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网”5年拉数十万人搞传销
发布: 2008-11-27 09:52:07 作者: 刘太金 来源: 大江网
核心提示
本报去年12月4日刊登的《萍乡破获全国最大网络传销案》一文有了最新进展。11月25日,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网络传销案在萍乡市芦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据透露,这家名为“新智网”的网站,短短5年时间就在中国境内发展了数十万会员,经营额高达4亿余元。
“在线学习”实为网络传销
“新智网”在网站上宣称,该网站是由新加坡成资公司创办的全方位在线学习资源中心,是全球首家完全多媒体互动式企业的电子学习平台。用户包括全球五百强公司、政府部门、大学以及所有发展中的企业……从一个普通人到一个高级管理人,“新智网”将会帮助他们实现梦想、获得成功,并且使他们成为所在的公司、组织和团队中有用的组成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新智网”(全称“新智培训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一个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新智网”在中国境内采取“直销”的经营方式推销该网站使用权,即使用者浏览使用该网站,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购买该网站使用权成为会员,同时获准推荐他人购买该网站的使用权,然后由新智国际公司根据事先制定的奖励制度,给予会员直推佣金、小组分红、管理津贴等奖励的方式推销网站使用权。
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网”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数十万人,经营额达412169083.90元。
曾被举报从事传销遭工商调查
2002年,新智国际公司谈鹤鸣(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新智网”的推广工作,谈鹤鸣在北京以被告人张婷夫妇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力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设立了财务部、技术部。2005年,“新智网”设在上海的技术部因被举报从事“新智网”传销而被工商部门调查。
2003年,谈鹤鸣安排张婷在北京的“新智网”市场部负责,收集“新智网”用户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谈鹤鸣。同时,张婷负责将新智国际公司闫冰(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用英文名开设的银行账号告知“新智网”用户,用于收取“新智网”用户的会员费。2005年,“新智网”被工商部门调查后,张婷在明知“新智网”是以传销方式经营的情况下,仍从事上述工作直至案发。
2003年,谈鹤鸣邀约谈鹤珠(系谈鹤鸣的二姐)负责“新智网”在上海的财务部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是指使江牛根、吴林根(均另案处理),以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和支出返利款,并负责从上海各银行营业网点向获得返利佣金的会员账户汇返利款等工作。
同时,谈鹤珠指使朱晓莺(另案处理)从事财务部的会计工作,负责对“新智网”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情况进行账目登记等财务工作,并对公司发放给会员的直推奖、小组分红、管理津贴等进行账目统计。2005年,上海的技术部被工商部门调查后,谈鹤珠在明知“新智网”是以传销的方式经营的情况下,仍从事上述工作直至案发。
庭审 被告人辩称是“新智网”传销的受害人
在庭审过程中,各被告人均辩称自己直至案发时,仍不知道“新智网”属传销,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并且各自投入了巨资购买“新智网”的使用权,投入远远超过了“新智网”给予的奖励,也是“新智网”传销的受害人。
王晶波等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各自发展了8万余人至164人数量不等的下线均予以否认,王晶波、付丽君、张文森均称自己没有发展下线,海霞、高文成、彭洁均称自己只发展了几个下线。
一审判决 8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为,“新智网”在中国境内所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一种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即“拉人头”)及以发展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即“团队计酬”)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被告人张婷、谈鹤珠明知“新智网”是以传销的方式经营后,仍然积极履行各自在“新智网”中的职责,为“新智网”的传销活动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两被告人参与非法经营额3亿多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晶波、付丽君、海霞、高文成、彭洁、张文森在明知“新智网”是采取传销的经营方式推销网站的使用权,仍直接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王晶波、付丽君、海霞、高文成、彭洁参与非法经营额均在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晶波、付丽君、张婷、谈鹤珠、海霞、高文成、彭洁、张文森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王晶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付丽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张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谈鹤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赃款858284.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手段 拉人头式传销
据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03年,王晶波经谈鹤鸣推荐加入“新智网”,并成为谈鹤鸣的下线会员。其明知“新智网”是采取传销的经营方式推销网站使用权,仍直接从事传销活动,并利用其与付丽君建立的“卓越成功网站”对“新智网”进行宣传、介绍,积极发展“新智网”的下线会员。2003年至2007年9月,王晶波发展下线会员达8万余人,参与非法经营额为1亿元以上,非法获利4341029元。
付丽君于2004年经人推荐加入“新智网”成为会员,其明知“新智网”是采取传销的经营方式推销网站使用权,仍直接从事传销活动,并利用其与王晶波建立的“卓越成功网站”宣传、介绍“新智网”,积极发展“新智网”下线会员。2004年至2007年9月期间,付丽君发展下线会员84368人,参与非法经营额在103772640元以上,非法获利300万元。
海霞、高文成、彭洁、张文森分别经人推荐加入“新智网”成为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参与非法经营,非法获利。案发后,公诉机关已冻结“新智网”涉案款项858284.58元,被告人谈鹤珠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损失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