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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研究 >> 直销开放风险何在?

直销开放风险何在?

2004-08-31 00:00:00  作者:root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直销开放的风险来自于直销主体违背游戏规则风险、直销受众非理性风险以及国家管理风险。而最大的风险是国家管理风险;风险的最终结果则是直销受众失去理性,从而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并诱发社会问题。 

    “千条线,万条线,掉到水里都不见。”这是1998年国家关闭直销大门之前,中国直销市场混乱局面的写照。当时各种非法传销公司甚嚣尘上,致使成千上万的人上当受骗,并曾爆发过著名的“淡水传销事件”和“星沙传销事件。” 

    “千人讨,万人追,追到公司追不回。”这是对1998年国家关闭直销大门之时,非法传销公司纷纷逃匿引发的社会混乱的回忆。当时国家对传销采取“一刀切”的政策,非法传销公司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一些正规的公司因为不堪退货之重,也曾一度关门大吉。成千上万受骗上当的传销从业人员到传销公司要求退货和追讨受骗资金,面对人去楼空的局面,甚至一度引发静坐示威和打砸抢事件。

面对即将开放的直销市场,人们不禁又想起了那些不堪回首的往事。

面对即将开放的直销市场,人们不仅要问:昔日的往事还会重演吗?

风险在哪里 

    直销市场涉及到直销管理者(国家管理部门)、直销主体(直销企业及直销从业人员)及直销受众(中国民众),三者之间是个相互作用的连锁关系;国家管理跟不上来,直销主体就会违反游戏规则;商家违反游戏规则,就会诱使直销受众失去理性;直销受众失去理性,又会促使直销主体进一步违反游戏规则;直销主体进一步违反游戏规则,就会是国家管理更加跟不上来;直销开放的风险来自于直销主体违背游戏规则风险、直销受众非理性风险以及国家管理风险。而最大的风险是国家管理跟不上来,风险的结果则是直销受众失去理性,从而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并诱发社会问题。 

    直销市场涉及到直销管理者(国家管理部门)、直销主体(直销企业及直销从业人员)及直销受众(中国民众),三者之间是个相互作用的连锁关系。 

    管理者水平高,不但可以设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游戏规则,使直销主体遵循游戏规则,并把不符游戏规则的直销主体(主要指非法传销公司及从业人员)拒之门外,将违反游戏规则的直销主题罚出市场,而且可以引导直销受众理性地对待直销市场。 

    相反,管理者水平不高,制订的游戏规则不合理,或者对游戏规则执行力度不够,不但非法的直销主体会乘虚而入,正规的直销主体也钻营管理的空挡,而直销受众则会被直销主体的非法行为所诱导而失去理性。 

    从整体上看,直销开放的风险主要是管理风险、直销主体违背游戏规则风险、直销受众非理性风险。而最大的风险是国家管理跟不上来,而风险的结果是而要理性地对待直销开放的风险,用“倒推法”似乎可以更好地审视现在开放的风险问题。

风险之一:直销受众非理性风险 

    经过几年对非法传销的严厉打击,中国民众对非法传销已有一定的认识;中国的失业人数的较1998年之前已有明显增多;直销合法化,将增加中国民众对直销的接受程度;直销市场开放,总难免非法传销公司潜入。

——中国民众能对直销市场能保持一份应有的理性吗? 

    在1998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列举的禁止传销(也即直销)的解释之一,便有“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这也就是秦硕所说的“中国民众追求暴富的心理过于强烈”。

时隔5年后,中国民众的消费心理成熟了吗? 

    从1998年开始,中国政府对非法传销一直采取了严力打击的政策,媒体更是大力宣传非法传销的危害。一个可喜的变化就是,现在中国民众对非法传销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甚至现在人们往往把“非法传销”与直销或传销等同起来,对直销也存在着抵触情绪。尽管仍有少不少人对“非法传销”宣扬的“致富”骗局存在幻想,但相对于直销大门关闭之前的那种为传销万人空巷的局面已大有改观。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现在中国失业大军也比1998年以前有大幅度的增加。大批失业大军都在寻找就业机会。 

    而直销行业理论上确实“倍增原理”,并且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入行门槛也要偏低。现在人们对直销的抵触情绪主要是基于国家仍然开放直销市场,而一旦国家对直销开放后,直销将合法化,这对寻找就业机会的失业大军来说,存在一定的吸引力。 

    从国际直销市场发展来看,只要直销开放,总会有一些非法传销公司潜入直销市场兴风作浪,这些公司更具欺骗性。

直销开放后,中国民众能对直销市场能保持一份应有的理性吗?

