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涉嫌传销被查封 "下线"状告南方李锦记
发布: 2007-01-01 00:00:00 作者: yangping 来源:
湖南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办公室负责人师新民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南方李锦记在湖南不具有直销资格。并且,南方李锦记至今尚未取得直销资质。
编者按
对于中国的直销规定,想必各直销企业再熟悉不过,“人传人”已被明令禁止。但是,本报注意到一个现象,“店传店”即“店铺团队计酬”正逐渐成为各直销企业心照不宣的一种操作模式,并且,已获牌直销企业也宣称将在未获牌区域采取店铺经营模式,姑且不论其将采取何种方式,我们仅提出疑问,“店传店”的做法是否可取?对于该现象本报将持续关注
彭再军的人生“转折”始于一本名叫《转折》的小册子。
因为看了《转折》,这名36岁的男子以为找到了致富路,兴奋地开始了自己的“无限极”事业规划,并把自己开的传统店铺改成“无限极”分销店。但是,让他想不到的是,他的“无限极”店铺却被当地工商部门以涉嫌非法传销查封,主要依据正是《转折》里所披露的薪酬体系和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下称“南方李锦记”)提供的计酬明细。
大呼上当之下,2006年10月31日,彭再军对南方李锦记及其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传销欺诈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道歉,并赔偿所有损失。2006年11月2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受理此案。这是目前国内首起“下线”状告其所推销产品生产企业的案件。
该案将于1月19日在长沙开庭。
开店被查
时至今日,彭再军仍反复强调自己当初并不知情所从事的是传销。
2005年6月,他在回家途中偶遇当地一位熟人,并第一次听到了“南方李锦记”和“无限极”。半年后,他在购买230元无限极产品后,取得了全线产品代理权,正式成为其中的一员。
彭再军说,最终真正打动他的,是当时有人告诉他,这是一份可以“世袭”的“事业”,即当自己去世后,后代可以继承其在公司享受的薪酬。“他们举了个例子,10年前做‘无限极’的一位‘老师’不幸过世,她的儿子从没做过这个行业却继承了他母亲的月薪——据说有几十万元一个月。”彭再军说他有先天性心脏病,正是这一点让他决心加入“无限极”团队,并“真正当作事业来做”。
南方李锦记的官方网站显示:南方李锦记(原广东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百年民族企业——香港李锦记集团旗下专门从事中草药健康产品开发与销售的独资子公司”,“在全国拥有31家分公司,2000多家‘无限极’专卖店及20余家‘无限极’自营店遍布神州大地,形成了强大的销售和服务网络”。
但是,湖南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办公室负责人师新民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南方李锦记在湖南不具有直销资格。并且,南方李锦记至今尚未取得直销资质。
“当时很多要好的朋友都以为我疯了,并提醒我可能是传销。”彭再军回忆,但概念中的“传销”就是“老鼠会”,而他从事的“无限极”却是开店铺,所以他至今无法理解为什么开店铺也会成为传销。
1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辗转找到了一位正在湘潭从事“无限极”销售的S先生(化名)。由于“风头太紧”,记者没能如愿亲临他们的系统会场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S到现在仍坚持与彭再军当时相同的判断。
同时被查处的还有望城县的个体工商户易波的一家店面,易波正是彭再军发展的下线,并且入股了该店面。
“本想正正当当做点生意,可办证还不到24小时,就被工商部门以涉嫌传销把货扣留了。”22岁的易波因其“工作室”在正式办理工商登记不到24小时后被查封,一度觉得“没有脸见人”企图自杀。
依据悬疑
工商部门对彭再军从事“传销”的定性依据,主要从其店面所查获的《转折》一书上的计酬方式和南方李锦记湖南分公司提供的计酬明细等。对这两样依据,南方李锦记否认《转折》一书系公司出版和提供,计酬明细则秘不示人。
记者在《转折》一书中看到,书中所列计酬方式纷繁复杂,但其核心正是多层计酬方式,包括:“自己+级差”业绩的计酬方式、“六个市场九个分区”的公司分红体系等,其中明确标明,即使个人(假设为A)每个月不直接进行一分钱销售(必须达到的180点基本个人消费除外),只要其直属市场(假设为B)或B直属市场(假设为C、D)其中任何一层达到8000点的基础市场营业额,即可获得相应的分红,以此类推。
《转折》列出的“九项劳动报酬”,共计达41.1%,计:销售折扣10%、培训奖励12.5%,业绩红利6%、公司分红10.5%(六个市场九个分区)、稳健奖金0.5%、优秀奖金0.3%、卓越奖金0.2%、杰出成就奖0.1%及旅游培训1%。
但南方李锦记湖南分公司并不认同《转折》一书中所提及的薪酬方式,并断然否认该书系公司出版并提供。
“我可以肯定地说,两级工商部门作出的决定都是有据可依、依法依规的。”1月13日,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
彭再军称,他曾要求南方李锦记方面提供详细的他本人和其他销售人员的计酬详单和计算方式,以及未领取“金牌”的业务员在广东当地由公司代缴的劳动报酬扣税发票,但均被拒绝。“工商部门在处罚书中明确提到,公司提供的计酬明细是定性为传销的依据之一,公司为什么不能提供呢?”
