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卷土重来 警方揭开传销内幕
发布: 2007-01-02 00:00:00 作者: yangping 来源:
2006年11月13日,洛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查处了洛阳卢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会公司”)非法传销案,先后抓获了卢会公司法人卢秀珍等主要犯罪嫌疑人。经初查,此案涉及河南、四川、山西、陕西、山东、广东、江西、甘肃、河北等15个省的60多个市、县一万余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目前,涉案的九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披“公司”外衣,戴“产品”道具,拉“营销”关系,建“基地”网络,乍一看,这是一个庞大而神秘的商品销售交易网群,而一旦其“消费返利、投资分红”等原先“发展会员”时的许诺化为泡影,误入网群中的人们才惊呼上当,追悔莫及。
这几乎是近年来多数非法传销案件从小到大、从起到落的共同轨迹。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机关2006年先后查处35起非法传销案件,共打掉非法传销团伙2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0余名。据警方反映,传销案件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警方主动出击连破大案
前些年,由于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传销活动在多数地方几近消失。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非法经营者不断变换手法,传销手段和经营模式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近年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在一些地方不断呈上升趋势并愈演愈烈。2006年在河南省工商系统召开的一次“严厉打击传销活动规范直销”会议上,洛阳市曾被列为传销活动的重灾区。
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张民子告诉记者,针对传销活动日趋猖獗的形势,洛阳市公安局主动出击,从2006年3月份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先后查处各类非法传销案件35起,其中查破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大案四起。
2006年2月10日,群众举报称在洛阳的河南省华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医公司”)每天聚集上百人,有非法传销的嫌疑。洛阳市公安经侦部门于2006年2月21日与市工商局一起对这家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自2006年1月25日至2月21日打着销售“上酒”(保健酒)的幌子,采取所谓的“消费返利、投资分红”的方式发展会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在短短的24天内,发展会员1371人,疯狂敛财800余万元。此案被定为“洛阳打击传销第一案”。公安机关将此案查获后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目前,这家公司法人、总经理邱国亭已被判刑。
2006年4月至6月间,洛阳林源杜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仲公司”)董事长袁新兴及其妻郭朵,伙同陆建国、张成全、杨进功、王国启,以开展“消费返利”活动的名义,在河南洛阳、郑州、三门峡、安阳、驻马店以及山西、江苏、辽宁、上海等省市设立非法传销窝点57个,在短短的50天时间内,狂敛资金3600余万元,涉及4500余人次。目前,陆建国等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2006年10月18日,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查处了洛阳华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非法传销案件。华安公司法人张安岗等人以“消费配股、赢利分红”的模式进行传销活动,涉及河南、河北、山西、吉林、辽宁五省5400余人,涉及金额4200余万元。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张安岗、张林、房凌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剥茧抽丝揭开传销内幕
据洛阳警方办案人员介绍,随着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不断深入,非法传销组织更加严密、隐蔽。以“杜仲公司”非法经营案为例,当时洛阳市所属的汝阳县有部分乡镇种有杜仲,但缺少销路,当地人袁新兴2002年自办民营企业“杜仲公司”,任董事长、法人代表,从事经销杜仲茶叶等业务。2006年3月,袁新兴任命洛阳市自动离职人员张成全和江苏海门县人陆建国、河南伊川县人杨进功、河南平舆县人王国启等三人为公司副总经理,于4月开始以开展“消费返利”活动的名义,陆续在河南洛阳、郑州、三门峡、安阳、驻马店以及山西、江苏、辽宁、上海等省市发展加盟专卖店57家,发展“消费会员”2800余人,在两个多月时间内非法募集资金3600余万元。
据专案人员分析,洛阳市非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多具有“消费返利”的新特点,如上述华医公司、杜仲公司、卢会公司非法传销案,多以购买实物消费返利为主要经营方式,传销组织者先注册一个合法的公司,有固定的生产者、经营场所和产品,发展消费者时往往宣称是合法直销,消费者也普遍感觉到这种模式可信度较高,而不像传统的靠直接发展下线收取“人头费”的模式,因而手段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诱惑性。但是,这种模式的实质是拿下一个消费者的钱去返上一个消费者的利,最终当收取消费者的钱不足以返利造成资金链断裂时,传销人员往往携款外逃。这一违法犯罪的新特点给打击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依法打击需要重拳合力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同时公安、工商、检察等部门加大了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但据记者调查和各方面反映,当前在查处传销案件中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了打击的力度。
一是法律定性问题。我国目前打击非法传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5条非法经营罪,而《刑法》中并无有关传销犯罪的条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可按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公安机关在办理传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时,还需和检察院、法院进一步商榷案件性质,仍然需要工商部门的传销性质界定。要从根本上做到查处非法传销有法可依,必须在《刑法》中加入有关传销犯罪的条文。
二是执法主体问题。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职责由工商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只是配合工商部门,会同查处限制人身自由及接受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但由于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人员、装备及手段等方面先天不足,也没有高度认识传销违法犯罪的危害,因而无法实现对非法传销的有效管理和准确打击,这也是造成传销违法犯罪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传销案件,只要数额符合规定标准,经营者就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追诉,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代刑,一罚了之,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
四是传销案件的证据规格问题。我国现行实施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中,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传销案件必须由工商部门进行认定,而19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则有此规定,由于这一《通知》没有明文废止,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及移送起诉时往往被要求必须有工商部门的认定结论,但由于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对某些传销案件仅作了行政处罚而没有移送公安机关,为了免担法律责任又不愿对此案件性质进行明确认定,造成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导致公安机关查处的传销犯罪案件搁浅,无法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客观上也造成了对传销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
