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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被罚100万不服 “林之隆”复议被驳回

发布: 2008-07-07 09:17:08    作者: 贾杰   来源: 东北网  

  东北网7月5日讯 4月4日,“林之隆”公司因非法传销被工商部门罚款100万元后,不服处理决定,向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今天,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以“林之隆”提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复议请求。

  据哈市工商部门介绍,今年1月,南岗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就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3月将该公司组织中老年人集会、相互推销产品获得分红的行为定性为传销,并下达了100万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该公司负责人在交纳了100万元罚款后,为逃避公安部门的法律制裁,多次提出听证和复议,故意拖延时间。而且在此期间仍继续组织中老年人集会,非法出售产品。后又被道里工商分局、香坊工商分局多次查处、取缔,然而其非法销售产品活动仍未停止。

  5月9日,哈市政府法制办举行了听证会。“林之隆”公司认为,该公司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问题,所谓“分红”是市场一种促销经营行为,并不属于传销范畴,请求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100万元行政罚款。

  南岗工商分局认为,“林之隆”公司规定消费者购买至少5盒价值3420元的产品,才能取得“会员”资格,并许诺在9个月内给购货者返利达到购货款数额的双倍,如果会员介绍他人加入(购货),还能得到5%-10%的提成,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中的传销特征。从“林之隆”的“分红”可以看出,在3个月就将货款返还给会员,而且在以后的6个月继续“分红”,足以确认这一行为属于高额回报。

  另外,“林之隆”连基本的法定账目都未建立,整体利润根本无从算起,而且没有任何进货票据,其收费票据与会员合同书也无法对应。说明该企业打着“合法”企业的幌子做违法的事。“林之隆”传销牟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处罚定性准确,引用法律适当。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经查认定,“林之隆”公司既不能提交出证据原件,也不能提交出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明,致使真实性与有效性无法核实。为此,驳回“林之隆”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林之隆”连续报道回放

  -日期:4月21日

  《产品推介像“老鼠会”》

  4月15日,记者经过百般周折,来到哈市香坊区幸福乡莫利村富东度假村暗访“林之隆”推介会。该推介会布置严密,外人难以进入。

  -日期:4月22日

  《“林之隆”涉嫌虚假宣传遭处罚》

  因涉嫌虚假宣传,4月21日,哈市道里区卫生局对哈尔滨林之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日期:4月30日

  《“林之隆”传销边查边卖》

  3月中旬,工商部门将“林之隆”的行为定性为传销,并对其处以100万元的行政罚款。但该公司在交纳罚款后,仍继续四处“游走行骗”,该公司仅3月份就销售“蜂珍”产品3000多万元。

  -日期:5月5日

  《省健康学会:“林之隆”盗用我们的名义骗人!》

  省健康学会相关负责人对此声明:“林之隆”在其产品包装上印有“省健康学会指定推荐产品”字样,是盗用省健康学会的名义,欺骗中老年消费者,省健康学会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日期:6月6日

  《“林之隆”:第二个“金源葆”?》

  6月5日,记者对哈尔滨林之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暗访时发现,该公司戒备森严,接待的都是讨债员工和投资者。一些市民质疑:林之隆会不会是又一个“金源葆”?

  -日期:6月23日

  《“林之隆”,天天挤满要钱人》

  哈尔滨林之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道里区安升街搬到安发街,公司里外戒备森严。面对贴满墙上的“郑重承诺”、“紧急通知”,一些投资者称,“林之隆”承诺多,兑现少。

  该公司业务员李女士说,每天都会来很多人向“林之隆”要钱。

  -日期:6月26日

  《“宁可不要钱也要讨公道”》

  6月25日,“林之隆”受害者宋女士气愤地向记者反映:“‘林之隆’欺骗了投资者,还不给投资者任何说法。我宁可不要钱,也要起诉它。”

  -日期:7月4日

  《“林之隆”的合同像废纸一样》

  近日,投资者马先生拿着与哈尔滨林之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法院起诉,法院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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