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直销中的信用卡透支陷阱
发布: 2007-08-01 00:00:00 作者: 徐静 来源:
来源:中国直销
警惕直销中的信用卡透支陷阱
文/徐静
2007年6月,一位自称是上海华源最大的系统(中国文博营销)领导人的宋文博先生,通过网络聊天软件QQ找到笔者。在聊天过程中,宋先生突然告诉笔者,他可以给笔者办理信用卡。随后宋先生向笔者认真介绍了他办信用卡的必要条件。
下面是笔者与宋文博先生围绕信用卡展开的部分谈话记录:
笔者:我要信用卡没有意义呀。
宋文博:怎么这样说呢?买机票、买东西都可以用啊,消费还有积分。再说是先花银行的钱办自己明天的事情,怎么能说没有用呢?
笔者:是吗?那我怎么才能办呢?一次可以透支多少?
宋文博:我们现在是这样的,做我们的会员买2070元,我们给办2家银行的信用卡;买4016元产品,我们给办3家银行的卡;买8280元产品,我们给办4家银行的卡,除给产品外,正常进网络,等下我把制度发给你看看。
一张卡可以透支1万左右,用卡三个月后额度就可以升一倍。
办卡是我们系统搞的。2070元的40天下卡,4140元的30天下卡,8280元的20天下卡。
笔者:现在办信用卡没有担保吗?
宋文博:是公司担保。没有担保是很难办下来的。
笔者:哪个公司担保呀?是华源公司吗?
宋文博:是啊。银行看我们公司的实力大才与我们合作的啊。
笔者:那为什么说购货办信用卡是你们系统搞的呢?
宋文博:公司别的团队不允许给办卡,就我系统才可以。
笔者:那公司不是不公平了吗?
宋文博:这个是我的能力问题啊。如果都给办就变成我们是用银行的钱来开发市场了啊。所以现在就是我的系统的人,我们可以说是帮助提供活动经费,明白吗?
笔者:给经销商提供活动经费吗?
宋文博:是的。许多人做网络都没有钱了,所以我现在无论做什么公司的人,我谈10个10人买单。许多自己做生意的小老板,他们原来无论对什么销是很反对的,现在与他们谈,他们都少经费运转,一谈卡他们都投入。
笔者:如果透支不还公司会赔偿吗?公司还有第二担保人吗?
宋文博:这个是个人的问题,银行会处理的。公司就是介绍对象,生不生孩子,离不离婚与公司是没有关系的。
笔者:华源真的给担保吗?你确定吗?有复印的文件可以给我传过来看看吗?
宋文博:这个是公司给我默认的,是不可以公开的。公司给做名片和盖章给银行,银行给公司打电话核实材料,公司接线的证明办卡人是公司的员工就可以了。我这里保证给办,不下卡我们可以退款。你来上海,我让银行的人亲自给你填表,你不下卡不走不就相信了吗?
销售产品搭售信用卡的目的
随着直销难民的大量产生,很多人已经没钱投单,没钱参与运作。宋文博这些人正是看到了这个现象,就以在一家或者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为诱饵,拉难民们办理信用卡透支购买公司产品,落单和参与运作。
他们名义上是帮助直销人解决投单运作的经费问题,但他们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通过搭售信用卡,快速启动市场和“圈钱”。而且国内目前掌控大量直销人的所谓的系统,几乎都不是公司实体,因此他们也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搭售信用卡,诱导恶意透支,破坏金融市场,已构成犯罪
据笔者了解,上海华源事实上是一家名义上从事直销,事实上进行多层次计酬的公司。如果宋文博所述是事实,那么上海华源公司仅为他一个团队的“直销产品”买单人提供名片和加盖公司章并通过电话给予证实,那么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诈,因为“直销员”和“直销公司”并未形成任何劳动关系,仅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如果这些人形成集体恶意透支,无法到期归还,华源公司必定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文博营销系统推出信用卡搭售产品计划,目的很明确,就是鼓动没有资金的人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参与“直销”。他们宣扬的是,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可以用这家银行的透支款还另外一家银行的。并宣传通过透支信用卡进行“直销”运作,三个月收入2万变4万,4万变8万,这种依靠多层倍增理论诱导恶意透支,后果非常严重。
因为直销无法有稳定的收入,而且直销本身前期运作投入成本很高,而回报短期看不到,这些人被鼓动和诱导进行恶意透支,一旦几个月后没有达到理想收入,无法还款,那么就意味着将自己推向危险的境地。所谓的系统和领导人告诉这些直销人的都是想象的收入,而真正能达到的人寥寥无几。这种在直销人中复制搭售信用卡(这些人本身没有稳定的收入和经济实力,不具备偿还能力),集体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终无法偿还,会造成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引发牢狱之灾,把很多本身就已经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直销“难民”推向万劫不复的境地。
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诈骗罪,主观上我们把它叫目的犯,就是行为人是直接故意地犯罪,有目的地诈骗他人的钱财,或者国家的钱财,或者银行的钱财。
文博营销系统的信用卡搭售行为,已经涵盖了信用卡诈骗法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5000元以上,如果不到5000元的,这种行为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劳动教育,或者其他处理。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将依据刑法判决。
因此,对于广大被信用卡搭售迷惑双眼的人们,不要再盲目游走在“传销”和“信用卡”犯罪的边缘。同时要告诫那些利用信用卡进行“传销”或者诱导他人进行传销的组织和公司,也必将为对银行出具不真实的证明而负连带责任。
警惕直销中的信用卡透支陷阱
文/徐静
2007年6月,一位自称是上海华源最大的系统(中国文博营销)领导人的宋文博先生,通过网络聊天软件QQ找到笔者。在聊天过程中,宋先生突然告诉笔者,他可以给笔者办理信用卡。随后宋先生向笔者认真介绍了他办信用卡的必要条件。
下面是笔者与宋文博先生围绕信用卡展开的部分谈话记录:
笔者:我要信用卡没有意义呀。
宋文博:怎么这样说呢?买机票、买东西都可以用啊,消费还有积分。再说是先花银行的钱办自己明天的事情,怎么能说没有用呢?
