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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研究 >> 中国直销的终结

中国直销的终结

2005-09-01 00:00:00  作者:方钧炜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前言   

  我在今年4月发表“一个多余的争论”这篇文章(详见《中国直销传播网》)中就说到:“直销的魅力和无限光芒是什么?就是多层次!如果失去了这个魅力,我敢说:直销不仅会从中国而且会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消失掉。政府要立的直销法是指真正意义上的直销,即安利这种模式的直销―――多层次直销。这一点不用争论,时间会作出验证,否则,只有一种可能:中国完全彻底地消灭直销”。果不其然“二个条例”非常明显地告示人们,中国政府立场鲜明:禁止直销。不过读者不要误会我用“中国直销的终结”作为文章的题目,并不代表我对中国直销的失望,相反我更充满信心!我相信我们的中国政府终将会有一天,在市场成熟的时候放开直销。   

  也许有许多的朋友可能会骂我散步“流言蜚语”、骂我“最该万死”,怎么会在这个时候传播“负面消息”……我已经做好当“历史罪人”的准备,历史上总得有一些人要被“千夫所指”,因为他揭示了事物的真理,虽然揭示真理不一定被“砍头”,但是没有一点挑战随波逐流的勇气,你是难于为之的。我始终认为,符合客观规律的东西、符合人性的东西是永不灭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事求是”不会错,那么我给大家说点真话大家就喜欢听,当然说错了大家批评指正。   

  一、直销≠推销   

  对一种事物要加于区分,首先要定义它的内涵和外延,人们才能够得与识别之,这是常识,对直销这个事物也亦然,所以,制定管理直销的条例就必须首先界定直销的内涵和外延。   

  《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对直销作了界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个对直销的定义妥不妥当呢?坦然地讲这个定义不是直销的定义而是“推销”的定义。   

  我们为什么要这样说?我们来看,“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把这句话浓缩一下就是“推销产品的方式”。这种“方式”直销员可以做,非直销员也可以做,而且直销企业可以做,非直销企业同样也可以做,比如邮购、电话销售、自动贬卖机、上门销售等。电话销售不需要在“固定营业场所里”,而“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就可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邮购、自动贬卖机、上门销售也是一样。“推销”可以在固定营业场所里,也可以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他的特征很简单:一个推销员,一个购买者(其实就是消费者)完成某种商品买卖,推销员获得一次性(注意:这是最关键的!)收入的行为或者经销方式。直销可以是推销,但是推销却不一定是直销。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这个产品可能是“有形”的,比如我们到超市里购买一瓶洗发水,这瓶洗发水就是有形的产品;也可能是“无形”的,比如保险公司这种企业,他销售的产品就是无形的不可触摸的――“保险”这个产品你能够摸一摸它的厚薄吗?你能够闻一闻它的味道吗?不能,所以,销售人员推销的产品包括无形产品这一项,就是说推销人员推销的产品我们不要狭义理解为就是放在商场或超市货架上的有形产品。   

  居然推销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采用的“经销方式”,那么,我们就不能够狭义和固执地认为推销是直销企业的“专利”,不然的话就会出现:直销企业做的推销叫直销,而其它企业做的推销不叫直销而叫推销这种滑稽的结论出来。   

  直销发展了近一个世纪,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直销有相对(为什么我在这里要说“相对”,读者往下看便知)成熟的定义,它们所定义的直销不是推销的概念,这是不用争论的,没有一个人会相信一个国家会对推销这种再简单不过的经销方式来制定一个法律或“条例”,因为它不符合逻辑。直销的定义是什么?世界直销联盟早有定论。   

  世界直销联盟、美国直销协会(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 of U.S.A)和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The Direct Selling Education foundation,DSEF)对直销的共同定义是:“凡通过销售人员以面对面方式,不在公司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而是到消费者的家里、办公场所、工厂、或消费者所指定的地方,把消费性的商品和服务销售给顾客的营销方式”(《直销指南》林训民著/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   

  “不在公司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就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是一个意思,就是讲政府承认了直销是属于“无店铺销售”的范畴。什么是无店铺销售?它们共同的定义是这样的:不通过零售商的固定店面而从事销售商品及服务给最终消费者的商业活动。也就是讲一切不通过具体的物业地点(营业场所)而完成交易的销售行为和过程都是无店铺销售。   

  读者尤其要注意:“从事销售商品及服务的商业活动”这句话!无店铺销售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的“商业活动”而不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的“经销方式”,它们不是一个概念。展示产品、讲解产品、普及商品知识、培训消费者、讲述事业计划、送货、推荐新的事业或合作人等都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而“经销方式”就要简单得多,它比“商业活动”的范畴和范围都要小得多,狭义我们可以理解为“买卖方式”或“销售方式”。   

  直销只是无店铺销售诸多模式中的一种,它跟其它无店铺销售模式,比如我们谈到的电话销售、邮购最大的不同在于:它要通过投资建立由销售员(即我们统称的直销员)和消费者共同组成的庞大的群体,并从这个群体实际产生的营业总额中获取应得的合理收入。注意:建立这个“群体”是要大量投资的,包括有形的投资和无形的投资,在这种前提下直销员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投资商,这跟传统投资来从事某一项生意或买卖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如果说建立这个“群体”不需要大量的投资,或者需要大量的投资,但是“动机不纯”,而采用欺诈、诱骗、强迫,甚至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这一目的,这就是西方为什么要制定严厉的《反金子塔销售计划》的根本原因。如果某一个行业或者领域存在欺诈、诱骗、强迫,甚至威胁,我们就要取消和禁止它的存在,那么,世界就不存在任何商业活动和行为了,不存在任何商业活动和行为,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停滞不前了。   

  直销也叫多层次直销(没有特别说明以下就叫直销),有人叫网络营销(network marketing)或者结构营销(structure marketing)或者多层次传销(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就是讲“直销”和“传销”是一回事,是一个概念。如果中国政府在“二个条例”中要把“直销”和“传销”分开也不是不可以,那么“直销”就应该是指“多层次直销”;“传销”就应该是指“非法传销”,即西方称为的《金子塔销售计划》,而不能把“直销”=“推销”=“传销”=“非法传销”=《反金子塔销售计划》这样一个简单的推理逻辑来定位,这是违背直销的本质的,也是违背国际对直销定位的惯例的。 