风险之二:商家违反游戏规则 

    本次直销立法,将设定1997年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更为严格而科学的游戏规则,提高进入门槛和增加商家违规风险;直销行业存在着复杂的游戏规则,国家政策难免不挂一漏万;由于直销行业具有相对较高的利润回报率,非法传销的回报率更是高得惊人,往往会诱使商家违反游戏规则;立法可以限制非法传销公司的进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正规直销公司也难免有违规行为,其规模庞大的推销员队伍的管理更是一的难题。

——国家直销立法将怎样保证商家遵循游戏规则? 

    事实上,中国当初关闭直销大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非法传销带来的恶果,秦硕所说的“商家违反了游戏规则”,其实也是指这些非法传销。至于安利、雅芳等直销公司,尽管也存在着各种问题,但整体来说,还是在遵循直销行业的游戏规则,所以秦硕有“玉石俱焚”一说。 

    据了解,中国政府本次开放直销,将通过立法重新制订游戏规则,并且较1997年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更为严格而科学,同时提高进入门槛和增加商家违规风险。例如在《外商投资直销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中,就制订了“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对推销人员制订了相应的“推销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并对从事违反游戏规则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制订了严格的处罚制度。尽管对内资投资直销企业的相关规定还未见到,但相信也会“从严开放”。 

    相对来说,正规的直销公司会更遵循游戏规则一些,而其规范的公司制度和良好的企业文化,对其从业人员的约束力也相对较强。而国家“从严开放”的政策,也会使直销主体惧于处罚的风险而不敢冒天下之大不讳。至于非法传销公司,则可以通过法律将之拒于国门之外。 

    并由此衍生出了各种形式的“老鼠会”等非法传销方式。 

    由于直销行业具有相对较高的利润回报率,非法传销的回报率更是高得惊人。利润回报率高,往往又会诱使商家违反游戏规则。 

    首先,从国际市场来看,立法可以限制非法传销公司的进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即使在直销法规非常完善的美国,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主席、美国安利公司前总裁狄克。狄维士介绍,金字塔诈骗行为在美国依然存在。直销开放后,非法传销公司不可避免地会潜入中国市场。这是商家是否遵循游戏规则最大的风险。 

    其次,尽管正规直销公司会遵循游戏规则一些,但由于直销行业的特点,决定了直销行业存在着复杂的游戏规则,国家政策难免不挂一漏万,为这些直销公司提供可乘之机。 

    另外,直销公司均会发展规模庞大的推销员队伍,例如某外资直销公司在国家禁止传销之前,从业人员达17万人之多,目前在中国市场也有近8万人。即使有完善的公司制度,但要保证所有的直销从业人员都遵循游戏规则,也是一大难题。 

    事实上,即使是正规的直销公司,公司自身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游戏规则的报道也时常到。

风险之三:国家管理能力 

    近年针对直销市场的管理,国家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也借鉴了许多国家的直销管理办法,国家管理水平已经有了很的程度的提高。 

    直销相对于其他经营方式来说,更有其复杂性,对于这种复杂的经营方式的管理,不但需要《直销法》,而且需要其他相关法律进行配套。 

    直销作为我国一种新兴的经营方式,在与相关法律配套方面却存在着缺失的难题。 

    尽管《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暂行规定》草案对外资直销公司或推销员违反该规定相应制订了“处罚与赔偿”,但对于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执行范围外的事情,只标明有“移交司法机关”。 

    在1998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也承认“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的问题,这也是秦硕所说的“国家管理跟不上来”。

时过5年,国家管理能跟上直销开放后的需要吗? 

    其实,针对直销市场的管理,国家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也借鉴了许多国家的直销管理办法,国家管理水平已经有了很的程度的提高。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表示,中国政府将严格区分直销与金字塔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注重已有政策的延续;管理方式上将更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促进合法的内资、外资直销企业共同发展。 

    据有关熟知立法内情的业内人士透露,本次直销立法,便很可能是以韩国直销法律为蓝本,而新的直销法律将比1997年的《传销管理办法》要严格而科学。 

    直销相对于其他经营方式来说,更有其复杂性,在1998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曾指出,“传销(编者注:也既现在所指的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 

    直销经营方式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该市场的管理更加复杂。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对于这种复杂的经营方式的管理,不但需要《直销法》,而且需要其他相关法律进行配套。 

    但事实上,直销作为我国一种新兴的经营方式,在与相关法律配套方面却存在着缺失的难题。 

    肇庆学院政法系文武副教授就认为,目前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职责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用《投资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次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作为执法基础。此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依赖于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但至今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将非法传销认定为“投机倒把”。 

    文武副教授还认为,对非法传销的法律惩罚措施也不完善。文武指出,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中并没有“非法传销”的罪名,就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来看,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有了解本次立法内情的业内人士透露,尽管新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暂行规定》草案对外资直销公司或推销员违反该规定相应制订了“处罚与赔偿”,但对于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执行范围外的事情,只标明有“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对于直销公司或其推销人员违规违法情节严重的,在其他法律没有对“非法直销”作出相关处罚办法之前,“移交司法机关”后怎样处理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作者:王万军 来自:网易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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