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立法对直销行业的意义
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之路本期嘉宾
王义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梅新育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覃东海中国社科院博士生(经济聊斋成员)
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尽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正式公布。直销作为一种合法的销售模式已经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同,就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
王义:在我看来,直销立法起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对相关理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其次,我国直销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在地下状态运作,直销立法以后,他们可以合法进行申报,从地下转为地上。
再次,对直销员而言,提供了判断标准,哪些是正当直销,哪些是不正当直销;哪些是合法企业,哪些是非法企业。
梅新育:围绕这个话题的过分炒作倒是让我担心直销业是否还是有些过度急功近利。因此,对直销行业的发展而言,更重要的是踏踏实实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任用、企业机构布局等方面,尤其是应当用在自我约束、规范企业员工和各个部门行为上面,以便保证本企业、这个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覃东海:虽然正式条文尚未公布,从各种来源反映出的信息看,本次立法内容还是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在直销模式上政府倾向于单层直销模式;二是对直销企业的资格准入上设定了相当严格的门槛;还有就是对直销员的从业资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王义:其实,同过去几稿的讨论相比,本次立法的内容变动不大。基本内容可以从三方面说明。一是对直销企业提出了非常严厉的标准。这些规定实际上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态度:希望有条件的大企业从事直销事业。
二是对直销员的管理。如必须同企业签订合同,哪些人不能从事直销等,提出了直销员的行为规范。三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立法的基本点。比如,规定了两个月的无因退货期,规定了“店铺+直销员”的直销模式。
梅新育:我们要注意到,当前中国社会的某些特点加大了规范直销业的难度。由于我们正在经历激烈的社会分化和变迁,直销员弄虚作假败露的几率相对低下,机会成本较低,他们违规的内在冲动也就相应比较强烈,另外,中国直销从业人员的组成特点进一步强化了他们违规的内在冲动。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直销从业人员多数是兼职,欧洲直销协会联盟(FEDSA)国家兼职比例为87%;美国直销商中,只有7.3%的人是每周工作时间达到40小时的专职人员。
相反,中国直销业者专职者比例甚高,在强大的生存压力下,他们违规的内在冲动比兼职者强得多。
王义:另外,本次直销立法中规定的直销行为是单层直销行为。而直销的魅力就在于它的多层,可以实现业绩的倍增,奖金的倍增。政府并没有把多层直销纳入进来,是不是可以认为,政府还是采取分步策略,先开放单层,逐渐再开放多层。还有就是规定直销员的奖金比例不准超过30%,国际惯例规定的奖金比例大约在50%,这样对直销企业操作起来就比较困难。业界也一直在呼吁提高比例。不过,限定比例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通过降低比例可以把价格拉平一些,消费者可得到更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