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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二)

发布: 2008-12-05 09:39:51    作者: 鸣仁   来源: 法制日报  

  传销是否违法?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
 
  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参加传销能否发财?

  答: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例如: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一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是125人,第十层则是195万余人。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发生必然崩盘,组织者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例子还是在发生传销组织讲“诚信”、保证按照承诺发放“奖金”的“理想”情况下。而实际上传销组织就是违法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其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交钱后根本就没见过产品,也没拿到过“奖金”、“报酬”,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有的为了防止参加者向执法机关举报泄漏组织“秘密”,就会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从另一方面看,绝大多数参加者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骗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者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境遇十分凄惨。那些所谓的发大财,月收入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高级经理”、“钻石”、“A级”、“B级”也只不过是传销组织安排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人幌子,有的人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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