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界限
发布: 2005-10-02 00:00:00 作者: 邝新华 来源:
刘杰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跟朋友去的一个产品说明会,那是在天津市郊区。当时的他刚刚下岗,正在为工作犯愁。一个将近四十的人要跟刚毕业的小伙子抢工作,似乎是不太可能。回来以后,刘杰就被会上培训师说的话打动了。只要完成一定的任务量,以后的生活就不用顾虑了,而且干好了还能发大财。
但刘杰很快就想到这可能是非法的传销,终于没敢再去。
在中国,与刘杰有同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在“人浮于事”的今天,很多没“事”做但要养家糊口的人都会被最普通的一个直销说明打动。于是乎很多怀着“直销梦想”的人们都加入到名声较大的公司去。
据安利中国公司称,目前该公司有经销商18万人。也就是说,加上每个经销商下面直销人员,在安利工作的人至少达几十万人。
先不讨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不计其数的老鼠会案件,这一个庞大的队伍就足够立法部门在为直销立法正名的同时做出缜密的考虑。
一禁一立的微妙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都在9月份颁布,但前者在11月1日实施,后者在12月1日实施。这个排序代表的是禁止传销的重要性和先导性。
辽宁省直销连锁经营协会的会长陈超武称,从时间上看,《禁止传销条例》早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这就表明政府将对现存所有“直销”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通过此举对行业进行整顿。
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文件下发之后,仍有很多以发展下线为核心的传销活动频繁地在灰色地带发生。
刘忠认为:“由于这个行业在中国背负了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罪名。需要一个裁判站出来,为这个行业正本清源,净化这个市场。之所以在《直销管理条例》之前先实行《禁止传销条例》,其实就是一放一压。一个是促进繁荣,一个是坚决打击。如果只是放开而没有限制,就很容易重蹈1998年的覆辙。”
在1998年受到冲击的是刚开始直销的企业。
“一些大型企业的销售额从十几个亿降到了两三个亿。”一个多年从事直销工作的人士对记者说,“后来经过外方五个月的努力,再加上政府也考虑到入世的需求,给了十家外资企业转型的机会。”
但1998年并没有对国内的直销企业开放,这对于国内的直销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该人士称,为什么政府牺牲了这么多的国民利益,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市场的不成熟,在管理方面也还有很多不足。所以才牺牲了国内一些中小企业的利益。
直销只是萌芽状态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耀说,直销在我们国家最开始出现的时候是依法进行的,以后传销跟直销混到一起,尤其出了很多一些非法的传销案例以后,人们对直销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直销都是一种变相的传销形式。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很多措施,抑制非法的传销,这时候直销在很大程度上与传销划上等号。
王耀的话道出了我国早期直销的状态。当以团队计酬为核心的多层次直销作为“国际先进营销模式”传入我国后,很快就被颇有居心的人利用了。就像一把利刃,可以是正义之剑,也可以是杀人的屠刀,主要看用在谁手里,怎么用。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问时说到,传销行为就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
在民众意识还不能清晰辨别,在监管部门还不能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在为直销立法的同时,只能把国际上流行的多层次直销予以禁止。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处长吴雁表示,什么是直销呢,直销一开始从萌芽状态发展起来,它最初的初衷就是远离店铺,推销员面对面地销售,这个就是我理解现在我们要的直销。后来有的发展成销售团队,有的发展成老鼠会、金字塔,我们都不要这个,我们就是要的这个“萌芽状态”。
对此,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杨谦认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在中国,传销和金字塔计划的区别,我们很难在现实操作当中、现实管理监管当中分得很清楚,这是其一;第二是,在发展过程中会集聚大量的人群,会造成一些很难控制的群体行为;第三,中国的消费者水平相对比较低,法律环境还不是非常完善,对消费者的宣传依据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相对来讲也不足。
这样的现实,使目前的《直销管理条例》不得不照顾可操作性。现在就只有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如果你团队计酬了就是传销,如果你不用团队计酬了,你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直销。
期待阳光灿烂的日子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在网络上找到一个安利公司的经销商陈先生。该经销商的网站上写着“安利公司××市总代理”。当记者打电话联系上这位陈先生时,他向记者否认了自己是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说自己是美国一个直销公司的业务代表,也代理纽崔莱的产品。但我们知道,纽崔莱产品就是安利公司生产的。
在10月初,商务部的网站公布了若干条关于《直销管理条例》细则的讨论稿。其中包括《直销员证》式样和《直销员培训员》式样。有些正在从事直销的人在网上表示“愤慨”,认为这是一种过分的管制。
为什么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对公布自己的信息存在这么大的恐惧呢?难道多年来对传销的打击也刺痛了这些直销人员的心?抑或传销和直销本来就是一个概念?
刘忠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很快直销员就会成为国家认可的职业,做直销的人大可站出来大声说自己是做直销的,光明正大地说,没有什么可怕的。”
“多层次直销就是传销,而直销又包括单层次和多层次两种。现在我们禁止的传销就是直销的一种。”泛太直销研究院的一位研究人员表示,我们的政策最终还是会和国际接轨的,但这需要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是否到了那个时候,多层次直销就会迎来阳光灿烂的日子?
