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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专家专栏首页 >> 专家文集 >> “传销罪”带来了什么?

“传销罪”带来了什么? (2)

2008-09-10 17:08:15  作者:王万军  来源:中国直销网  点击:
关键字:传销罪
 

“传销罪”带来了什么?(中)

    悬疑四:职业经理人也成羔羊?

    市场活动很多都由职业经理人决策和指挥,但他们所得有限,并且属于本职工作,任职时企业也并未被认定为非法,他们属于“领导”吗?

    由于刑法拟增加的“传销罪”剑指“组织领导者”,有的干脆称其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使得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以前打击传销的时候,多以处罚业务人员为主,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大多安然无恙。但刑法拟增加的“传销罪”剑指“组织领导者”,一旦东窗事发,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可能将难逃其咎。

    企业主因为高收益,自然也有高风险,如果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还好理解,但最尴尬的就是职业经理人。

   “我们是做企业管理,拿工资干好本职工作。所在的企业有合法的手续,甚至有的还有国家颁发的直销牌照。但我们负责市场的销售管理,身处市场一线,很多市场活动确实都是我们在组织领导,市场上也习惯称呼我们为领导。市场很多活动,都是我们在决策和指挥,尤其是指挥。我们是不是很容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法律对‘“组织领导’”有清晰界定。”一位拿到了直销牌照的直销公司销售总监如此表示。

    其实市场上对职业经理人的惩处已有先例。前不久刚得以回家的某位著名职业经理人,因受大连富饶或山东永春堂的牵连,即被内蒙古海拉尔有关方面羁押了一段时间。此前他在这两家公司任总裁。

    该职业经理人一直觉得冤屈。任职期间两家公司并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机构,并且市场上有大量同类机构,甚至到现在两家机构也没有认定为非法机构。他自己也并没有参与团队运作,在这两家企业任职期间,完全是个职业经理人。当时在大连富饶月薪为2万元,离职后甚至还有部分工资都没拿到。

    更另该企业一位原工作人员不可理解的是,他当时在大连富饶任策划部经理,任职还不到一年便已离职,后来竟也被“请进去”长达一个月时间,缴纳了一笔钱财后才得以脱身。

    如果套用新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位职业经理 人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而犯了“传销罪”呢?如果情节严重是否要判他刑呢?这是很多职业经理人思考的问题。而事实上,企业总裁等职业经理人被“请进去”的,已经不在少数。“之前缴交罚款也就过去了,但现在可能要判刑?”

    风险的加大令直销职业经理人倍感压力,尤其 是市场一线的管理者。询问一些目前在直销企业担任要职的职业经理人,大多情绪低落,有的甚至萌生去意。

    悬疑五:量刑标准在哪里?

    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以社会危害性还是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为准?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当时还没有“传销罪”,后来也多以罚款了事,大家对量刑标准并没有太多关注。

    但刑法修正案明确了“传销罪”,并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使得人们对量刑标准表现出了极度关注——到底什么情况才是“情节严重”,什么情况才是“情节特别严重”?这涉及到会不会判刑和判几年刑期的问题。

    在许多罪行的量刑标准中,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均会有清晰的界定。例如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另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是,如果没有量刑标准,那么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涉案金额数额巨大、非法所得数额巨大还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如果以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来作为量刑标准,则还好理解。传销诈骗行为一般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对组织领导者课以刑法,均会拍手称快。而直销企业哪怕采用了多层次计酬,只要管理得当,一般不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但在其他犯罪量刑的时候,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和涉案人数巨大往往也成为量刑标准。

    而在以往对传销活动的打击中,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和涉案人数巨大同样被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媒体报道的时候,往往也会强调这两点。例如《检察日报》在报道玛雅传销案和亿霖木业传销案的时候就提到:全国著名的玛雅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万人;震惊全国的301传销大案,传销人员涉及18个省市,有60多万人,涉案金额20多亿元;而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则达上百亿元。据初步测算,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吸收上千亿元的民间资金。

    但如果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目前直销企业甚至是那些拿到了直销牌照的企业,都很难脱掉“传销”的嫌疑。但目前市场上年销售额高达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企业都有,各企业参与的人数高达十几万或几十万人的也很普遍,这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呢?如果这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市场上可能就要哀鸿遍野了。

    而如果以涉案金额或涉案人数来作为量刑标准,那么金额多少才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则同样需要具体的金额标准。

《一般诈骗罪的量刑情节》《盗窃罪量刑标准》

     悬疑七: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

     没有量刑标准之前,法院是不定罪量刑,还是使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进行判罚?法官在使用这柄“双刃剑”时会带来什么影响?

     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存在各种悬疑并不奇怪。

     其实很多法律出台的时候,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为立法的抽象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本身的僵化性,立法不周全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易变性等,决定了法官在审判的时候自然会遇到各种各样司法中并未明确的问题。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没有量刑标准之前,法院应该不会定罪量刑,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但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有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只要法官能够合理地解释现在的刑法,都是能够按照现行法律处理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提高现在司法人员的法律运用技术和解释能力。

    周光权还指出,法律上对某些行为其实已经有了规定,需要法官去寻找这些规定,并把规定用足;如果司法技术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求助于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如果还是没有办法,这个时候再考虑是否增设新罪。

    另外,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也会派上用场。

    所谓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界限的权力,该权力不能超越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且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

    不过,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把双刃剑。怎样合理使用及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这种自由裁量权又常常被不合理地行使而存在着许多问题,常常表现为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挟嫌报复等不正当动机。由于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较大,给徇私枉法的审判人员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或者造成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畸轻畸重、适用法律条款不全而导致显失公正等。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却是直销企业最为担心的问题。由于直销所处的舆论环境尤为不利,业界担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会受到舆论大环境的影响而作出不利判罚。而如果遇到不公正的法官,则更会叫苦连天。

    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京城再判亿元网络赌球大案 法律欠缺量刑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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