记者从S处也看到了《转折》一书,其中内容与此前获知情况一致。据S介绍,他所接触的“无限极”销售人员,无论是他的“老师”还是他自己,在向新的发展对象解释计酬方式时,都是采用《转折》中的模式。但他不清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按这一模式进行计酬,不过,他所收到的劳动报酬与自己按此方法的计算基本吻合。
1月17日,记者赴南方李锦记湖南分公司采访,接待的李小姐以所有负责人都不在为由拒绝了采访,随后,记者分别电话联系了该公司两位负责人,均以在外地和不方便电话谈话为由,没有解答记者问题。
但其负责人曾在当地一档电视节目中表示,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彭再军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无限极”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要想做大,必须开店”
“老师们告诉我,要想做大,必须开店,做得专业才行。”2006年1月24日,彭再军参股的第一家“无限极”工作室正式开业,并先后分别在湘潭市、望城县高塘岭镇、坪塘内长街投资入股开设了4家“无限极”工作室。
在店铺被查之后,彭再军迅速关停了其在长沙、湘潭的另外3家同类店面。“我光店面投资就损失了20多万元,另外花费在这项‘事业’的相关投入达到40多万元,而我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还不到6000元。”彭再军说,
据彭再军介绍,在南方李锦记的销售队伍中,开店是一种普遍的选择,所以这也很难让人区别。
店面一般格局为展示产品和宣传区,后面开设活动区域,作“沟通”、“上课”等用途。“开店本身并不赚钱,主要是通过它来发展新的业务员。”按照彭再军的描述,通过店面,一方面形象上好看,更主要的是,作为驻点和平台,可以产生辐射作用。据介绍,一个现实选择是,每个业务员每月的基本业绩为8000点,“靠个人销售很难完成,但一家店每个月的销售要达到8000点却很容易。”
据彭再军介绍和记者调查发现,一般来说,“老师”都会要求其发展的业务员开设店面,除了500米内不准同时开两家店外,并没有其他要求。“这样不仅能够将业务员‘套牢’,同时可以迅速扩大业绩,从而为发展的‘老师’提供直接收入。还有一个因素,作为没有直销资格的企业和业务员,开店可以规避店外经营的法规风险。”普遍的做法是,“老师”入股开店,将下面的业务员分别纳入其中,有的还会直接提供资金赞助,“我的‘老师’每个月给我营业额万分之三的费用——享受了‘金牌经销商’的待遇。”
2006年9月19日,根据彭再军、易波的申请,长沙市工商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望城县工商局的查扣行为予以确认和支持。
2006年9月25日,望城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再次以从事“传销”定性: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和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传销行为。但未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者按
对于中国的直销规定,想必各直销企业再熟悉不过,“人传人”已被明令禁止。但是,本报注意到一个现象,“店传店”即“店铺团队计酬”正逐渐成为各直销企业心照不宣的一种操作模式,并且,已获牌直销企业也宣称将在未获牌区域采取店铺经营模式,姑且不论其将采取何种方式,我们仅提出疑问,“店传店”的做法是否可取?对于该现象本报将持续关注
彭再军的人生“转折”始于一本名叫《转折》的小册子。
因为看了《转折》,这名36岁的男子以为找到了致富路,兴奋地开始了自己的“无限极”事业规划,并把自己开的传统店铺改成“无限极”分销店。但是,让他想不到的是,他的“无限极”店铺却被当地工商部门以涉嫌非法传销查封,主要依据正是《转折》里所披露的薪酬体系和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下称“南方李锦记”)提供的计酬明细。
大呼上当之下,2006年10月31日,彭再军对南方李锦记及其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传销欺诈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道歉,并赔偿所有损失。2006年11月2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受理此案。这是目前国内首起“下线”状告其所推销产品生产企业的案件。
该案将于1月19日在长沙开庭。
开店被查
时至今日,彭再军仍反复强调自己当初并不知情所从事的是传销。
2005年6月,他在回家途中偶遇当地一位熟人,并第一次听到了“南方李锦记”和“无限极”。半年后,他在购买230元无限极产品后,取得了全线产品代理权,正式成为其中的一员。
彭再军说,最终真正打动他的,是当时有人告诉他,这是一份可以“世袭”的“事业”,即当自己去世后,后代可以继承其在公司享受的薪酬。“他们举了个例子,10年前做‘无限极’的一位‘老师’不幸过世,她的儿子从没做过这个行业却继承了他母亲的月薪——据说有几十万元一个月。”彭再军说他有先天性心脏病,正是这一点让他决心加入“无限极”团队,并“真正当作事业来做”。
南方李锦记的官方网站显示:南方李锦记(原广东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百年民族企业——香港李锦记集团旗下专门从事中草药健康产品开发与销售的独资子公司”,“在全国拥有31家分公司,2000多家‘无限极’专卖店及20余家‘无限极’自营店遍布神州大地,形成了强大的销售和服务网络”。
但是,湖南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办公室负责人师新民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南方李锦记在湖南不具有直销资格。并且,南方李锦记至今尚未取得直销资质。
