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查处的传销案例
发布: 2009-04-24 12:38:19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国工商报
广西北海“307”高额加盟传销案
2007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对北海市高额加盟传销案立案侦查。
经查,非法传销组织打着“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北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支持”的旗号,利用所谓“资本运作”等形式,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大多是具有高学历、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员,他们在北海市以一些高档住宅小区为据点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单独进行的方式“洗脑”。参与者每人交纳6.98万元“加盟费”,组织者宣称只要所发展的3条下线能正常发展,一年之内就可赚回1040万元(被称为1040工程),诱惑性很强,参与人员众多,严重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北海以至整个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形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经过近两个月的连续作战,相继摧毁了分别以李××、林××、郭××、甘××、杨××为首的5个传销体系(涉案人员1400多人,涉案资金超过亿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8人,刑事拘留152人,逮捕98人,扣押小汽车38辆、手提电脑24台、手机126部,冻结涉案资金3000多万元,初步遏制了北海市高额加盟传销活动的发展蔓延。
EFT公司传销案
2007年4月,辽宁省公安机关对EFT公司涉嫌传销案开展调查。
经查,EFT公司系秦×于1998年注册成立。2005年以来,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购买该公司250美元商品为一套、九套为一局,每完成一局返利150美元~200美元。销售其公司产品首先需要到该公司网站上挑选共计250美元的EFT产品,然后将这250美元和30美元的邮费以及26美元的银行手续费共计306美元汇到专门账号。EFT公司会分配给用户一个ID号,并通过快递公司将用户挑选的商品邮寄到用户家里。成为EFT公司会员后,才具有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进行返利,每一个ID号只能直接发展两名下线,销售完成一局时,才能获得奖金,每周结算一次。
辽宁省公安机关会同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外汇管理局于2008年1月4日至31日联合开展了打击EFT公司传销活动统一行动,截至2008年1月底,共收缴电脑5台、传销产品4箱、光盘宣传资料178张,冻结存款12万余元,行政处罚30人,刑事拘留6人,逮捕3人,基本摧毁了EFT公司在辽宁省的传销网络。
浙江衢州吾老七用品公司传销案
2006年12月,浙江省衢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衢州市吾老七公司利用该公司系列保健品从事传销活动进行立案调查。因涉嫌传销金额巨大,衢州市工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7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该公司董事长肖××、总经理徐×、董事冯××等5名主要策划者、组织者,并冻结涉嫌传销资金1900余万元。2008年1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该案的组织者肖××、徐×、冯××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05年8月,肖××、徐×、冯××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吾老七用品公司,以所谓的“业务提成方案”(又称“A计划”)及“购物返利方案”(又称“B计划”)为传销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其宣称购买公司999元产品,即可成为“商务代表”,获取发展人员资格,发展会员可获取“购物红利”、“旅游基金”等奖励。至案发,该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四省市共发展会员4000余人,公司经营数额累计达5733万余元。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徐×、冯××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肖××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6.5万元;判处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冯××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6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910余万元及伊兰特、克莱斯勒轿车等物品。
安徽“麦罗国际”网络传销案
2008年6月至9月,根据群众举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对以香港MESUN(麦森)复合电子商务形式推销麦罗(MELO)保健品的“麦罗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立案侦查。
经查,“麦罗国际”营销组织自称香港MESUN(麦森或曼生)电子商务公司,该组织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利用互联网销售所谓MELO保健品,进行传销活动。
其具体做法是,经该组织会员介绍,用人民币2266元购买一套MELO保健品,即可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互联网上获得一个虚拟店铺。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将会员订购的产品寄送给会员。成为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他人(新会员)购买MELO保健品,并将新会员列为自己的下线。该组织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分别给予老会员广告奖等5种方式提成。该传销网络源于广东省深圳市,已蔓延至全国30个省区市,发展会员8700余人,涉案金额达1.3亿元。
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钟××、邱××等人在深圳市被“麦罗国际”营销组织发展成会员后,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及浙江省衢州市等地开设俱乐部、工作室,采取授课、聚会等方式,大肆宣传推销公司产品,层层发展下线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120人次,推销产品4472份,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抓获该市传销骨干人员9人(其中逮捕4人,取保候审5人),冻结涉嫌非法经营资金140余万元。5名传销骨干分子钟××、邱××、陶××、樊×、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浙江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8年8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机关对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传销案立案侦查。
经查,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林××、陈××伙同犯罪嫌疑人任××等人,同时招募了曾在湖北林枫公司参与过非法传销的部分人员作为骨干,以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及香港长和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专卖店为掩护,在各地发展经销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他们宣称,在全国范围内先设立特许加盟连锁店(专卖店)再发展经销商,规定经销商在交纳定金之后,公司将按定金比例先发放产品套餐给经销商,并在若干月内分期将经销商的定金全额返还完毕,同时还将额外给予经销商一笔广告宣传费(返利)。公司要求经销商积极发展下线经销商入会,并按发展新的经销商的人头数给予上线经销商一定的管理津贴。公司还规定发展会员必须由两个下线同时进行,形成“对碰”,才能获取下线的返利。发展下线后需填写经销商登记表,公司根据表中的“引导消费人”和“直接服务人”确定上下线关系,进行管理津贴发放。