  2002年10月,我在《直销内幕大揭迷》系列文章(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直销管理的世纪难点?”一文中,我谈到的第一个难点就是“在中国如何界定直销”这一论题。这个问题搞不清楚我们就无法管理和放开中国直销市场。   

  我在文中指出:“世界直销联盟等讲的直销=人员直销。无论是单层次人员直销或者多层次人员直销都是人员直销=直销。所谓‘层次’只是说明商品分销的方式不一样。多层次商品分销的“核心”主要体现在‘收入来源’上。如果直销人员的收入只是来源于把商品或服务直接销售(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且以面对面的销售方式,如上门推销)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报酬的一种收入,那就是单层次直销。世界上100%的生产企业都可以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如果它愿意的话;如果直销人员的收入除了把商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报酬的一种收入外,还有另外一种脑力劳动的收入,那么就是多层次直销。这个‘脑力劳动的收入’是什么?就是直销人员除了把商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报酬的一种收入外,还可以把自己从事销售产品的经验、技能、知识、信息等等的‘无形资本’教授给别的直销人员,而从其把商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报酬中,按照事先的约定抽取相应比例,获取这种脑力劳动付出回报的收入。   

  按照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的共同定义来划分直销公司和直销业是比较简单的,国际上也是这么来执行的。如果中国也按照这个定义来划分直销公司和直销业,中国根本就已经不存在直销公司和直销业了,原因很简单:因为中国过去‘无店铺销售’的直销公司早已经统统变成为地地道道的‘店铺销售’公司了!而‘店铺销售’无论采用什么销售方式其本身就不是直销!如果这样中国政府还要对直销业立法不就是画蛇添足了吗?   

  可要命的问题是今天中国无论是直销(多层次直销)还是‘非法传销’(非法多层次直销)都发展和生存得如火如荼(只是不明着来,现在已经公开化了)。可见一方面说明这个行业是一定会存在下去的(原因我们在直销内幕大揭迷(二)-----直销惊人魅力何在一文中已阐述),除非官方置国际惯例于不顾彻底在中国禁止该行业,这一点笔者不做深入探讨;另一方面说明直销必须立法,而且宜快不宜太迟,所以中国的直销及直销业如果定义就是首要问题!   

  显然,如果按照世界直销联盟、美国直销协会(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 of U.S.A)和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The Direct Selling Education foundation,DSEF)对直销的共同定义来定义中国的直销和直销业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也就是讲按“有无店铺”来划分直销和直销业已经没有意义。我们可以预测:将来几乎所有的企业从理论上讲都可以采用直销方式来分销和销售产品。根据直销的运作特征及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中国直销及直销业的定义应该是:   

  直销(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是直销人员通过面对面的说明方式,在或者不在公司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如在消费者的家里、办公场所、工厂、或消费者所指定的地方,其一,把产品和服务直接推广或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报酬,其二,教授和培训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并通过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把产品和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从他(她)的报酬中按事先的约定抽取相应比例而计提报酬的一种产品营销模式(Marketing mode)。   

  在这个定义当中,它表现出了直销这种产品分销方式的几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欠缺之处就是没有充分表达直销的显著特征):   

  □ 产品的销售是销售员与顾客之间以面对面的交易来完成; 

  □ 销售员向其顾客说明二种东西:那么是说明产品;那么是说明直销计划; 

  □ 交易场所或地点可以在公司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内,也可以不在公司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内; 

  □ 交易产品不一定仅限于消费性这种有形产品,还包含服务这种无形产品; 

  □ 销售员可以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其它销售人员并教授或培训他们来共同完成销售过程; 

  □ 销售员通过对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其它销售人员把商品和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后,可从他(她)的报酬中按事先的约定抽取相应比例而计提报酬。   

  这样一来,中国目前或者将来准备按此营销模式(Marketing mode)运作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中国直销法(当然名称不一定这样叫)’管理和规范的范畴。这样像安利、雅芳、玫琳凯、仙妮蕾德、天狮、完美及将来进入中国市场的无论有无店铺的公司等就可以按此定义下的‘中国直销法’来进行管理和规范。由此可以看出,直销并非是简单的不通过中间商把产品或商品或服务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一种销售或推销方式(有的朋友也把这种方式称为“单层次直销”,其实单层次直销就是不存在推荐关系和培训关系),如果就如此‘简单’,那根本用不着国家三部委多次三令五申的治理整顿。   

  直销有三个非常鲜明的特征:一是主要报酬来源于‘脑力劳动’(即无形资本)的付出;二是必须有对直销员的‘培训和教育’;三是必须有“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失去了这三个特征,直销立刻就会土崩瓦解!这就是为什么某一大型直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会:‘我们被政府砍去一条腿(营业代表不能推荐新的营业代表),但我们就是跳也要跳着走’说种种自我调侃的无奈的话”。   

  中国政府对直销的定义没有参照国际上对直销的商业法则来定义直销,而是把它简单地划归为“推销”的范畴,要么是故意把直销偷换成了推销的概念,但是无论如何实际上就是禁止直销,因为推销是不需要制定“条例”或法律的。如果读者不同意我的看法,我们再往下看,也许你能够明白许多。 


  二、你还能做直销吗?   

  你想做传统特许经营,你就要按照和遵守特许经营的游戏规则来玩,同样的道理,你想做直销你就得按照和遵守直销的游戏规则来玩。直销的游戏规则是什么?近一个世纪的直销发展历史早已言明:销售员付出投资(有形或无形),通过“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这就是《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的方式来建立消费或销售群体,并依据这个“群体”把商品和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后,可从这个“群体”的可分配利润中按事先的约定抽取相应比例(就是奖金计划)而计提报酬。   

  也就是讲你想要从事直销,你就要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这是必须的,这个推荐关系必须存在!失去了这一点直销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可言了;而《禁止传销条例》却把这一关系定性为“传销”,而“传销”在中国是禁止的,就等于说“推荐关系”在中国是被禁止的,“推荐关系”在中国被禁止就是“直销”在中国是禁止的!这一点不用怀疑,不用争论,它们是一码事。   

  “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的这种“推荐关系”唯有直销和保险独有,其它行业和领域不存在,因为不需要。保险是销售无形产品;直销是无形产品和有形产品同时销售,所以,直销比保险更难做。如果“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的这种“推荐关系”被禁止,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保险也一样要禁止,因为保险的“增员”就是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保险再傻也不会叫“上下线”而是以其它的叫法替代,但不影响其本质),并以下线(保险不会叫“下线”的)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来完成的,而且全世界的保险都是这样来运作的,这不是什么秘密,只不过保险的奖金计划没有直销的奖金计划那么有“吸引力”而已。   

