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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传销 组织者可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

发布: 2005-10-03 00:00:00    作者: 陈国忠   来源:  

  我国将有71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于明天(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3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8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50件。
法律界定“传销”定义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上界定了“传销”的定义,并列举了“拉人头”“团队计酬”和收取入门费等三种传销方式。对组织策划传销人员,条例规定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对参与传销的,最高也可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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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消息:11月1日起,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3种行为被明确定义为传销。国务院发布《禁止传销条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组织策划传销的将处最高200万元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将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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