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部门亮剑打传销 誓将毒瘤连根拔掉
发布: 2006-11-01 00:00:00 作者: yangping 来源:
以往执法部门查到传销窝点后,往往是捣毁窝点、驱散传销人员就算大功告成了,而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者则难以得到处理。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我市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11月12日,公安机关对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的两名房东予以治安处罚。
李某,男,38岁,在玉林城区某菜行卖肉制品,其在天心路有一栋房子,共五层。
今年9月,一湖南籍女子胡某以每月3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提出租房。面对可观的租金,李某将自己应尽的义务忘得一干二净,连胡某的身份证明都没要求提供,就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胡某。11月12日6时40分左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在集中查禁传销活动中,在李某的房子里查获正在高声唱歌的传销人员70多人。当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治安处罚。
唐某容,女,48岁,政府某机关人员,在清湾江社区回春路有一栋房子。今年5月经其妹夫介绍,以每年19500元的价格将房子租给别人。11月12日6时左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在集中查禁传销活动中,在唐某容的房子里查获正在上课的传销人员30多人。当日,公安机关对唐某容进行了治安处罚。而在公安机关去查禁传销人员的当日,唐某容还不知道自己房子的承租人姓甚名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均可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按照市政府近日发出的《查禁传销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不得向传销组织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劝告各位“包租婆”、“包租公”们,租房时可还真要悠着点,切莫只向“钱”看喽。
李某,男,38岁,在玉林城区某菜行卖肉制品,其在天心路有一栋房子,共五层。
今年9月,一湖南籍女子胡某以每月3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提出租房。面对可观的租金,李某将自己应尽的义务忘得一干二净,连胡某的身份证明都没要求提供,就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胡某。11月12日6时40分左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在集中查禁传销活动中,在李某的房子里查获正在高声唱歌的传销人员70多人。当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治安处罚。
唐某容,女,48岁,政府某机关人员,在清湾江社区回春路有一栋房子。今年5月经其妹夫介绍,以每年19500元的价格将房子租给别人。11月12日6时左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在集中查禁传销活动中,在唐某容的房子里查获正在上课的传销人员30多人。当日,公安机关对唐某容进行了治安处罚。而在公安机关去查禁传销人员的当日,唐某容还不知道自己房子的承租人姓甚名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均可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按照市政府近日发出的《查禁传销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不得向传销组织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劝告各位“包租婆”、“包租公”们,租房时可还真要悠着点,切莫只向“钱”看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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