  直销(其实就是传销)与“非法传销”(其实就是《金字塔销售计划》)都存在“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的这种“推荐关系”。“非法传销”具有这种“推荐关系”,但是我们却不能够认为:凡是具有这种“推荐关系”的都是“非法传销”。如果这个逻辑成立,不用讲直销显然是“非法传销”,因为直销拥有“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的这种“推荐关系”,所以,居然是“非法传销”那还用说,一定是禁止之列。   

  这个推理是不对的、不正确的,是站不住脚的!这就好比说,刀是可以把人杀死的,所以为了防止犯罪,刀应该在被禁止之列,所以,你们家里的切菜刀也一样要被禁止,这不是很滑稽吗?当然除非中国政府要彻底禁止直销,这个不在我们探讨的范畴。   

  不存在推荐和被推荐的关系,就是说“上和下”的关系(至以是叫上线和下线,或者是上级和下级,或者叫其它什么这没有意义,本质不会变。中国政府不会因为你叫上首领导和下首领导而就认为“上线和下线”这个关系没有了,再傻中国政府也不会这样做!)不存在网络就不存在。你也建立不起来,没有网络就不会倍增,不会倍增也就不会形成庞大的销售额,没有庞大的销售额,你就没有奖金,没有利益的驱使,有谁会投资去建立一个没有任何利益的“团队”?!这是不符合经济学极大化原理的。   

  我们再来看,《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直销不要说可以跨省,就是跨国界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安利、雅芳、如新、天狮……那一家不是跨省、跨国界的?不能跨省、不能跨国界的直销还能叫直销吗?直销的魅力就在于直销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把自己的资产像股票市场那样无限地放大,来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这正是直销经久不衰的原因;如果连省都不能跨,没有人会对直销感兴趣的,这一点不用怀疑。   

  我们再来看,《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同样2002年10月,我在《直销内幕大揭迷》系列文章“直销管理的世纪难点?”一文中,我非常鲜明的指出:“直销之所以成为直销,就在于直销员必须直接或间接推荐(也叫介绍)其它人成为新的直销员,并且直销员相互之间就很自然地形成上和下的关系(注意:这个关系是自然形成的,不是谁强加上去的),目的是为了形成一个属于公司和直销员共同拥有的顾客消费群。这个顾客消费群按不同的推荐的利益主体就自然形成了区别于其它顾客消费群的“集合”特征,直销员把它叫做部门或小组或网络等”。    

  我提出一个概念:直销员是“准法人”。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组织要想进行商业活动就必须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它的目的在于国家要获取税收。法人(包括一切进行商业活动的人,如个体户、自有职业者,甚至摆地摊的人等)和依靠出卖自身劳动力的人(我们一般习惯称之为“工薪族”或“打工族”)获取收入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靠“投资”(在扣除成本和税收以后)来取得合法收入;而后者确实靠“出卖劳动力”这个商品来换取货币收入,它们获取收入和财富的本质是不一样的。   

  世界上任何一家直销公司的直销员都不会由其所合作的直销公司来给他发“工资”,就是讲直销员在本质上他不是一个“打工族”。他是依靠自己的投资(即投资“有形的资本”,如货币和“无形的资本”,如经验、技能),在扣除成本和税收(由直销公司代扣代缴)以后取得合法收入(即从直销公司获得的奖金)。他和“法人”最大的不同在于:“法人”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地点而它没有,仅此而已,除这一点外,其它一切行为特征均和法人完全一样,所以我们叫他“准法人”。   

  居然直销员在其本质上和法人是一样的,那么就注定了直销员和直销公司之间的关系永远不可能是“雇佣被雇佣的打工关系”而只能是“两个法人之间的合作交易关系”,也就是讲直销员和直销公司是两个对立的利益主体。居然如此,那么这两个对立的利益主体就必然会依据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处理有利于自身的所有事情。   

  培训是直销的灵魂,一旦培训停止,直销就会土崩瓦解,这更不用讨论。直销公司从实质上讲它就是一个产品的物流配送商和直销规则的裁判员,它就这二大任务,其它的任务没有了。直销员也就做二件事:推荐新的直销员和培训它们。直销员的培训只有直销员冷暖自知,直销公司不会教直销员如何讲计划(业务说明会)、也不会教直销员如何树立梦想、更不会教直销员如何快速进入“行动圈”,直销公司的产品讲述直销员比直销公司讲得还要好,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独立生意人自己的生意该怎么做,他是不需要“外人”干涉的,这是常识。在美国安利公司从来不给直销员做什么“培训”,因为没有必要,一切的培训都是由安利直销员自身独立完成的。   

  直销员的业务培训不会由直销公司去做,强加更不可能,并且直销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任何一家直销公司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而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却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这就相当于硬是要人为地把性质完全相反和对立的东西放在一起,就好比本来两个根本就不相爱甚至讨厌对方的人,你硬是让他们结婚一样,其结果是什么呢?水和油本来就无法相容而你却硬是要把他们搅和在一块,其结果就会不论不类。我在《安利的尴尬 政府的无奈》一文中就鲜明的指出:   

  “安利既要符合政府的转型要求,又要保持直销这种自由的个人创业模式不变,这确实为难了安利公司。一是奖金分配体制是万万不能改变的;二是推荐新人加入,这种推荐和被推荐的关系也是万万不能改变的;三是培训会议更是万万不能取消的,如果这三点改变了,安利直销这种模式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安利只好且只有这样‘聪明’地把直销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改变成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但它的‘灵魂’又保留了直销自由的个人创业这种模式。这两种本来就相互根本‘对立’的东西硬要捏在一起,就好比汽车本来它只能在公路上跑,而却要把它硬放在铁轨上像火车一样去跑一样,其结果只能是非驴非马”。   

