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条例研究系列(四)——直销监管者“十戒”
一戒权力寻租。根据经验,凡是政府权力加强的地方,都容易造成权力寻租。条例授予有关各方巨大的权力,这些权力行为如何制约,谁来制约,既要避免权力寻租,又要有效管理,是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基本问题。二戒以权谋私。直销与传销经常难以区分。所以,在条例背景下,必须细化操作行为,明确规定在哪些条件下,执法人员可以行使权力,哪些条件不能去干扰企业,防止部分人员借打传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
三戒无制约的监管。谁来监管执法者,这是直销行业当前面临的基本问题。条例给有关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权力,但这些权力部门由谁来监管,谁来规范执法当局的权力,谁来考核执法部门的绩效,避免产生新一轮腐败,显得十分重要。
四戒滥用职权。条例破天荒地给县级人民政府授予了监管直销活动的巨大权力,对于稳定直销市场,自然是有合理价值的。但中国是一个拥有有2000多县市大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情况千差万别。执法人员、监管人员的水平更是千差万别,怎样保证基层执法者用好权,如何克服、制约、减少滥用职权的现象显得十分重要,在这方面,要体现出谁来制约,怎样监督等大问题。
五戒片面理解条例条款。很多媒体渲染“拉人头”就是传销,这其实是一种误导。事实上,拉人头和经营人脉是同义词。在世界,几乎所有的生意,都是在经营人脉,以常规公司的销售部门来说,分销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也不是直接去卖货,而主要是与经销商进行沟通与协调,主要的工作也是做人的工作,不断地找人,不断地考核人,这样的销售工作肯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拉人头,但实际上并不是搞传销。区别就在于规模性的拉人头、无产品等条件、特征整合在一起,方可认定为传销。否则某公司找了几十个业务人员,可被定性为是传销,岂不是十分可笑。因此,全面理解条例,克服片面性,则可以提高打传的准确性和命中率。
六戒乱罚款。条例给予执法部门很多权力,商务、工商等部门既管理着直销商大量的资金,又负责执行相应的规定,既制定游戏规则,又上场踢球,容易引发司法不公行为的出现。这种现象应该给予纠正,要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否则,有些地方和部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利益原因,轻率地采取乱罚款措施,干扰直销业的正常发展,也是一种不负责人的行为,甚至也是执法犯法的行为。
七戒乱没收。条例授予执法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没收直销公司违规行业产品的权力。在条例的背景下,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也可能会生产乱没收现象。
八戒乱检查。条例授予执法部门可以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审查各种证据、文件等,有关方面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在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进入直销企业进行检查,防止有些执法人员随意检查,借机谋取私利。
九戒乱处分。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有考核权,根据条例的精神,要制定细化的操作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处分不称职或没有履行职责的下级。
十戒越权执法。执法部门超越条例授予规定,或者片面理解条例意思,为谋取部门或团利益,出现越权行为怎么处理,这也需要规范。
(张世国 中国直销研究院教授、北京恒信石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首席策划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