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 2007-10-01 00:00:00 作者: 中国食品商务网 来源:
一、吕梁市“冬虫夏草”系列产品传销案
赵某、张某
当事人的利益来源是:直接购买公司产品享受5折优惠;每介绍一名新的顾客同样可享受满5120元的介绍费128元;购买产品满5000元也可享受3%的公司分红奖;可获得在孝义地区销售金额2%的管理费。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发展人员320余人,经营额245.24万元。其中235.24万元汇入公司负责人刘汉智的帐户,未汇余款99740元。
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介绍发展他人以认购产品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采用两级计酬、分红消费、重复消费,以下线的购买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销售产品,牟取非法利益。吕梁市孝义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货款9974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涉案金额大,涉嫌非法经营,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吕梁市网络传销案
北京时代唯美商务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7月份以来,采取网络购物消费返利的办法进行经营活动,具体经营模式是:按购买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前提,凡购买1200元的一份产品,公司给其返还600元的产品或350元的现金,排序为:会员1号购买1单(1200元为1单),当2号、3号分别购物一单时,1号即返利600元的产品或350的现金,同时1号排到4号,当有5号购买一单时,2号即返利相同数额,同时2号排序到6号,这样依次循环返利,当返到10次以后,排序自行退出,但此时该号不仅拥有1200元的产品,而且可以返利3500元净收入。另外,会员每介绍销售1单,当轮到被介绍者返利时,可获得店面费50元。在这种高额返利的诱惑下,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发展人员306名,购买2200余单,营业额达250余万元,区域涉及到山西、山东、河北等地区。
这是一起典型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传销案件,该公司通过购买其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再以其他加入的会员为条件提取报酬,用后加入者的资金为先加入者支付报酬,返利返物,还有被介绍人获利再得50元的店面费,并建立循环链,反复获利,显现出了具大的诱惑力。
由于该公司总部在北京,利用网络进行传销,而加入者涉及山西、山东、河北等地人员,案件重大、情况复杂、跨省活动,所以组织联合行动,实施垂直打击是本案的关键。
三、翼城县“天马”系列产品传销案
牛德才于2005年6月至
四、侯马市“永健”保健品传销案
柴荣斌于
五、长治市某宾馆为传销提供场所案
该宾馆将其楼上的会议室出租给传销组织者,对传销分子的不正常行为不理不睬,任其发展,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长治市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该宾馆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阳泉市假借“兰望得”品牌传销案
执法人员对145名传销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后,当天将其全部予以遣散。并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查封了两处授课场所。并对提供授课场所的某舞厅和某培训中心做出了责令整改,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各处5万元处罚。
七、临汾市“丹碧蔻”化妆品传销案
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刘艳玲经犯罪嫌疑人魏诚心(另案处理)介绍,加入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球公司)的非法传销网络,并在临汾设立一级加盟店。凡通过加盟店购买该公司“丹碧蔻”化妆品、日用品等累计达680元的为一单,可连续在此后的12周内享受每单每周80—85元不等的“消费返利”。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刘艳玲便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先后在临汾市尧都区、安泽县、候马市、霍州市等地发展潘俊萍、王毓华、杨玲翠、李冰、乔慧琴、关秀红、何通美、陈志琦、翟月玲、杨瑞玲等人为其下一代加盟商,大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截至案发,联球公司通过刘艳玲及其下一代加盟商在我省临汾市范围内共发展加盟商32户,涉及临汾市8个县、市、区,向联球公司报单13.2单,非法经营额8981.44万元。该刘非法所得187.9万元。
2006年5月,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宁波4.01专案”协调会精神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立案查处了刘艳玲涉嫌非法经营案件,彻底捣毁了这个特大传销网络,
八、王泽民介绍他人从事传销案
2006年3月以来,王泽民在购买香港白云公司28000元(10单)产品,在互联网上注册成为香港白云公司网上加盟连锁店后,推荐崔昊、吴太芳、赵雅莉等人参加香港公司以“循环奖励”为名组织的网上传销活动。至案发时,王泽民介绍他人购买香港白云公司产品9.5万元,获得公司奖金2.3万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
夏县工商局认定,王泽民推荐他人参加香港白云公司组织的网上“循环奖励”营销活动,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王泽民作出责令停止传销活动、没收笔记本电脑一台、没收非法所得2.3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李仙菊、韩双意组织他人从事传销案
2005年下半年,李仙菊、韩双意在河南洛阳涉足传销业。此后,二人为把“事业”做大,经洛阳传销组织负责人授意,以上海鑫梦运城专卖店名义在运城市各县(市)发展下线达到300余人,仅2006年4月至8月间营销额达300余万元。李、韩二人利用高返利吸引受骗人,如购买3500元鑫梦产品(化装品、保健品)可每月返利700元而且一直返利一年。购9800元每月返利2100元时限一年。另一发展营销人员的手段是只要每月发展一名下线,将每月多收200元。李、韩美其名曰为广告费(意思是不做广告,把广告费发给营销人员)。2006年6月份,汝阳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将上海鑫梦洛阳分公司查封,并将公司经理庞经伟等有关人员刑事拘留。但李、韩二人不思反醒,继续在运城发展该传销“事业”,将所有下线平移到洛阳鼎瑞公司。为了麻痹受骗人,同时达到发展壮大营销人员及提高营销额的目的,二人将其在运城收取的七、八月份营销款91万元以鼎瑞公司的名义,从洛阳农行打到各下线账户上,作为返利款。
十、榆次“息斯敏黄金品”化妆品传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