  政府非要强制直销公司给直销员作培训,直销公司能不能做?当然能做,这就好比王老二被皇帝差使去给李二嫂家做饭,王老二做的饭菜实在差劲,结果王老二还天天去给李二嫂做饭且乐此不疲,李二嫂一家不吃也得吃,还要天天夸奖王老二做的饭菜实在好吃,你说难受不难受?!我们也知道这种不人性的“表面工作”是长久不下去的,长久不下去还要为之,那就只有相互欺骗、相互说假话、空话和套话,所以李二嫂等王老二走了以后,他就会毫不犹豫的把王老二做的差劲饭菜倒掉,然后自己再做一份来全家吃。   

  直销员是一个独立的生意人,他为了自己利润的最大化,必然就会按照这一原则来自由选择培训个人和单位,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而《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却剥夺了直销员的这一天经地义的权利,直销员失去了这一权利就等于士兵失去了武器一样,士兵失去了武器就会被敌人打死,直销员失去了自由选择培训个人和单位的权利也就散失了他从事直销的积极性,换句话讲直销失去了吸引他的魅力,再换句话说这就等于是禁止直销,这就好比高速公路开车让你上,但是坑实在太多车速太慢,最后你还不如不上高速公路走普通公路,这就等于禁止上高速公路是一样的道理。

  三、只有一种可能   

  中国的多层次直销被禁止,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一点我们不必要再论证。我们来作一个假设:目前除雅芳一家以外,上千家大大小小的,国外和国内的多层次直销公司(以下没有特别说明均指直销公司),它们是彻底消失(包括彻底转成雅芳式的单层次直销,说白了就是传统零售)还是顶风而上(包括各种各样的变通存在方式)?   

  王义教授有这样一个表示:“未来直销在中国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格局:由于得不到批准的企业会很多,绝大多数的企业面临四条出路:一是和合法的直销企业合作;二是转入国际市场;三是关门歇业;四是转入地下操作。我认为一大批企业会选择第四种方式”。   

  我同意王义教授的说法,但是“转入地下操作”就等于“传销”,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必然被消灭,所以“转入地下操作”是难于长久生存下去的,我想没有一个正直人会选择在“阴暗的角落里生活”;其二,“合法的直销企业”的确是合乎《直销管理条例》的,但是这是一个没有直销意义的直销企业,说白了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传统零售企业,传统零售企业当然不需要什么“直销条例”约束。 

  我们应该承认,“转入地下操作”的直销公司将是大量的,也是无可奈何的,那些本来就是“非法传销”的公司有没有“二个条例”,对它们来讲无所谓,它们本来就在地下。我们要说的是那些正当的直销公司,它们要想发展,它们也愿意好好依法经营、它们是中国直销的主流和未来,但是它们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保证金”,它们又不甘心,那么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转入地下操作”,通过痛苦的、变通的各种方式,甘愿冒着被“剿灭”的危险来证明自己的正确和伟大。我们应该承认大部分的直销公司它们不想跟政府“对着干”,它们的初衷是善意的,它们也明白“中国国情”这个道理,但是对它们彻底“消灭”它们在心理上是接受不了的,这其中还包括中国上万万正直的直销员。   

  我在网上发现了一些心声就足于证明之:“摆在大多数直销商面前恐怕只有两条路,要么退出直销业,另寻发展;要么违法,抓到算倒霉,抓不到照做,抓到放出来还做。呵呵,你将何去何从?”、“中国的直销将被逼到灰色地带,所谓中国国情,中国特色,搞出来的东西根本就是四不像。制定法规的人不懂得直销,其结果必然如此”、“人生有几个几年?中国政府啊,为什么不听听直销人的心声?”、“我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对直销是何等的排斥,何等的反感,我由不懂到懂,由懂到喜欢,由喜欢到热爱,花费了多少时间去学习去了解去领悟,那些制定政策的人,他们懂得吗,他们了解吗?他们一言九鼎,毁掉了多少人的梦想,把原本一个正当的行业逼成非法行业”、“什么叫单层次直销,根本就是推销,那又何必立法,推销早就存在,为什么不学习外国管理直销的经验呢?”、“请问有什么推动?有什么积极意义?和98年的禁传令有过之而无不及!实际上是一部全面禁止狭义直销的法规!”、“其实直销这个行业吸引人的最大原因就是---倍增,如果禁止团队计酬,《直销管理条例》也就没什么意义了!政府的主要问题在监管,国内的监管就是太有‘人情味’,太‘弹性’了!”。  

  大量直销公司转入“地下”,包括变通的直销公司,因为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明知自己是“良”,却不能光明正大地做,非要去“地下”以“娼”为伍,弄得人鬼难分,最后被视为“鬼”而被消灭掉。这对中国广大直销员和直销公司来讲,“二个条例”的出台是悲凉的一幕!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面对现实,“二个条例”毕竟不会再收回,最好的方式就是我们要积极与政府坦诚沟通,尽早尽快成立“中国直销协会”,建立与政府良好沟通的桥梁和渠道。   

  第二个可能就是部分有实力的公司转战国外直销市场,待中国直销市场成熟后再回来。日子最难过的就是像安利这样的大型直销公司。安利会不会全面撤出中国?目前不会,除非它对中国政府放开多层次直销彻底绝望!正因为安利有期待,所以它不会走,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变通留下来,但恰恰是这样安利是最不情愿(变通)的,不仅仅是安利所有的直销公司都不会情愿。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30%”,这一条对安利变通不难。“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 2000 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 15% 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这一条对安利来讲更不在话下。“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这一条对安利也能做到;但是安利最难变通的就是“推荐和被推荐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被《禁止传销条例》定性为“传销”(实际上不用定性,传销和直销半个世纪来就是一码事,都是多层次传销,这用不着争论):“……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如果说我理解错了,政府是允许“推荐和被推荐而形成的上下线关系”的存在,那我就要向中国所有的直销企业和广大直销员道歉,说一声对不起!是我误导了你们,请求你们的原谅!因为我的初衷是善意的,我为中国政府高兴、为中国直销的未来而欢欣鼓舞。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那么安利还要不要“推荐和被推荐而形成的上下线关系的存在”?不仅仅是安利,天狮、枚琳凯、完美、南方李锦记等都一样。要,必然被《禁止传销条例》定性为“传销”而被禁止;如果不要,直销就必然消失,直销的魅力就坦荡无存,那么中国上万万的直销员再从事直销就失去的任何价值和意义,换句话说直销将从此在中国绝迹。   

  要生存还有一个办法,也是唯一的办法:变通!在直销的所有变通中最关键的变通就是“推荐和被推荐而形成的上下线关系的存在”(明着干,偷着干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变通)这一关键部分的变通!说简单一点,你就是要把“这个关系”说成是“虽然是推荐和被推荐而形成的上下线关系,但是它不是《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说的“上下线关系”,那你就赢了。   

  可是这种变通是很难的,原因在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只是事物的“表面”,而非本质!它的本质是期以形成庞大的直销员群体网络,而从这个群体网络的销售额中获取收入,这就是直销的魅力!“非法传销”(《金字塔销售计划》)也是通过“推荐和被推荐而形成的上下线关系”而形成的庞大非法传销员群体网络,而从这个群体网络的销售额中获取收入。虽然直销和“非法传销”在推荐关系和网络的建设上是相似的,但是它们获取收入的本质是不一样的!   