披“公司”外衣,戴“产品”道具,拉“营销”关系,建“基地”网络,乍一看,这是一个庞大而神秘的商品销售交易网群,而一旦其“消费返利、投资分红”等原先“发展会员”时的许诺化为泡影,误入网群中的人们才惊呼上当,追悔莫及。
这几乎是近年来多数非法传销案件从小到大、从起到落的共同轨迹。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机关2006年先后查处35起非法传销案件,共打掉非法传销团伙2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0余名。据警方反映,传销案件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警方主动出击连破大案
前些年,由于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传销活动在多数地方几近消失。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非法经营者不断变换手法,传销手段和经营模式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近年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在一些地方不断呈上升趋势并愈演愈烈。2006年在河南省工商系统召开的一次“严厉打击传销活动规范直销”会议上,洛阳市曾被列为传销活动的重灾区。
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张民子告诉记者,针对传销活动日趋猖獗的形势,洛阳市公安局主动出击,从2006年3月份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先后查处各类非法传销案件35起,其中查破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大案四起。
2006年2月10日,群众举报称在洛阳的河南省华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医公司”)每天聚集上百人,有非法传销的嫌疑。洛阳市公安经侦部门于2006年2月21日与市工商局一起对这家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自2006年1月25日至2月21日打着销售“上酒”(保健酒)的幌子,采取所谓的“消费返利、投资分红”的方式发展会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在短短的24天内,发展会员1371人,疯狂敛财800余万元。此案被定为“洛阳打击传销第一案”。公安机关将此案查获后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目前,这家公司法人、总经理邱国亭已被判刑。
2006年4月至6月间,洛阳林源杜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仲公司”)董事长袁新兴及其妻郭朵,伙同陆建国、张成全、杨进功、王国启,以开展“消费返利”活动的名义,在河南洛阳、郑州、三门峡、安阳、驻马店以及山西、江苏、辽宁、上海等省市设立非法传销窝点57个,在短短的50天时间内,狂敛资金3600余万元,涉及4500余人次。目前,陆建国等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2006年10月18日,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查处了洛阳华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非法传销案件。华安公司法人张安岗等人以“消费配股、赢利分红”的模式进行传销活动,涉及河南、河北、山西、吉林、辽宁五省5400余人,涉及金额4200余万元。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张安岗、张林、房凌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剥茧抽丝揭开传销内幕
据洛阳警方办案人员介绍,随着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不断深入,非法传销组织更加严密、隐蔽。以“杜仲公司”非法经营案为例,当时洛阳市所属的汝阳县有部分乡镇种有杜仲,但缺少销路,当地人袁新兴2002年自办民营企业“杜仲公司”,任董事长、法人代表,从事经销杜仲茶叶等业务。2006年3月,袁新兴任命洛阳市自动离职人员张成全和江苏海门县人陆建国、河南伊川县人杨进功、河南平舆县人王国启等三人为公司副总经理,于4月开始以开展“消费返利”活动的名义,陆续在河南洛阳、郑州、三门峡、安阳、驻马店以及山西、江苏、辽宁、上海等省市发展加盟专卖店57家,发展“消费会员”2800余人,在两个多月时间内非法募集资金3600余万元。
据专案人员分析,洛阳市非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多具有“消费返利”的新特点,如上述华医公司、杜仲公司、卢会公司非法传销案,多以购买实物消费返利为主要经营方式,传销组织者先注册一个合法的公司,有固定的生产者、经营场所和产品,发展消费者时往往宣称是合法直销,消费者也普遍感觉到这种模式可信度较高,而不像传统的靠直接发展下线收取“人头费”的模式,因而手段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诱惑性。但是,这种模式的实质是拿下一个消费者的钱去返上一个消费者的利,最终当收取消费者的钱不足以返利造成资金链断裂时,传销人员往往携款外逃。这一违法犯罪的新特点给打击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依法打击需要重拳合力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同时公安、工商、检察等部门加大了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但据记者调查和各方面反映,当前在查处传销案件中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了打击的力度。
一是法律定性问题。我国目前打击非法传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5条非法经营罪,而《刑法》中并无有关传销犯罪的条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可按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公安机关在办理传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时,还需和检察院、法院进一步商榷案件性质,仍然需要工商部门的传销性质界定。要从根本上做到查处非法传销有法可依,必须在《刑法》中加入有关传销犯罪的条文。
二是执法主体问题。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职责由工商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只是配合工商部门,会同查处限制人身自由及接受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但由于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人员、装备及手段等方面先天不足,也没有高度认识传销违法犯罪的危害,因而无法实现对非法传销的有效管理和准确打击,这也是造成传销违法犯罪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传销案件,只要数额符合规定标准,经营者就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追诉,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代刑,一罚了之,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
四是传销案件的证据规格问题。我国现行实施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中,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传销案件必须由工商部门进行认定,而19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则有此规定,由于这一《通知》没有明文废止,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及移送起诉时往往被要求必须有工商部门的认定结论,但由于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对某些传销案件仅作了行政处罚而没有移送公安机关,为了免担法律责任又不愿对此案件性质进行明确认定,造成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导致公安机关查处的传销犯罪案件搁浅,无法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客观上也造成了对传销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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