笔者:是吗?那我怎么才能办呢?一次可以透支多少?
宋文博:我们现在是这样的,做我们的会员买2070元,我们给办2家银行的信用卡;买4016元产品,我们给办3家银行的卡;买8280元产品,我们给办4家银行的卡,除给产品外,正常进网络,等下我把制度发给你看看。
一张卡可以透支1万左右,用卡三个月后额度就可以升一倍。
办卡是我们系统搞的。2070元的40天下卡,4140元的30天下卡,8280元的20天下卡。
笔者:现在办信用卡没有担保吗?
宋文博:是公司担保。没有担保是很难办下来的。
笔者:哪个公司担保呀?是华源公司吗?
宋文博:是啊。银行看我们公司的实力大才与我们合作的啊。
笔者:那为什么说购货办信用卡是你们系统搞的呢?
宋文博:公司别的团队不允许给办卡,就我系统才可以。
笔者:那公司不是不公平了吗?
宋文博:这个是我的能力问题啊。如果都给办就变成我们是用银行的钱来开发市场了啊。所以现在就是我的系统的人,我们可以说是帮助提供活动经费,明白吗?
笔者:给经销商提供活动经费吗?
宋文博:是的。许多人做网络都没有钱了,所以我现在无论做什么公司的人,我谈10个10人买单。许多自己做生意的小老板,他们原来无论对什么销是很反对的,现在与他们谈,他们都少经费运转,一谈卡他们都投入。
笔者:如果透支不还公司会赔偿吗?公司还有第二担保人吗?
宋文博:这个是个人的问题,银行会处理的。公司就是介绍对象,生不生孩子,离不离婚与公司是没有关系的。
笔者:华源真的给担保吗?你确定吗?有复印的文件可以给我传过来看看吗?
宋文博:这个是公司给我默认的,是不可以公开的。公司给做名片和盖章给银行,银行给公司打电话核实材料,公司接线的证明办卡人是公司的员工就可以了。我这里保证给办,不下卡我们可以退款。你来上海,我让银行的人亲自给你填表,你不下卡不走不就相信了吗?
销售产品搭售信用卡的目的
随着直销难民的大量产生,很多人已经没钱投单,没钱参与运作。宋文博这些人正是看到了这个现象,就以在一家或者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为诱饵,拉难民们办理信用卡透支购买公司产品,落单和参与运作。
他们名义上是帮助直销人解决投单运作的经费问题,但他们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通过搭售信用卡,快速启动市场和“圈钱”。而且国内目前掌控大量直销人的所谓的系统,几乎都不是公司实体,因此他们也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搭售信用卡,诱导恶意透支,破坏金融市场,已构成犯罪
据笔者了解,上海华源事实上是一家名义上从事直销,事实上进行多层次计酬的公司。如果宋文博所述是事实,那么上海华源公司仅为他一个团队的“直销产品”买单人提供名片和加盖公司章并通过电话给予证实,那么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诈,因为“直销员”和“直销公司”并未形成任何劳动关系,仅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如果这些人形成集体恶意透支,无法到期归还,华源公司必定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文博营销系统推出信用卡搭售产品计划,目的很明确,就是鼓动没有资金的人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参与“直销”。他们宣扬的是,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可以用这家银行的透支款还另外一家银行的。并宣传通过透支信用卡进行“直销”运作,三个月收入2万变4万,4万变8万,这种依靠多层倍增理论诱导恶意透支,后果非常严重。
因为直销无法有稳定的收入,而且直销本身前期运作投入成本很高,而回报短期看不到,这些人被鼓动和诱导进行恶意透支,一旦几个月后没有达到理想收入,无法还款,那么就意味着将自己推向危险的境地。所谓的系统和领导人告诉这些直销人的都是想象的收入,而真正能达到的人寥寥无几。这种在直销人中复制搭售信用卡(这些人本身没有稳定的收入和经济实力,不具备偿还能力),集体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终无法偿还,会造成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引发牢狱之灾,把很多本身就已经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直销“难民”推向万劫不复的境地。
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诈骗罪,主观上我们把它叫目的犯,就是行为人是直接故意地犯罪,有目的地诈骗他人的钱财,或者国家的钱财,或者银行的钱财。
文博营销系统的信用卡搭售行为,已经涵盖了信用卡诈骗法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5000元以上,如果不到5000元的,这种行为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劳动教育,或者其他处理。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将依据刑法判决。
因此,对于广大被信用卡搭售迷惑双眼的人们,不要再盲目游走在“传销”和“信用卡”犯罪的边缘。同时要告诫那些利用信用卡进行“传销”或者诱导他人进行传销的组织和公司,也必将为对银行出具不真实的证明而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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