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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研究 >> 直销公司是特殊的公众性公司

直销公司是特殊的公众性公司

2005-08-31 00:00:00  作者:戴颖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直销行业已经在中国存在发展了十年有余,但对于直销行业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甚至对于直销公司 的属性还存在诸多的分歧。

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通过对直销公司专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提出了直销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众性公司。这种公众性表现在哪些方面,这些公司又有什么义务?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组长秦永楠。我们希望通过此文能使直销公司本身明确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同时使大众、政府对直销公司的本质多一层了解,从而可以更好地引导、管理和保护直销公司乃至整个行业。

《经贸世界》:如何来理解公众性这个词?

秦永楠:公众性这个词汇是一个概念,之所以选择公众性这个概念对直销公司的属性定义,是建立在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对直销公司历时两年实证研究基础上的一种概括。对于公司的公众性,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准确的定义。我曾经同用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对上市公司和小额投资者进行研究的著名学者张卫星作过讨论,并请他介绍上市公司的公众性。根据上市公司和直销公司比较,我们这样定义公司的公众性:有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与公司的资产负债即资本状态直接关联。公是公共,就是具有共同的。众,就是多数的或叫众多的。

《经贸世界》:为什么要提出公众性公司的概念?

秦永楠:公众性公司与一般公司不同,由于公众性公司有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与公司的资产负债即资本状态直接关联,因此它的经营管理有特定的要求。我们就说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属于公众性公司。因为上市公司除了要面对市场,面对消费者,还要面对股民,这些股民虽然购买的不同公司的股票,但他们具有共同的属性,都是小额投资者,他们都是权益主体,而且数量众多。上市公司的亏损与否,将直接牵涉到股民的利益,所以这样的公司就具备了公众性,它要对具有共同权益主体的众多股民负责。

《经贸世界》:直销公司为什么是公众性公司?

秦永楠:谈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介绍一下直销行业中的两个重要主体:直销商和直销公司。

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曾经研究过一个专题:《直销商的小额投资者属性及权益保护》,我们给直销商定义了四个属性: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投资者。相对于直销公司本身的投资者来讲,直销商属于小额投资者,这种小额投资者相当于上市公司的小额投资者,也就是股民。

直销商与直销公司之间是契约的关系,而不是单纯的雇佣关系。直销商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约经销商,他们和直销公司之间是相互约束的关系,直销公司需要这些小额投资者来为公司创收和发展。

既然直销商属于小额投资者,那么他们就是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而且数量还很众多,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直销商人数为1,000万左右。每家直销公司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由于这些有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与公司的资产负债即资本状态直接关联,因此直销企业同上市公司一样具有公众性,也是一种公众性公司。

《经贸世界》:既然直销公司是公众性公司,他们应该具备哪些特定的要求?

秦永楠:作为公众性公司,直销公司应具备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稳定性;2.信息透明;3.接受社会监督;4.接受政府监管;5.自我监管。

稳定性 这是公众性公司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前文中,我们对于公众性公司的定义,就说明了公众性公司不同于一般性公司,更需要稳定。比如说银行,它的储户也是一个众多的利益主体,如果说银行不稳定的话,就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引起社会混乱。所以,它的稳定性要求非常强。再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不稳定,甚至是倒闭了,那么将影响到大量的股民赔钱,无法收回投资。

信息透明 因为公众性公司与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相关联,如果公司出现问题,广大小额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伤害。因此公司必须解决好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有一定的信息披露。比如每个财政年核算,财务报表、收入等,一切与利益相关联的信息都必须透明。

直销公司既然属于公众性公司,同样具有信息透明性。正规稳定的直销公司,不像上市公司那样是一次性分红给股民的,而是在其从业过程中,按一定的比率发还给直销商,直销商就相当于一个债权人。公司多少钱进货、多少钱去缴税、多少钱去搞管理、多少钱用于经营,那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但是与债权人相关的利益部分,直销公司就必须有义务地公布,直销商有知情权。当然对于国家来说,也有相关的信息披露条例。

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性公司具有很强的公众性,或者可以把公众性称为社会性。因为他涉及到的不只是消费者,还有众多的权益主体,这就要求公众性公司要有社会责任感,就需要受到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口碑、舆论监督和像《经贸世界》这样的媒体监督等。

接受政府监管 在中国,政府是很重要的一个主体,所有行为都应该受到政府的监管。政府为各行各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就是为了加强监管力度。

在国外,大多靠社会监督和监管,很多国家都由直销协会全面负责。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政府监管成为了最主要的部分。

自我监管 社会监管也好,政府监管也好,都只能起到一些作用,最终公司的发展还是要落实在自我监管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自律。

自我管理包括三个方面:行业、企业、个人。从行业到企业到个人,又有各式各样具体的管理方式。

《经贸世界》:直销公司属于特殊公众性公司,与一般的公众性公司有何异同?