为在短时间内形成传销规模,任××利用其原先在湖北林枫公司时建立的传销网络和人员,以在全国各地建立专卖店为掩护,积极发展人员。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传销人员5000多人,非法经营额达1.3亿余元。
杭州市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林××、陈××、韩×、孟×等人逮捕。2009年1月,该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广东清远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8年3月,广东省清远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的配合下,一举查处清远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清远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隶属于香港富安(国际)健康事业机构旗下的名义,采用名为“加盟连锁”实为传销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要想加入“加盟连锁”,成为公司会员,需花780元购买公司产品1份,并按购买产品的份数划分会员等级。购买1份产品为普通会员,购买3份产品为银卡会员,购买5份产品为金卡会员,购买10份以上产品为VIP会员。成为VIP会员后,一次性交纳产品货款31200元,可成为区级加盟连锁店;一次性交纳62400元,可成为市级加盟连锁店。该公司声称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下线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该公司为计算各级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及应提成金额,专门设立了销售网站,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每周结算一次。
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在全国26个省(直辖市)发展了3177名会员和300余家“加盟连锁”店,收取款项238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716”江西、湖北传销案
2008年7月至10月,江西、湖北两省公安机关相继破获以任×等人为最高上线的传销团伙。
经查,江西抚州、湖北荆门两地传销组织互有联系。两地最高上线任×、朱×、朱××等人在当地均以找工作、做生意为名,先后从河北、湖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地诱骗大量亲戚朋友从事传销活动。两地传销组织均采取“五级三阶制”的销售模式,以“香港鸿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参与传销人员交纳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男士西装、化妆品七件套)即取得入会资格,会员以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三种形式计酬。该传销组织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发展成员数百人。
江西省公安机关于2008年8月抓获了该传销组织在抚州的最高上线朱×、朱××兄弟。湖北省公安机关于2008年10月初果断出击,一举打掉当地传销犯罪团伙,并收缴大量传销用品、传销宣传资料和笔记本等物品。两地公安机关共抓获涉案人员80人,刑拘30人,逮捕5人,该传销组织骨干人员被一网打尽,传销组织及窝点被摧毁。
2009年1月21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朱×、朱××等5名犯罪嫌疑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江苏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诱骗学生传销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2月19日,江苏省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对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鼎公司)涉嫌传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08年2月22日,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传销组织者王××、梁××予以刑事拘留;2008年3月7日,南京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经过调查发现,铠鼎公司名义上是南京××大学学生梁××开办的,实际为王××所控制。自2005年开始,王××在南京推销IP电话卡期间,了解到一些大学生急于打工赚钱,遂与推销IP卡过程中结识的大学生刘×一起,以“南京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未经登记注册)为幌子,发展在校大学生传销电话卡。为了欺骗学生,进一步扩大传销网络,2006年9月18日,王××和与其一起从事传销的大学生梁××等人登记注册成立了铠鼎公司,以创鑫俱乐部发展会员、销售会员“KING卡”和项目合作等名义,收取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入门费”,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该公司先后在南京多所高校发展在校学生从事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先后骗取“入门费”等费用535024元,涉及在校大学生800余人。
江苏省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依法对铠鼎公司的传销行为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2008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梁××有期徒刑3年。
北京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传销案
北京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07年8月开始在北京市延庆县采取会员制的形式销售鸿丽牌久久元生液等产品。其具体运作方式为:顾客购买产品后,才能成为公司会员。会员分为6种:普通卡会员660元、铜卡会员1980元、银卡会员4620元、金卡会员9900元、钻石卡会员13200元、超钻石卡会员33000元。奖励方式分为业务提成、服务津贴、投资分红等,服务津贴以提取5代以内会员销售额30%至5%作为奖励,规定每级会员只有发展一对下线会员才能得到“对碰”奖金。至案发,北京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已达780余万元。
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经调查后认定,北京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传销行为。因数额巨大,延庆工商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陕西渭南××宾馆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4月21日,陕西省渭南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临渭区××宾馆会议室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375人正在以“日晖公司”分享会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将查获的4名传销骨干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渭区××宾馆在没有核实举行集会活动的人员及活动内容的情况下,收取1200元费用为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渭南市工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2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