  政府的不明之处就在于:它从事物的表面现象入手来界定或定义事物的概念,这是错误的,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不是由事物的表面特征来区别的,比如说水、冰和天空中的云,如果按其“表面特征”来区分它们的话,水、冰和天空中的云应该是三种不同性质的东西,但是我们知道,水、冰和天空中的云它们都是“水”,它们为什么是一样的呢?因为它们的本质都是“H2O”。我想政府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如果是其它原因笔者就不做深入探讨。 

  “非法传销”的收入就来自于一项:高额入门费,它的变换形式基本上有二个:①、获得奖金的最低门槛,比如它们会规定,你可以买任何一款产品加入,当你的销售产品额度达到1980元的时候,你才可以获得参与奖金分配的权利,这叫“累计入门费”;②、“囤货”,让你进入几乎没有任何费用,但是你一旦进来它就会引诱你购买一大堆产品,比如5000元去获得奖金,到了今日明目张胆地收取“高额入门费”的低级传销错误几乎没有人这样做了,而是更隐蔽、更狡猾。   

  直销的收入不是来自于高额入门费而是来自于:直销员自身的消费和把产品卖给最终顾客以后,根据整个团队销售额的大小,按照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正当直销公司制定的奖金计划),由直销公司在扣除税收后的合法所得。这一点跟“非法传销”有本质的不同。   

  我始终认为,我也坚信中国的直销企业和广大直销员也明白政府要消灭的是“非法传销”,而不应该是“传销”或者“直销”,如果政府的确要消灭“传销”=“直销”,我看也用不着出台“二个条例”,一句禁止直销的话就足够了;如果政府的初衷是要禁止“非法传销”,那么就应该允许“传销”=“直销”的合理发展和存在,但是“二个条例”无论你从那一条看、那一条想都明明白白告诉你:禁止直销=传销。   

  安利要存在下去,就必须有“推荐和被推荐而形成的上下线关系”(至于安利以后叫什么,那不重要关键是性质不会变!)的存在(除非安利死一回,发誓从今往后,向全世界宣布彻底退出多层次直销业)。要有这个关系,那么我们一起来给安利出出主义,想想办法,因为安利一死,“大家”亦必死,唇寒齿亡啊,安利也够难的!如果安利的“推荐和被推荐而形成的上下线关系”被彻底禁止了,不用讲安利也就会慢慢消亡了,为什么?非常简单的一个道理:没有了“推荐和被推荐而形成的上下线关系”=没有了发展直销团队的动力=安利直销员就不可能再倍增=就不再是直销=回归到传统的推销,安利不死难到还能活到九霄云外不成?   

  我们应该相信安利不会死的!它在顺应“二个条例”的同时,它会不遗余力、强压“怒火”地游说中国政府,虽然它的孤军奋战有点“悲壮”,我作为一名曾经的直销人,我会为安利的伟大和坚强而鼓掌!我更期望有更多的有识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家,能够站在安利的一边,不要搞“外人”喜欢的窝里斗,虽然你们同安利是竞争对手,但是直销行业的未来并不只是安利一家的“事”啊。我们衷心希望中国直销终有一天能够进入国际经济的大舞台展现自己的风采!中国政府到底会不会开放直销?会!但是什么时候中国开放直销不取决于中国政府而是取决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的开放程度,最关键的是中国80%的直销公司是否愿意携起手来共同推动直销行业的进步和发展,这是问题的关键;否则,只有一种最大的可能可以说的通:中国政府干净彻底得清除多层次直销!

  四、雅芳成为千夫所指   

  据中国一些直销问题研究专家估计,“采取雅芳模式(即所谓的单层次,其实就是传统零售模式)的企业,目前在中国不到5%”,我认为在中国直销行业里采用雅芳模式的企业不是不到5%而是除雅芳外就根本没有。   

  那为什么一个被直销主流抛弃的所谓“雅芳模式”会在中国成为“上宾”呢?据称雅芳在国际上也是由于单层次违背直销的主流而业绩下降,才回归到多层次直销而使得业绩上升的。“资料显示,雅芳自钟彬娴掌舵后,开始由单层次直销向多层次直销转轨,牵引雅芳爬出持续衰退的泥潭。此后,让雅芳重焕青春的多层次销售计划立刻被推广到全球其它市场,对此,钟彬娴曾坦言:‘控制良好的多层次直销具有非常强大的推动力’,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假想,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相当成熟,那么雅芳在中国是难于生存的。   

  安利是雅芳的死对头,作为竞争对手,雅芳把安利“打死”是进化论的自然法则,但是雅芳忘记了一个事实:雅芳的竞争对手非安利一家而是中国大大小小上千家的多层次直销企业,如果说在争取中国直销立法的进程上雅芳是最大的赢家,那就大错特错了!从“二个条例”我们就完全可以看出:没有雅芳中国政府也同样要禁止多层次直销。“二个条例”在“内外一致、严格资质、逐步开放”的“12字直销立法方针”里也没有错,现在禁止以后再放开也符合“逐步开放”的立法宗旨。   

  应该说雅芳对直销立法影响的竞争战略是对的,既把安利的业绩“拉下来“,又可以博得中国政府乖孩子的美誉,待将来时机成熟再同安利一道争取多层次直销的合法地位,而再与安利一比高下,这是一个聪明绝顶一箭三雕的绝案。   

  然而,凡事皆有利弊,雅芳是报了安利的一箭之仇,但是雅芳得罪了中国99%的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他们都恨不得把钟彬娴撕成八半再五马分尸。我们也知道钟彬娴是无辜的,但是历史的原因把雅芳推到了前台,它只是站在自己企业利益的前提下作了一件应该做的事情,毕竟钟彬娴不是雅芳家族的投资人和决策人,这一点我们是要谅解的。   