“当时很多要好的朋友都以为我疯了,并提醒我可能是传销。”彭再军回忆,但概念中的“传销”就是“老鼠会”,而他从事的“无限极”却是开店铺,所以他至今无法理解为什么开店铺也会成为传销。
1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辗转找到了一位正在湘潭从事“无限极”销售的S先生(化名)。由于“风头太紧”,记者没能如愿亲临他们的系统会场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S到现在仍坚持与彭再军当时相同的判断。
同时被查处的还有望城县的个体工商户易波的一家店面,易波正是彭再军发展的下线,并且入股了该店面。
“本想正正当当做点生意,可办证还不到24小时,就被工商部门以涉嫌传销把货扣留了。”22岁的易波因其“工作室”在正式办理工商登记不到24小时后被查封,一度觉得“没有脸见人”企图自杀。
依据悬疑
工商部门对彭再军从事“传销”的定性依据,主要从其店面所查获的《转折》一书上的计酬方式和南方李锦记湖南分公司提供的计酬明细等。对这两样依据,南方李锦记否认《转折》一书系公司出版和提供,计酬明细则秘不示人。
记者在《转折》一书中看到,书中所列计酬方式纷繁复杂,但其核心正是多层计酬方式,包括:“自己+级差”业绩的计酬方式、“六个市场九个分区”的公司分红体系等,其中明确标明,即使个人(假设为A)每个月不直接进行一分钱销售(必须达到的180点基本个人消费除外),只要其直属市场(假设为B)或B直属市场(假设为C、D)其中任何一层达到8000点的基础市场营业额,即可获得相应的分红,以此类推。
《转折》列出的“九项劳动报酬”,共计达41.1%,计:销售折扣10%、培训奖励12.5%,业绩红利6%、公司分红10.5%(六个市场九个分区)、稳健奖金0.5%、优秀奖金0.3%、卓越奖金0.2%、杰出成就奖0.1%及旅游培训1%。
但南方李锦记湖南分公司并不认同《转折》一书中所提及的薪酬方式,并断然否认该书系公司出版并提供。
“我可以肯定地说,两级工商部门作出的决定都是有据可依、依法依规的。”1月13日,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
彭再军称,他曾要求南方李锦记方面提供详细的他本人和其他销售人员的计酬详单和计算方式,以及未领取“金牌”的业务员在广东当地由公司代缴的劳动报酬扣税发票,但均被拒绝。“工商部门在处罚书中明确提到,公司提供的计酬明细是定性为传销的依据之一,公司为什么不能提供呢?”
记者从S处也看到了《转折》一书,其中内容与此前获知情况一致。据S介绍,他所接触的“无限极”销售人员,无论是他的“老师”还是他自己,在向新的发展对象解释计酬方式时,都是采用《转折》中的模式。但他不清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按这一模式进行计酬,不过,他所收到的劳动报酬与自己按此方法的计算基本吻合。
1月17日,记者赴南方李锦记湖南分公司采访,接待的李小姐以所有负责人都不在为由拒绝了采访,随后,记者分别电话联系了该公司两位负责人,均以在外地和不方便电话谈话为由,没有解答记者问题。
但其负责人曾在当地一档电视节目中表示,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彭再军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无限极”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要想做大,必须开店”
“老师们告诉我,要想做大,必须开店,做得专业才行。”2006年1月24日,彭再军参股的第一家“无限极”工作室正式开业,并先后分别在湘潭市、望城县高塘岭镇、坪塘内长街投资入股开设了4家“无限极”工作室。
在店铺被查之后,彭再军迅速关停了其在长沙、湘潭的另外3家同类店面。“我光店面投资就损失了20多万元,另外花费在这项‘事业’的相关投入达到40多万元,而我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还不到6000元。”彭再军说,
据彭再军介绍,在南方李锦记的销售队伍中,开店是一种普遍的选择,所以这也很难让人区别。
店面一般格局为展示产品和宣传区,后面开设活动区域,作“沟通”、“上课”等用途。“开店本身并不赚钱,主要是通过它来发展新的业务员。”按照彭再军的描述,通过店面,一方面形象上好看,更主要的是,作为驻点和平台,可以产生辐射作用。据介绍,一个现实选择是,每个业务员每月的基本业绩为8000点,“靠个人销售很难完成,但一家店每个月的销售要达到8000点却很容易。”
据彭再军介绍和记者调查发现,一般来说,“老师”都会要求其发展的业务员开设店面,除了500米内不准同时开两家店外,并没有其他要求。“这样不仅能够将业务员‘套牢’,同时可以迅速扩大业绩,从而为发展的‘老师’提供直接收入。还有一个因素,作为没有直销资格的企业和业务员,开店可以规避店外经营的法规风险。”普遍的做法是,“老师”入股开店,将下面的业务员分别纳入其中,有的还会直接提供资金赞助,“我的‘老师’每个月给我营业额万分之三的费用——享受了‘金牌经销商’的待遇。”
2006年9月19日,根据彭再军、易波的申请,长沙市工商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望城县工商局的查扣行为予以确认和支持。
2006年9月25日,望城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再次以从事“传销”定性: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和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传销行为。但未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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