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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直销杂志首页 >> 当代直销 >> 《食品安全法(草案)》给直销企业带来的警示

《食品安全法(草案)》给直销企业带来的警示

2008-12-04 22:34:07  作者:华荟  来源:当代直销  点击:
关键字:食品安全法 直销企业 警示

新闻背景:

 

2008420,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十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走向有法可依的法治阶段的一大里程碑。

20089月,随着“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三鹿这一家传统的乳制品企业成了中国奶业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奶制品行业风声鹤唳,食品安全问题提到刀尖上来。这一毒奶粉事件不仅震惊全中国,连欧洲、东南亚等地也纷纷禁止对中国奶制品的进口。2008920,在北京举办的中国第六届食品安全年会,更是成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次全国性的深入总结。

 

制度更加明确

 

条文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十一条

2)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五十一条

解读:目前我国分别有1000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以及500多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但标准之间交叉重复,混乱无序,“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而且往往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草案中虽然做出了统一标准的规定,但未对接轨国际标准进行规范,应借机提升标准,改变眼下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的现状。

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孔祥佩指出的,食品安全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建立一套制度完善、措施科学的安全机制。在草案里,一系列制度以法律形式得以确定。如上述条文(2)所说,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召回食品将被销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今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将被统一发布;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从而有望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处罚更加严明

 

条文: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七十八条

2)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承担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八十六条

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九十条

解读:上述条文(3)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如该法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是“假一罚十”处罚原则在国家法律中的正式运用。

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法制造者“违法成本低”的顽疾一定程度上有望得到解决,不仅罚款处罚力度加大,而且对于产销有毒有害食品将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严格甚至于苛刻是众多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时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于相关责任方的惩处就显得格外严厉。”有业内专家举例说,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的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由于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常常让人感到“鞭子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无法达到杀一儆百的警示威慑作用,从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草案在处罚措施上做了进一步的突破,但只有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将处罚落到实处,才能使有关条款不被消解掉。

 

责任更加清晰

 

条文: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五条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七条

解读:综观历次食品安全事故,“十多个部门管不好百姓一张餐桌”的顽疾一再警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头监管、互相推诿的漏洞。要想让草案中食品安全保障落到实处,关键在于监督管理环节,分工更明确,责任更清晰,通道才能更顺畅,效率才能更高。从上述条文(1)、(2)、(3)可以看出,草案中明确强化了生产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但还有待于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将监管部门具体化、责任明晰化,防止职能交叉重叠的症结,有效堵塞扯皮推诿的漏洞。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监管负总责。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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