  如果雅芳当时胸怀大一点、眼光高一点、姿态低一点,联合安利、枚琳凯、尚赫、完美、天狮和南方李锦记,坦诚向政府说明直销的利弊,以及对直销监管的策略、原则和方法,以自身诚挚的态度共同表明做直销的“合法公民”,我想“二个条例”就不会那么“无情”要彻底禁止直销。雅芳既可以赢得“江湖盟主”的地位,又可赢得中国99%的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的赞许,它也可以采用多层次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提升自己的业绩,但是雅芳的功利和狭隘使其“千夫所骂”,秦桧遗臭万年恐怕是雅芳没有想到的。   

  五、建立中国直销协会   

  我在2002年的“直销内幕大揭密”文章中给政府的二大政策建议就说到要尽快建立《中国直销协会》,原因很简单,直销行业的最终规范发展――“解铃还需系铃人”,即便是将来真正意义上的《直销法》出来,直销行业的有序、规范和稳定地发展还是要这个行业本身来完善,尤其是这个行业中的领袖企业和领袖人物。   

  牵头成立《中国直销协会》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我希望那个有使命感的直销公司或个人来完成这一神圣的使命。虽然我不敢肯定《中国直销协会》的成立对中国的直销问题就迎刃而解,但是至少这是一条目前可行之路。的确,我们不可否认,“本身大部份官员不懂,这是一个致命的关键,也给立法出了难题”(网上观点)。   

  从政治的角度来说,在中国全面禁止直销并没有什么不妥,这不是直销不好,直销的确非常好!但是直销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的确大得多。我始终认为,尽管直销目前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大得多,但是直销的正面影响也是大得多的,任何事物皆是两面性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的对立和统一性。我们采用禁止或回避的方式来解决中国的直销问题是徒劳无益的,因为最终还是要彻底放开直销。全世界市场经济开放的国家都放开直销,并对其进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中国要同他们进行交往,要复兴中华的伟大梦想,中国没有理由要关闭和禁止一种通行的商品分销方式。康宝莱(中国)总裁钱港基先生也认为:“随着直销市场的逐步开放,在国际上主导的多层模式也会最终受到认可”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总不能说他们这些人“都是胡说八道”吧。   

  六、崭断“非法传销”之剑   

  说句实在的话,“二个条例”安利喜欢吗?安利对雅芳是恨得咬牙切齿,对“二个条例”安利是敢“言”而不敢“怒”。读者请看安利(中国)关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的声明――“安利深信,中国政府欢迎、保护诚意来华投资的合法外资企业的一贯政策不会变。安利也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环境的日益成熟,直销业在中国将会获得与实俱进、日益完善的发展空间”。安利当年进入中国就是以获得批准按传销的方式来运作的外国来华投资公司,这一点中国政府并不否认,所以安利才敢说“……欢迎、保护诚意来华投资的合法外资企业的一贯政策不会变”,这个“一贯政策”指的就是“传销开放”的政策,但是条例已出安利也无奈,也只有“……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环境的日益成熟,直销业在中国将会获得与实俱进、日益完善的发展空间”。   

  但是雅芳就不一样了,它是偷着乐的赢家,读者请看雅芳关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的声明――“作为一贯遵纪守法的良好企业公民,雅芳将一如既往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坚决支持政府管理直销行业的各项措施”,可见雅芳的轻松与愉快。   

  天狮这样的大型民族直销企业由于主要直销业务在国外,所以,国内放不放开直销对天狮来讲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他对直销管理条例颁布的声明――“作为一家从中国走向世界的直销企业,天狮集团对政府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感到非常振奋!….天狮集团非常欢迎国家有关直销行业的法律法规出台”。这是天狮聪明的一点,留个好印象为将来顺利开发中国直销市场奠定良好的印象基础。   

  其它直销公司就“惨”了,他们还要与中国政府“斗”下去,但是除非它们神通广大、除非中国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除非中国政府默许多层次直销的存在、除非国际社会给中国政府施加巨大压力、除非其它特别的原因,否则97%的直销公司将从中国直销市场上消亡(包括转入“地下”)!  

  然而值得我们交流一点的是97%消失掉的直销公司,它们的命运将如何?我在2002年10月发表的“直销内幕大揭密”文章中就讲过:“如果政府的‘31号文件’真是像其规定:‘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的话,就等以把直销和‘非法传销’的三个一模一样的因素彻底、干净地消灭掉了。   

  不用讲‘非法传销’300%肯定是被彻底、干净地消灭掉了,但同时直销也被彻底、干净地消灭掉了,而问题在于那些受‘非法传销’牵连的直销企业,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企业,它们是不会烟消,云散去的。如果政府更是要‘脏水和婴儿一起倒掉’,就会促使它们转入地下,继续‘革命’。如不继续‘革命’就等以要扔掉这种商业模式,进入传统店铺零售模式,要么就卷起铺盖走人。如果政府们终极目的是要把直销彻底、干净地消灭掉,这就有背于WTO的原则和中国政府的承诺,如果这样,事情就会变得更复杂。很显然,政府的目的不是要把直销全盘否定,否则就不会对它立法。   

  所以,直销在中国一定会健康发展起来的,关键在于管理,而管理的关键又在于把人管理好。这家直销公司的历史大整顿显然说明它并没有把人管理好,而政府的‘31号文’显然也是想把人管理好。怎么把人管理好?全盘否定直销显然是管理不好人的。如果仅仅只是《规定》诸如限制‘会议人数’、‘不能跨活动’等等这些非本质的东西,可以讲这种‘措施’微乎其微或根本起不了作用,能起作用都是表面的、暂时的和不长久的”。 

  那么,这次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就非常鲜明地表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彻底禁止多层次直销!彻底禁止多层次传销!彻底禁止直销!彻底禁止传销!但是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直销变通理论”这种自欺欺人的“假真理”浮出于水面,但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早已证明限制或禁止多层次计酬方式而开放单层次直销(实际就是推销),并不能解决或根本不能解决‘非法传销’的问题,这也是不需要争论和探讨的常识问题!   

