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税法诞生给直销企业带来的警示
关键字:2008 新税法 直销企业 警示
新闻背景:
随着2008年度的到来,有两部实用价值和可操作性极高的法律也新鲜出炉了,这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个人所得税法。从这两部法规的法理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之中,世人无一不强烈地感受到了中国政府的客观、公正、务实和魄力。
原来工商部门向企业出示的有关交纳违规经营罚款的证据中,有十分明确的企业收款帐号和具体销售金额,但是政府部门只追索罚款就是不问纳税。不是无据可查,也不是直销企业没有问题,而是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在这里。换一句话说,中央政府到现在为止还未有发出检查直销行业税务状况的政府指令。如今的新税法出来了,直销企业就要自己用心了。
新企业所得税法:你逃税漏税了吗?
条文: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解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几个鲜明的特点非常值得注意,一是反避税措施更加系统化,通过借鉴国际惯例,新税法在第六章有八条之多都是有关反避税业务的具体规定;再就是充分注意到了反避税和纳税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也就是在反避税的同时政府已经充分注意到了对企业利益的保护,而不是简单地杀鸡取卵;第三是十分明确地强化了企业对自身行为合理性的解释和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被税务机关质疑企业的税务问题时,企业有法律上的义务举证说明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是保持沉默了事。
联想到直销企业的税务处理特点,总是觉得只要不被抓住证据就可以逃逸。而今后就不是这么回事了,企业被质疑的时候,就必须举证澄清,否则就是有问题。这也意味着,直销企业必须换个管理思路了。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追究一向就是有时限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之内,不管是什么样的陈年谷子都可以随时翻出来看看。
今后的直销市场,注定要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小企业做不来,大中企业做不短。小企业因为无法在成本和公关上跨越法规监管这个门槛,所以做不来。大中企业因为短期内无法收回投资和企业品牌不容破坏,所以做不短。既然是这种情况,那么谁敢肯定自己就一定是那条税收法网下的漏网之鱼呢?
企业经营有几种成本,一个就是大家都熟悉的生产成本,一个就是经营成本,还有一个是用途特殊的社会公关成本。大规模的品牌塑造、慈善公益、建立和政府的对话关系、处理危机事件成本等等都属于社会公关成本。法律环境的完善无疑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社会公关成本。这个状况无疑将宣判一些企业的直销之梦破灭,同时也为一些企业敞开了直销大门。
或许有人会说税务问题还远远比不上直销的社会问题重要。不错,有关社会问题,今后几年将依然是政府管控行动的主要内容,所以今后几年直销企业还不至于在税务方面有太多直接压力。但是,一个不打算只干一年半年的直销企业,就必须要考虑三年五年以后政府针对自身税务历史质疑之时的应对之策。到那时,你作为企业,有足够和充分的文件来解释自己的行为么?
新个人所得税法:你代扣代缴了么?
条文:(1)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2008年3月1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2008年3月1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解读:从惯例上看,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执行发薪的企业代扣代缴的,就是在消费领域,也是由提供消费的企业和组织负责收缴,正如条文(1)和(2)的规定,今后直销业界的个人所得税将首先着落到直销企业头上。直销市场若因为人数众多不好管理,那直销企业总是有家有业跑不掉的。按照代扣代缴规定,你直销企业发了那么多的奖金给个人,你代扣代缴了么?
一旦我们明白了税赋的作用、意义和税赋管理特点之后,我们就自然明白了纳税的问题绝对不是一时的问题,也不是多赚少赚的问题。可以合理避税,但是不可以简单逃税。更何况,纳税是公民和法人的义务。所以,直销的两大软肋——社会问题和赋税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被修补,那么直销永远不会走出低谷。
我们知道,零售连锁巨头沃尔玛在全球各个国家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可是比那个美国直销联盟机构管用得多。但是,沃尔玛在进军中国内地市场的历程中被拒之门外的次数远远多于被热情接纳的次数。为什么呢?因为沃尔玛的经营采用的是总部统一采购和统一结算模式,其总部设在深圳,它各地的分公司就不能在当地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只能在总部所在地统一交纳。因为失去了所得税这块财政肥肉,大多数地方政府拒绝向沃尔玛发放经营许可证。
历来处理过渡时期的问题,在惯例上都会采取适度的“既往不咎”的态度,但是也不会全然如此,“秋后算帐”的警训也昭示着后来者。在过渡时期一切都显得宽松,也并不意味今后不出问题。作为经营者,不管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该注意一个分寸问题。现在,政府严管这未必就全是坏事。有效控制一下非法的投机,可能会让自己财富的含金量更高也更安全一些,虽然财富的表面数字可能小一些。
直销是一场持久战,任何该支付的成本,纵然在当下不支付,也未必在将来不支付。企业是愿意守法的,但是企业之间和直销人之间还是存在竞争的,如果违法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守法的成本,那么这个法是无法有效实施的;如果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了,这就是我们所要面临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