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员与传销员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是分别从属于和传销的。用一个重复定义就是:从事直销的人员是直销;从事传销的人员叫传销员。而这样的定义是没有意义的。要分清二者的真正区别就要具体化地看。
“直销法”出台之后,国家已经不承认传销员这个词的合法性了。而我们的直销企业在斗争无望,无法让传销像在台湾和国际上取得合法地位之后,也学乖了,也对传销进行喊打。并且再也不说自己是传销了,而说自己是直销。
一、两者的身份不同,性质不同。我在一篇名为“个人也是分销商---谈传销员和分销商的本质无差异性。”的文章中谈到了这个问题。无论从概念、功能和渠道的特性来看,传销员和传统的渠道商都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传销员以及传销员所从属的系统,是独立于直销企业之外的分销商,是独立于企业的若干级渠道,是无限制级的渠道。这种渠道模式可以无限长、无限宽广的。而直销员在 本质上不是一级渠道。因为我们都知道直销是0渠道,是长度最短的渠道形式。
二、两者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分工不同。一般说来,每个传销员都是一层中间商,他们以独立经销商的身份参与传销公司的营销流程,承担促销、定货、筹货、付款工作,并且独立承担风险----总之,他们一独立的经济个体,与批发商、零售商一样具有独立性。而直销则是由生产商承担了营销流程中的所有工作和风险。由直销公司招募的直销员仅仅负责销售产品、介绍产品,领取资金和工资。由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传销员在发展义务的同时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为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回报。而直销员的风险和和责任比较少,直销员的工作相比来说,没有传销员的那么具有诱惑。
三、两者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不同。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的娄本清经过分析得出一个结论: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劳动法律关系,其劳动权益由直销企业保障,其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其劳动权益承担责任。但是对于传销员,它们却没有那么幸运,所谓“直销难民”一词,实际上指的是“传销难民”。他们的权益是很难受到保障的,万一遇到了“金字塔销售”骗局,那只能血本无归了。
四、两者的计筹方式不同。直销员只能以自己的销售额计算报筹。直销法出台之后,不承认团队计筹,这便从法律上否定的传销的奖金模式。很多人都知道多层次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奖金模式,这也是其最根本的魅力所在。没有团队计筹,还有什么意思呢?但是对策也是有的,比如将团队计筹改为“市场开拓奖金”。
五、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一个合法、一个不合法。写出这一点,略带搞笑意味。
要把握两者的区别还是要从直销和传销的区别来看。认清二者的区别也利于分清直销和传销的关系。
但是分清了又能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