  “直销变通理论”虽然是自欺欺人的“假真理”,但是没有办法,它们会与“逼上梁山”来作为生存的借口和挡箭牌,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在所有的“直销变通理论”中有一点是非常关键的,这一点就是“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的这种“推荐关系”,如果你能够把这种推荐关系与传销彻底分开,你就赢了。这一点分开了,那么团队计酬也就可以分开,你必须找到理论上合理和科学的依据,并且你还要有能够同政府在法庭上论战的勇气,不然你就难逃传销的嫌疑和干系。

  有朋友在网上发表意见说下列行为不属于传销行为,我们来看一下:   

  ◎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推广高质量产品发现“终端客户成员”,并推荐其消费该公司产品,当消费额积累满一定数量后让其加入公司成为公司永久客户,并获得享受打折优费和宣传推广该公司产品的权力,被发展人员按同样方式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按发展人员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消费额数量为部分依据计算而给付一定的宣传广告业绩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获取应得利益。   

  我们提几个问题:其一,“终端客户成员”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人员”是一个概念还是二个概念?如果是二个本质不同的概念,那么你怎么界定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呢?其二,“终端客户成员”发展其它“终端客户成员”(即消费额积累满一定数量后的人)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其三,“发展人员消费额数量为依据计算”与“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在本质上如何界定?这些问题你不能够拿出理论上强有力的依据,政府就完全可以按传销论处。   

  ◎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推广高质量产品寻找“终端客户成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必须成为该公司消费者并消费产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方能取得优惠顾客与宣传推广该公司产品的权力,获取应得利益的。   

  不用讲这个不是传销,“终端客户成员”被强制消费某一个公司的产品而取得优惠顾客的权力,沃尔玛的会员店就是这样的,所缴纳的会员费就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消费。但是“终端客户成员”不具有推荐其它“终端客户成员”形成网络的权力,不是传销也就不是直销,不是直销就没有人对它感兴趣。  

  ◎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推广高质量产品寻找“终端客户成员”,按其消费满一定数量的产品先后排列,自然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后消费者的消费业绩为依据计算而给付先消费者一定金额的宣传广告报酬,获取应有利益。    

  我们提二个问题:其一,“先后排列,自然形成上下线关系”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其二,“并以‘后消费者’的消费业绩为依据计算而给付‘先消费者’一定金额的宣传广告报酬”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即“后消费者”与“下线”的本质区别在哪里?这些问题你不能够拿出理论上强有力的依据,政府同样可以按传销论处。   

  对于“非法传销”的处理我同意安利的说法:“安利一贯认为,中国直销立法最重要的是清晰地划分‘正当直销’与‘金字塔欺诈’的区别,发挥直销对传统流通方式的有益补充功能”;而今天的问题在于:中国政府并没有“清晰地划分‘正当直销’与‘金字塔欺诈’的区别”;而安利最大的问题更是它没有教给中国政府怎样“清晰地划分‘正当直销’与‘金字塔欺诈’的区别”,安利更没有长时间地、全方位地通过各种媒体正确引导人们“清晰地划分‘正当直销’与‘金字塔欺诈’,这是最要命的!安利为什么不“那样”去做?笔者不做分析,留给读者自己感悟。   

  对直销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是简单的事情,其实并不复杂,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老先生讲过一句话:“解释复杂的世界,一定要用简单的理论,复杂的理论解释复杂的世界,成功的机会近于零”。人们之所以对一个复杂的事情手忙脚乱,往往不是因为这个事情多么复杂而是因为她没有把事物的本质抓住,而是只是抓住了事物的表面,恰恰事物的表面是复杂多变、障人眼目的,以表面的东西治理表面的东西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是徒劳的,甚至会起“反作用”的。《西游记》里白骨精这个事物的表面是变换多端的,孙悟空只是把白骨精的表面(变化之身)消灭,白骨精并没有死去,最后孙悟空终于把那堆“白骨”(事物的本质)消灭,白骨精才真正死亡。这个道理是简单的,但是它给我们的哲理启示是及其深刻的。   

  中国政府要想把“非法传销”清除,只是清除“非法传销”的表面是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的,而是必须把它的“本质”清除。那么,读者会问一个问题:“非法传销”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我在“揭开非法传销的神秘面纱”一文中对非法传销的定义及其特征作了相当论述,这里我们简而言之。   

  我们用一句话来说明“非法传销”这种事物的本质:“非法传销”是一种非道德、非人性、非科学和违反事物客观规律发展的思想传播,它的目的很单纯,也很简单就是为了骗取钱财。它的表现形式是向人们传播非道德、非人性、非科学和违反事物客观规律发展的思想和观念,在人们辨别不了是非的前提下,诱使人们购买或变相购买其物品(不一定是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获取非法收入;它的基本特征是封闭式的各种小型集会,地点一般选择在家里或小型公共场所;它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市场倍增的原理,通过人拉人的方式,形成人群倍增,使得最先拉人的人获得巨额收入,从而不断刺激人再拉人,先进入的人永远比后进入的人得到的收入要大。这样无限循环下去,人群就会无限倍增,先拉人的人的收入就会增大;它的实施手段是:①、收取高额入门费,这是它最重要的一个手段,无论是采取一次性收取还是累计性收取,其本质不会变;②、囤货,让你入门后购买相当数额的物品,这跟收取高额入门费在本质上没有区别;③、强行“洗脑”,灌输非道德、非人性、非科学和违反事物客观规律发展的思想和观念,这个手段它要通过各种封闭式的小型集会来实现;④、实施快速获利的多层次奖金制度(或计划),这个手段也很重要,仅次于收取高额入门费。   

  中国政府要想把“非法传销”清除就必须把人的非道德、非人性、非科学和违反事物客观规律发展的思想清除,然而我们知道要清除这种思想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是两面性的动物,他(她)可以采取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取舍走“哪一条道”,所以,唯一的方法是引导,而引导唯一的方法就是教育,教育人的思想或称改变人的思想;否则就消灭,没有其它的办法。人的思想是不可能靠强制改变而改变的,只有靠潜移默化的引导和教育,中国建国初期对战犯的改造就是对其思想的改造,说白了就是对他们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和教育。   

  靠谁去教育呢?中国政府行不行?不行!只有靠广大民众,要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实施,而《中国直销协会》就是最好的载体,所以我3年前就呼吁成立这个协会,其道理就在这里。除了教育和引导以外就是要把“非法传销”的实施手段“斩断”!思想管住,手段斩断,“非法传销”就自然清除,这“二点”监管住了,“非法传销”就没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它自然就自生自灭。   

