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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直销法”时代的中国直销、传销企业

2005-11-02 00:00:00  作者:从春龙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直销法终于面世,兑现了中国对WTO的承诺,一时间褒贬也大不相同。可以说“直销法”为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直销打扫出一片干净的场地,让它在规范中慢慢成长。但是这毕竟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律,我们可以从“直销法”之后中国将存在的直销和传销企业主体来看这个问题,下面是“直销法”之后中国现实存在的四类企业:

1、合法的直销企业。也就是指完全符合直销法规定,取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这类企业以雅芳为代表。太太集团、哈药集团等也在积极申请。这些企业将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非常的保护因为它们将作为中国直销业的试点,将来“直销法”的完善还要在这些企业身上做临床试验。这类企业在中国将少之又少,可谓曲高和寡,除了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少的可怜,8000万的注册资金又让许可企业望而却步。这决定了,它不是一种常态。

2、不合法的直销企业。也就是说不是完全符合直销法规定,没有取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但是有一点要确定:它们是直销企业,也就是说是零级渠道(Zero-level marketing),企业不通过分销渠道而是直销通过直销员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这类企业中的一大部分将在法律和政府的默许之下生存着。像保险行业、银行业,再如空气分离设备,由于生产成本高、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定制性强,必须实行直销的方式,由企业上门推销、拉客户。但是空分设备肯定不在直销法规定的企业范围之内。

3、合理但不合法的传销企业。《禁止传销条例》将一切传销都列为非法,这是面对中国“老鼠会”横行的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如果再允许传销,那么“老鼠会”们又有了一个很好的借口,再加之基层执法人员对直销和传销把握不准确,必然对中国非法传销横行的现实更加难以控制。无奈之下,只得统统在法律上毕掉。但是传销,也就是多层次营销(Multi-level marketing)在本质是毕竟是一种有效的行销方式,在本质上是不违法的。毕竟有一部分传销企业是合理动作的,其目的也确实是为了销售产品,服务消费者,如安利、天狮等。我们称之为合理但不合法的传销企业,这类企业在传销企业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这类企业也将在法律和政府执法机关的默许之下生存下去。随着直销和传销业的逐步规范,这类企业将取得合法的地位,现在也用不着着急,可以低调地做下去,再发表一些支持直销、转型的议论也就过去了。政府和立法机关无奈,传销企业也无奈:安利把自己称为直销企业是睁眼说瞎话。安利的中华区总裁也说过,安利的传销员绝对不是传销的员工,否则又要给他们发工资、入保险、发福利、成本也倍增了。而在一本叫《安利事业》的书中,作者说“安利的直销员差不多像是企业的员工了。”可笑,什么叫差不多啊?什么叫像啊?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安利企业是深谙直销和传销的关系的,直销员属于直销企业,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企业将产品直销卖给消费者。而传销员却不属于传销企业,而是独立的经销商,与传销的批发商、代理商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只不过一个是组织、一个是个人。

4、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传销企业。也即“老鼠会”、“金字塔销售骗局”。不用多说,这类企业祸国殃民,是要严厉打击的。这类非法地下组织在中国愈党内演愈烈,甚至与勒索、诈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恶性的方式相结合。以至于,商务部专门制定一部法规来禁止一种经营模式。具体的什么是非法传销,要参见《禁止传销管理条例》,一切传销皆是非法,又要从法律之外考虑。一些合理运作的企业,还是要保护的。

最近业界和学术界都有人提出国家对直销和传销的定义把握不准确,要回去多读几本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论据就是,传销是直销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国家对直销和传销比谁把握的都准确。我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过“直销”一词的四层意思:

1.       所有动用“人员推销”和“无店铺销售”的企业。这是错误的。它将直销与传销混同为一体。认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特殊方式。

2.       零层次营销(Multi-level marketing),也就是企业直接将产品转移到最终消费者的营销模式,这是广义的直销。直销销售和直复营销(Direct marketing3.       直接销售(Direct selling),包括上门推销和自动售货机销售。这是狭义的直销。

4.       上门推销,这是与《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的定义相同的。由于直接销售包括售货机销售,但毕竟是一种微不足道的方式,所以也就近似的相当于狭义的直销了。

无论是哪种定义方式,都有一个根本性的特征:从渠道层次方面来说,都是零层次,即生产商与与消费者之间的直销沟通。而传销却是多层次营销,即传销员实际上都是传销商,独立于企业之外,属于独立的渠道,与传统的渠道没有本质的区别。一个零渠道、一个多渠道,二者分别是渠道层次的两种极端情况。二者是可以很容易的区分的,了有着根本的截然的工区别。

国家正是基于这一点,才把二者截然分开,而且专门给每一种营销方式制定一部法规。可以立法机关很明确的看出了二都的区别。当然我们也看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上边四类企业的划分中,有很多企业不合理,但合理,仍被默许。就像一个监考老师,在考试之前摆出一幅恶狠狠的面孔:谁都不许抄袭!但是考试之后,老师却对你的作弊视而不见了。在中国讲的是潜规则。安利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多层次的传销活动,但一直运作良好,03100亿营业额、04104亿营业额稳居中国化妆品的老大。而雅芳呢,在98年认真的转型,建了6000家专卖店,现在又要顶着压力“打回原型”,回归直销。两次渠道剧变,对雅芳的稳定发展无疑是两次重伤。 总之。这是一场坏孩子取胜的游戏。

无论如何希望中国能够把“老鼠会”的非法传销打个片甲不留,给一片干净的土地给直销和合理的传销。

 

                                         

 

                                                               作者:从春龙(河南大学)

                                                               邮箱:congchunlong@126.com

                                                               主页:http://darlone.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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