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也是分销商
―谈传销员与分销商在本质上的无差别性
我们知道,直销与传销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零级渠道(zero-level marketing),是长度最短的渠道模式,而后者则是多级渠道(multi-level marketing),是长度最长的渠道模式----二者分别是渠道长度的两种极端情况。与此相对应的是:
直销员属于直销企业,是企业本身的延伸。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的娄本清经过分析得出一个结论: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劳动法律关系,其劳动权益由直销企业保障,其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其劳动权益承担责任。而传销员却是独立于传销企业之外的若干级的渠道。美国安利亚太区有限公司董事兼行政副总裁郑
无论从性质还是从具体的功能上,二者都是相同的。
一、从概念上看。
分销渠道(Distribution Channel),也译为分配渠道、配销通路,是指某种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或用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一切取得所有权(或协助所有权转移)的商业组织和个体。在日本称为"商流",即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形成的一条渠道。我们看到渠道的概念不排斥个人作为一级渠道。而这个概念也正是总结了传统的营销渠道和传销之后才得出来的。
二、从功能上看。
营销渠道执行的工作是把商品从生产者那里转移到消费者手里。它弥合了产品或服务与其使用者之间的缺口,这个缺口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和持有段等。渠道成员执行了以下一系列的重要功能:
1、 调研:为计划和促进交换收集有关信息。
2、 促销:发展和传播有关供应物的富有说服力的信息。
3、 联系:寻找潜在的购买者,并与其进行沟通。
4、 匹配:按买者的要求调整供应物。它包括诸如制造、分类、分等和包装等活动。
5、 谈判:尽力达成有关产品的价格和其它条件的最终协议。
6、 实体分配:运输和储藏产品。
7、 财务:收集和分散资金,以负担渠道工作所需费用。
8、 承担风险:在执行渠道任务的过程中承担有关风险。
可以看到,传销员具有上述的所有功能。只不过传统渠道的上述功能由组织完成,而传销的渠道功能由个人来完成。
三、 从渠道的特性上看。渠道的定义包括长度、宽度和广度。
1、 长度:我们前边谈到,传销是渠道长度最长的一级渠道形式。渠道有零级、一级二级、三级……n级。也就是传销渠道可以无限制的长。每一个传销员都将发展下线做为一个重要的任务和营利目标来做。这决定的这种渠道的无限长度、无限发展。但其本质上是与 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没有差别的。1993年,日本著名企业japan life(日本生命)与中国深圳宝恒集团(早期上市公司)合资成立深圳宝晶来福磁性健康用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传销磁性医疗寝具,由于没有得到政府的传销许可,该公司将经营模式改为“批发制”分为七个级别:总批发商、一级批发商、二级批发商、专卖店、经理、主任、业务员。专卖店(包括专卖店)以上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专卖店以下的人员要和专卖店签订合同,与专卖店有劳务关系。由于禁止传销前的传销模式不要求有店铺,企业与传销员也没有雇佣关系,因此日宝来福借助“批发制”发展得还算顺利,不仅陆续在全国31个省市设立分公司或服务中心,而且全部都经过了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年经营额达到十几亿元人民币。正因为二者的根本相同点,这种变态的销售模式才能成立。
2、 宽度:渠道宽度指的是每个环节中使用的同类型的中间商数目的多少,根据中间商的数目,将渠道划分为独家分销、密集分销和选择分销。传销的理论基础是几何倍增学。一个传销商发展十个下线,而每个下线再发展十个下线……如此充分发展下去。第十层的数目就是10000000000人。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数目啊。双轨制则对传销的宽度做了限制,每个传销商下边最多只能有两个并列的传销商,再吸纳进入的从头将并入自己下线的下线,所谓“两条腿走路”。
3、 广度:企业所运用的渠道种类的多少。传销只有种渠道种类,就是传销,采用“无店铺销售”和“上门推销”的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传销员确是分销商。所谓“商”,则肯定与生产者不同,与生产者的直接派出者―――直销员不同。企业的直销员却不完全具备上述特征。传销是一种有效但是难于管理的行销方式。在1997年的《传销管理办法》当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只给出了一个概念――传销,而且将分出了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新的“直销法”将原先的“传销”一词分解为“直销”和“传销”,而且传销完全被禁止。随着社会上的的“老鼠会”在《禁止传销条例》的打击、消失,合理的传销也将走上合法的舞台。
作者:从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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