  而中国政府目前采起的手段不是这样做,而是采取“脏水和婴儿一起倒掉”的方法来治理“非法传销”(《金字塔销售计划》),即通过禁止直销的方法来禁止“非法传销”。这个手段对不对呢?对,但不是一个最好的方法,除非中国政府崭钉截铁态度鲜明在中国彻底禁止直销,那我们在这里探讨直销的话题当前就没有太多的价值了。我相信中国上千家直销企业和上万万的直销员都不愿意听到中国政府“彻底禁止直销”的论断,毕竟直销给他们带来了许多、许多……   

  “非法传销”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东西,更非洪水猛兽,其实在直销1910年诞生后“非法传销”也紧随其后产生了,20世纪20年代美国人查理士·旁吉(Charles Ponzi)就首先开始在纽约模仿直销进行非法运作。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阿尔伯特·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制造原子弹的初衷是为了世界和平早日来临,但却偏偏有人想用它去发动战争侵略别国。金钱本身既不是万恶之源,也不是万善之本,金钱本身并不坏,坏的是人的“心”。威廉·卡斯伯瑞(William Casselberry)和 李·麦亭杰尔(Lee Mytinger)为安利直销公司设计的多层次直销奖金分配原理也不是就为了让“非法传销”去骗人,如果是这样,那么在逻辑上就不成立,因为你可以很长时间骗一个人,但你不可以很长时间40多年骗上千万人,这是不可能的。   

  我们惊奇地发现:“非法传销”与直销的“表面特征”都是相似的,但是表面特征相似并不代表事物本质的一样,否则披着羊皮的狼和羊就没有什么区别了。直销就是一种产品分销方式,所谓非法就是“不正道”而非无合法注册手续。“非法传销”就是打着直销旗号而进行的商业诈骗,商业诈骗并非仅在直销领域,其它任何领域都存在。   

  直销满足了作为一个人对自己未来美好生活追求的永恒渴望,它表现的是“善”的一面,而作为一个常人采用正当的、道德的、法律的和符合人性的方式来对自己未来美好生活的追求,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理性的国家都会给予它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所以笔者才有信心和理由讲,禁止肯定不是最佳的方法。   

  如果一种事物存在邪的成份就把这个事物消灭掉,那么作为万物之首的人都有邪恶的思想,难道把人都统统消灭掉?显然这不是思考问题的正确方法。思考问题的正确方法就是我们党的方针和纲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禁不行只有疏,此所谓宜疏不宜堵,极左极右的惨痛教训在历史上我们是有深刻休会的。中国改革开放有今天的成就实属不易,这都是党中央发扬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伟大理论旗帜之结果,真当珍惜之。   

  笔者因亲身走过中国直销的一些发展历程,因而对“非法传销”的坚决打击举双手赞成且充满信心!对直销业的健康规范地发展始终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为配合政府对直销业的立法和揭示“非法传销”的本质以免善良的人们再上当受骗就是笔者一再写直销系列文章的最原始的初衷。   

  世界直销联盟(WFDSA)对“金字塔式销售”,即(中国称)“非法传销”的定义是:金字塔式销售(pyramid selling)是一种骗局,其架构为:由所谓某项「投资」或「买卖交易」之办法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增长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纳的费用,藉以牟取暴利。各国司法单位所发现的许多相关的诈骗方式,其名称琳琅满目,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 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推荐式销售」(referral selling)、「投资乐透抽奖」(investment lotteries)、「老鼠会」(rat club)(台湾译注)等等。   

  它们讲:“金字塔式销售法是世界直销联盟所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推广金字塔式或类似销售法的组织往往企图冒充为‘正当合法的直销‘事业,其结果不但损及正当合法直销事业的信誉,同时也使经验不足的直销人员转移注意力,成为金字塔式销售法推广组织企图吸收的对象,因此世界直销联盟特别准备此份报告。我们的立场是:世界直销联盟强烈反对诈骗性的金字塔式销售法,而支持制定与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一致的法律来加以取缔禁止。为达此目的,世界直销联盟乐于与官方管理者和立法人员合作,协助制定适当之法规,以将金字塔式销售法与合法的直销事业划分清楚,禁绝金字塔式销售组织,保护直销事业的消费者”。   

  可见,“金字塔式销售法”,即我们所称的“非法传销”在很早以前就被发现,并非到了中国才出现的“怪物”。我终究相信,“非法传销”成不了气候,也推动不了经济的发展,更推动不了社会的进步,这也就注定了它们终将灭亡!    

  “二个条例”的出台,中国上千家直销企业和上万万的直销员的心情不会是快乐的!说“欢呼”那都是无奈的“违心的假话”,而真话是:“中国直销商的冬天来了,你将何去何从?传播网有文章报道新出台的直销法禁止团队计酬并硬性规定奖金比例不超过30%,如果这一报道是真实的,那么中国直销商的冬天来了!禁止团队计酬就不能进行多层次直销,直销就不是一个创业机会,你做得最好充其量也只是一个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你依然存在于现金流的第一象限,一个打工者,还能够实现你有钱有闲的梦想吗?30%的奖金比例,哪个行业有这么低呢?做保险高于它,并且一个单的金额一般也高于做直销,做加盟专卖,通常是销售价格40到50的折扣。本来现在做直销就80%以上的人收入很低,去掉成本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还没有任何的劳动保障,这样的直销员你也做吗?”(摘自《中国直销传播网论坛》)   

  我用“中国直销的终结”这个题目来作为文章的标题,并不代表我对中国直销的失望,相反我更充满信心!这位朋友的心声我想就是我的心声:“多层次直销开放是必然的!开放多层次是必然的,只是一个时间表的问题”。   

  最后我祝愿中国直销企业最终走向历史的舞台!祝愿中国广大直销员以积极的心态来完成自己的使命!期望中国政府在积极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同时,以博大和开放的胸襟,以时俱进,与一切我中华民族的有识之士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直销管理办法。我相信,中国政府和广大正直的直销员和企业终将会管理出一个规范、有序和法制的直销行业。   

  还是那句老话:说真话是要有勇气的,我的勇气来自于对真理的追求和对行业的使命,此所谓觉而不迷、净而不染、正而不邪,正气一身,不为己乃为天下民众,为国、为民,何足畏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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