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破“致富神话” 围剿非法传销
发布: 2008-12-15 09:36:10 作者: 陈凌 来源: 南昌新闻网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是一项社会工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据统计,2003年至今年11月,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170起,取缔捣毁传销窝点2261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42958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9件、100余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为构建和谐平安作出积极贡献。
我省传销活动的五大特点
【利用网络】
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
【组织严密】
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组织更严密,层级分工更明确,并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等特点。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现象。
【冒充直销】
一些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不断修改计酬方式,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达到经营额的60-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涉案地广】
有些传销案件动辄涉及多个省份,数千甚至上万人员参与,案值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他们将目光瞄准农民工、下岗职工、在校大学生、老年人、退伍军人等群体。
【暴力抗法】
近年来,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传销组织甚至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
【发财心理】
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特许经营】
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限制自由】
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骗到外地,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培训洗脑】
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三大典型案例
江西岚星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6年7月,当事人通过制作江西岚星公司岚星全国连锁超市网站(www.jxlx.net)发布信息,定期举办招商会授课,以“购物消费积分获股分红”为宣传口号,诱导公众加入,形成了积分、获股、分红的营销网络。该公司按照商品的零售价与江西岚星公司进货成本价差额(即毛利)的60-70%计算积分,1元=1分,根据不同积分赠ABCD股。即公众在江西岚星公司加盟店购物即成为其消费者,购物每满100积分,可获赠A股1个,以此类推;介绍公众成为其加盟店的人称为指导老师,其介绍的加盟店每从江西岚星公司进货满2000积分,可获赠C1股1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当事人共设立加盟店166家,参与者949人。2006年10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当事人邱某、钟某、谢某三人分别从分红模式的运作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651692.25元。
【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传销行为。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651692.25元,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麦罗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传销案
麦罗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开始在南昌地区组织和发展人员进行传销活动,麦罗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产品信息,通过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平台进行网上交易。要成为麦罗公司会员,必须通过老会员介绍并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产品,麦罗公司还制定了五项会员奖励制度来刺激和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购买其产品,成为其会员。鼓动会员以“消费麦罗产品还能赚钱”和“会员五大受益分配制度”为饵,进一步发展下线会员。至案发时止,麦罗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在南昌地区发展传销骨干会员7人,从2004年9月22日起至2006年8月29日止,麦罗公司共发给南昌地区七名骨干会员发展下线人数和销售业绩的传销奖金5310420元。
【处罚】当事人麦罗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在南昌地区组织发展会员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属违法行为。青山湖区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案
当事人李某于2007年3月,将其位于庐山区十里街道十里村李家河1号的住宅二楼以每月100元的租金租给以金某、朱某为首的传销团伙作为培训课堂。2007年4月3日,九江市庐山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的住房二楼进行了检查,并对房主李某进行了告诫。2007年4月10日,庐山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再次对李家河1号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出租屋的二楼聚集着52名传销人员。
【处罚】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对房主李某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