秦永楠:作为公众性公司,最大的相同点就是他们都关联着人数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

在中国,稳定的直销公司,小型的直销公司关联的至少有几千人,中型直销公司关联着几万人,大型直销公司至少关联着多达十几万人以上。在行业受发展限制的情况下,保守估计也有1,000万的直销商。而上市公司呢?中国的股民大概有6,000万。

但是,我们又说直销公司是特殊的公众性公司。因为直销公司涉及到的权益主体与一般公众性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公众性公司涉及到的权益主体是股民,而直销公司的是直销商。

直销商与股民一样,都是权益主体,但是这一种权益相关主体却又是不同的。股民,作为上市公司的小额投资者(也可以称其为小股东),这些小股东并没有参与上市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行为。

而直销公司的,这些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相关主体却参与了直销公司的主要经营和管理,直销公司只是承载了决策和服务功能。直销商增加了社会的总财富,按销售额来计算,他们进入到了产生价值的系统中。相对于股民来说,直销商可以通过小额投资解决就业问题。

《经贸世界》:即将出台的直销法规中对产品的规定,是否也是因为其公众性? 

秦永楠:对产品的规定与公众性没有直接的关联。比如说上市公司,没有规定生产什么样产品的公司才能上市。只要盈利性好的公司都可以上市。只是对于盈利程度不同的公司,上市的证券市场不同,比如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等都是要盈利性非常好的公司才能上市。公司有需要,社会帮你募集资本,但是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产品有什么要求。如果没有自己的产品就不能上市了,那沃尔玛能不能上市呢?

所以,国家对直销产品的规定是与直销行业本身的特性相关联,产品是否能重复消费,是否有很高的附加价值等。所以要求产品必须是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几大类。

我们对于直销公司的公众性只是根据它与众多直销商(小额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定义的,无须牵涉其他方面。

《经贸世界》:针对直销公司的特殊公众性,政府应该如何有效地引导和管理?

秦永楠:先要确定一些属性,比方我们说直销公司是公众性公司,然后说直销商是具有小额投资者属性,他的四个属性密不可分。我们刚刚开始说明它是什么,研究它是什么,然后才能研究它的行为过程中,这种性质的行为主体,它怎么做的,研究它的制度,它的文化,才能解释出它的规律性。

所以,在谈到管理和引导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先确定直销公司的属性,如果把它定义为公众性公司,就应该按照公众性公司来管理和引导。所以,如果将直销公司定位为特殊的公众性公司,各方才会明确自己的责权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直销行业中存在很多所谓的“灰色状态”的直销公司,由于没有合法的地位,就只能处于灰色状态。这对公众性公司来说是最大的伤害。这些很容易让有不轨企图的人采取非法的手段谋利,灰色就很容易转成黑色。

如果全面封杀这样的直销公司,那么也将会伤害到广大的权益主体——直销商。因为他们不仅是消费者、投资者,更是经营者。直销公司为他们提供的不仅是奖金,更多的是就业机会。

为直销公司定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环节,只有让直销公司认清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才有利于他们对自我的要求和管理,才能更好地配合社会的监督,配合政府的监管。

综上所述,政府在管理直销行业的时候应该非常慎重,既要给直销公司一个合理的定义,也要给直销公司(尤其是中小型直销公司)一个发展的空间,让更多的直销商得到合法的就业环境。

《经贸世界》:为直销行业立法是否就是一个有力的监管办法?

秦永楠:我认为现在用“立法”一词还太早了。目前,由于我国的情况比较特殊,现在只能做一些法规建设。因为法律要用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是先有行为后有法律,先有行为后有法规的过程。现在已经有了直销行为了,那么只有在彻底了解,研究过后才能为直销立法。而这种了解和研究是要从现实行为中去概括出来的。我认为,这个研究工作才刚刚开始,还只能说是一个开头。

《经贸世界》:前面您提到上市公司,股民和股权等概念,那么,国家是否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管理办法管理直销公司?

秦永楠:类同不是等同,我们不能用管理上市公司的办法来管理直销公司。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过度到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太长,就上市公司这块都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如果带着这种缺陷再管理一个更为复杂的纯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就更不行了。

国外有好的社会机制,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上市,可以专门在纳斯达克中设立一个中小企业版,我国一直没有解决好中小企业上市的问题。

所以,绝对不能把直销公司等同于上市公司,如果完全按照上市公司的管理办法来管理直销公司,那么直销牌照就会成为少数几个大型直销公司的专利。其实,中小企业才是最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而且所有的大型企业,也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所以,我们应该有区别地对待直销公司这种特殊的公众性公司,稳定发展的直销公司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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