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系统查处的传销典型案例
发布: 2007-12-02 00:00:00 作者: 湖南日报 来源:
(一)传销“仙妮蕾德”产品案。2005年底,省工商局查获长沙市芙蓉区日用商行传销“仙妮蕾德”产品一案。该商行要求参加人员交1380元购买一套产品入会以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并收取每位入会人员1450元培训费用。
(二)“香港腾飞”传销案。2006年以来,永州、益阳、衡阳、益阳、邵阳、怀化等地工商局联合公安部门先后查获一批打着“香港腾飞”公司名义从事“拉人头”式传销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网罗人员,要求参加者交纳3800元购买一套“登喜路”西服入会。
(三)传销“贵州红跃”产品案。2006年4月份以来,岳阳市、常德、怀化市工商局先后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捣毁一批异地传销“贵州红跃”公司保健产品的传销网络。该组织在湖南有几千名传销人员,大多数是16至20岁青少年,10多名传销骨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以“香港金龙国际贸易公司”名义从事传销案。2007年以来,岳阳、常德、湘潭、怀化等地先后查获了一批打着“香港金龙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进行异地“拉人头”式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交3800元购买一套“BOSS”西服入会,实行“五级三价制”方式进行计酬。
(五)“莱科萨斯”传销案。2006年9月份以来,省工商局联合省公安厅组织岳阳、长沙、衡阳、怀化、株洲等地工商、公安查处了“莱科萨斯”传销一案,先后刑拘了该传销组织在湖南的主要骨干。该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展传销人员,要求参加人员交纳100美金(或910元人民币)年会费并交纳1210元或3305元或12940元购买一定数量产品;依据传销人员所发展的下线业绩计算和提取报酬。
(六)利用“中国E通网”进行传销案。2006年2月,衡阳市工商局石鼓分局会同公安部门,查处薛某利用“中国E通网”组织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发展电子商务代理人的名义网罗人员加入,要求参加人员交纳1300元购买一张所谓的“优惠券”入会,以取得发展新人资格。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对薛某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刑事拘留。
(七)传销“莱蒂菲”系列产品案。2006年5月,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分局成功查获袁某传销厦门“莱蒂菲”产品案。该传销组织将发展的会员分为9个等级,按照20%%至45%%的不同比例发放奖金,上线从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计报酬。
(八)利用“亚洲生活网”进行传销案。2006年3月,衡阳市工商局蒸湘分局会同公安部门查获一利用“亚洲生活网”进行“康美生活购物”传销案,现场抓获传销骨干7名。
(九)“金口电子商务”传销案。2006年上半年,常德津市工商局查获王某打着“加盟电子商务”旗号,利用“北京金口电子商务网”的平台进行网络传销一案。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人员交纳1360元购买一张“联盟会员”卡,以取得发展会员的资格。至案发时止,王某在津市共销售“联盟会员”卡80余张。
(十)利用“溆浦县互联网协会”名义从事网络传销案。2007年3月,溆浦县工商局查获了张某、李某利用“溆浦县互联网协会”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一案。溆浦县工商局对传销骨干作出行政处罚,并建议溆浦民政局依法注销了该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