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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专家专栏首页 >> 专家文集 >> “传销罪”带来了什么?

“传销罪”带来了什么? (1)

2008-09-10 17:08:15  作者:王万军  来源:中国直销网  点击:
关键字:传销罪

    威慑力与处罚力度空前加大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期 5 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8 月 25 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法律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国务委员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正式新增了 “ 传销罪 ” 。 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刑法以前没有明确规定传销罪刑。根据 2001 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诈骗罪来定罪的。

    由于非法经营罪被法律界称为 “ 布袋罪 ” ,界定不明显,什么罪都可以往里装,很容易与其他犯罪混淆,量刑标准也没有清晰界定,威慑力不够,单列 “ 传销罪 ” 会增强其威慑力。 

    另外,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牟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 

    《禁止传销条例》只是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界定刑事处罚的标准。 

    但刑法修正案规定,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这使得传销罪的威慑力和处罚力度空前加大。以前大多可以破财消灾,最多损失财物,但如果被判几年徒刑,则是完全不同于以上的处罚。 

    悬疑一:谁都难逃干系?

    真要做到 “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采用多层次计酬的企业,哪怕你拿到了直销牌照,都难逃干系?

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由于我国对传销的界定,依据为行政法规 —— 《禁止传销条例》。这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认真考究各大直销公司的奖励制度,几乎没有几家能摆脱掉 “ 传销 ” 的帽子。尽管一些企业采用了 “ 法人计酬模式 ” ,但大家心知肚明的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分析公司的奖励制度,较起真来,还是很难摆脱嫌疑。 

     不过,从目前各方面的信息来看,传销罪主要针对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这类活动一直是要严厉惩处的,一些采用了多层次计酬的企业似乎还不是也不应该是受传销罪打击的行列。 

     不过法律就是法律,如果真要较真呢?更何况直销企业所处的环境,经常遭遇到各种罚款。如果传销罪横空出世,有些人真要做到 “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硬要叛你几年,你能怎么着?

    《禁止传销条例》 

     悬疑二:打击范围或将进一步扩大?

     何晔晖委员说: “ 要处理组织领导者,也应当认定积极参加者,即扩大打击范围。 ” 如果这样,系统领导人风险将加大。 

     对于刑法中拟增设的传销罪,委员们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何晔晖委员说: “ 要处理组织领导者,也应当认定积极参加者,即扩大打击范围。 ” 

     何晔晖于 2008 年 3 月任第 11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 21 年,曾任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此前任第 10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如果何委员的建议得到采纳,不但企业主、职业经理人的压力增大,各系统领导人同样要遭受巨大压力。在市场活动中,各系统领导人无疑是积极参与者,如果要处理组织领导者,也应认定积极参与者,打击范围真的会扩大很多。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果量刑依据涉案金额大小,那么参与双轨制运作的从业人员,即使没有积极参与,可能也会面临风险。举例来说,张某在一家双轨制运作的公司较早报单,尽管他报单后并没有积极参与,但旗下的业务队伍发展非常壮大,这也意味着他有客观的收益,现实中还会出现收入非常高的情况。那么他是否也是被打击甚至要判刑的对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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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疑三:怎样界定 “ 组织领导 ” ?

     进一步界定 “ 组织领导 ” ,可以明确哪些人才应该真正判刑。

     到底该怎样界定 “ 组织领导 ” ? 

     法律专家称,刑法对 “ 组织领导 ” 有界定为: “ 组织 ” 是指行为人首倡、发起若干有某种犯罪目的的人,纠集成某种犯罪活动团体的行为; “ 领导 ” 是指在某种犯罪组织中具有决策、指挥作用的行为。不过,该法律专家指出,在具体的犯罪活动中,往往会有针对性地界定。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 “ 首倡、发起若干有某种犯罪目的的人 ” ,一般是企业主和总裁等核心领导人。 “ 在某种犯罪组织中具有决策、指挥作用的行为 ” ,则可以包括更多的职业经理人。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多市场行为则由职业经理人发挥决策、指挥作用,尤其是负责市场销售一线的销售总裁、销售总监或分公司经理等。 

     另外,如果认定积极参与者也属于传销罪,怎样界定 “ 积极参与 ” 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令市场感到困惑的,还有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对 “ 组织领导 ” 的说法。周光权在评论 “ 传销罪 ” 时认为, “ 《修正案七)》的草案将传销罪的犯罪行为开始提前到组织、领导,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种活动、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也属非常合理。 ” 

     这是否意味着仅仅是策划阶段,还没有实施传销活动,也就是周副院长所指的 “ 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种活动、获得非法所得 ” 就可以定行为传销罪呢? 

     如果还没有实施,也没有获得非法所得,这看起来又应该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法律专家指出,犯罪有很多种情况,例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等概念,结果犯即要有造成结果才追究(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结果犯);行为犯,即有行为即可形成犯罪(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行为犯)。 

     组织领导传销罪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或者是其他犯?因为不同的犯罪界定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这也是市场人士非常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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