>> 资料 <<
直销 (Direct Selling)
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定义是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在其“Code of Conduct” (“商德约法”,或译作“世界行为守则” )中做出的,即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做出详细说明或示范。”
直销业的世界性行业自律组织是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直销协会联盟,旗下包括52个国家和地区的直销协会及欧洲直销协会。
在国际上,直销分为单层次和多层次。单层次直销(Uni-level Marketing)是消费者直接从直销商处得到产品;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制度是一种人传人的行销手法,又称为“网络行销”(network marketing)、“结构行销”(structure marketing)。多层次直销可以从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在国内,对直销和传销最新的定义来自国务院9月份颁发的两个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中直销明的确定义:“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由于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
但刘杰很快就想到这可能是非法的传销,终于没敢再去。
在中国,与刘杰有同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在“人浮于事”的今天,很多没“事”做但要养家糊口的人都会被最普通的一个直销说明打动。于是乎很多怀着“直销梦想”的人们都加入到名声较大的公司去。
据安利中国公司称,目前该公司有经销商18万人。也就是说,加上每个经销商下面直销人员,在安利工作的人至少达几十万人。
先不讨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不计其数的老鼠会案件,这一个庞大的队伍就足够立法部门在为直销立法正名的同时做出缜密的考虑。
一禁一立的微妙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都在9月份颁布,但前者在11月1日实施,后者在12月1日实施。这个排序代表的是禁止传销的重要性和先导性。
辽宁省直销连锁经营协会的会长陈超武称,从时间上看,《禁止传销条例》早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这就表明政府将对现存所有“直销”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通过此举对行业进行整顿。
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文件下发之后,仍有很多以发展下线为核心的传销活动频繁地在灰色地带发生。
刘忠认为:“由于这个行业在中国背负了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罪名。需要一个裁判站出来,为这个行业正本清源,净化这个市场。之所以在《直销管理条例》之前先实行《禁止传销条例》,其实就是一放一压。一个是促进繁荣,一个是坚决打击。如果只是放开而没有限制,就很容易重蹈1998年的覆辙。”
在1998年受到冲击的是刚开始直销的企业。
“一些大型企业的销售额从十几个亿降到了两三个亿。”一个多年从事直销工作的人士对记者说,“后来经过外方五个月的努力,再加上政府也考虑到入世的需求,给了十家外资企业转型的机会。”
但1998年并没有对国内的直销企业开放,这对于国内的直销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该人士称,为什么政府牺牲了这么多的国民利益,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市场的不成熟,在管理方面也还有很多不足。所以才牺牲了国内一些中小企业的利益。
直销只是萌芽状态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耀说,直销在我们国家最开始出现的时候是依法进行的,以后传销跟直销混到一起,尤其出了很多一些非法的传销案例以后,人们对直销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直销都是一种变相的传销形式。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很多措施,抑制非法的传销,这时候直销在很大程度上与传销划上等号。
王耀的话道出了我国早期直销的状态。当以团队计酬为核心的多层次直销作为“国际先进营销模式”传入我国后,很快就被颇有居心的人利用了。就像一把利刃,可以是正义之剑,也可以是杀人的屠刀,主要看用在谁手里,怎么用。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问时说到,传销行为就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
在民众意识还不能清晰辨别,在监管部门还不能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在为直销立法的同时,只能把国际上流行的多层次直销予以禁止。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处长吴雁表示,什么是直销呢,直销一开始从萌芽状态发展起来,它最初的初衷就是远离店铺,推销员面对面地销售,这个就是我理解现在我们要的直销。后来有的发展成销售团队,有的发展成老鼠会、金字塔,我们都不要这个,我们就是要的这个“萌芽状态”。
对此,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杨谦认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在中国,传销和金字塔计划的区别,我们很难在现实操作当中、现实管理监管当中分得很清楚,这是其一;第二是,在发展过程中会集聚大量的人群,会造成一些很难控制的群体行为;第三,中国的消费者水平相对比较低,法律环境还不是非常完善,对消费者的宣传依据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相对来讲也不足。
这样的现实,使目前的《直销管理条例》不得不照顾可操作性。现在就只有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如果你团队计酬了就是传销,如果你不用团队计酬了,你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直销。
期待阳光灿烂的日子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在网络上找到一个安利公司的经销商陈先生。该经销商的网站上写着“安利公司××市总代理”。当记者打电话联系上这位陈先生时,他向记者否认了自己是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说自己是美国一个直销公司的业务代表,也代理纽崔莱的产品。但我们知道,纽崔莱产品就是安利公司生产的。
在10月初,商务部的网站公布了若干条关于《直销管理条例》细则的讨论稿。其中包括《直销员证》式样和《直销员培训员》式样。有些正在从事直销的人在网上表示“愤慨”,认为这是一种过分的管制。
为什么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对公布自己的信息存在这么大的恐惧呢?难道多年来对传销的打击也刺痛了这些直销人员的心?抑或传销和直销本来就是一个概念?
刘忠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很快直销员就会成为国家认可的职业,做直销的人大可站出来大声说自己是做直销的,光明正大地说,没有什么可怕的。”
“多层次直销就是传销,而直销又包括单层次和多层次两种。现在我们禁止的传销就是直销的一种。”泛太直销研究院的一位研究人员表示,我们的政策最终还是会和国际接轨的,但这需要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是否到了那个时候,多层次直销就会迎来阳光灿烂的日子?
>> 资料 <<
直销 (Direct Selling)
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定义是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在其“Code of Conduct” (“商德约法”,或译作“世界行为守则” )中做出的,即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做出详细说明或示范。”
直销业的世界性行业自律组织是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直销协会联盟,旗下包括52个国家和地区的直销协会及欧洲直销协会。
在国际上,直销分为单层次和多层次。单层次直销(Uni-level Marketing)是消费者直接从直销商处得到产品;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制度是一种人传人的行销手法,又称为“网络行销”(network marketing)、“结构行销”(structure marketing)。多层次直销可以从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在国内,对直销和传销最新的定义来自国务院9月份颁发的两个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中直销明的确定义:“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由于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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