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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暂行规定

2004-11-30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天 舒
编者按:“直销法”,这是一部据闻早已制订而迟迟未颁布的法规,终于以“《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名义在中美贸易理事会的商务会谈期间现出了身影……
但这份“草案”,并未公开和正式颁布。又据可靠消息,目前“草案”已上报国务院,而且政府相关部门已派官员去了海外几个典型市场考察,着手其可操作性的推敲与调研。虽然“草案”仅仅是针对外资企业,但不排除后期有关内资企业的“草案”出台。而关于“草案”的核心观点与内容,目前也只是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被传阅。为此,本刊编辑部不遗余力地搜集了大量相关资料与报道,以及对相关部门和“草案”拟定官员的一些采访,归纳出“草案”的内容,以飨读者。当然,本文不代表政府已经出台的草案,也不代表将于今年颁布的最终法规!
《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暂行规定》草案总结  
本规定是批准直销执照的依据,是制定直销条例的依据,是制定有关文件的依据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引言)
  本规定名称为《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暂行规定》。
本规定不得损害以下法令:《雇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规
第二条  (解释)
直销:本规定中的直销一词,包括挨门挨户销售和邮购销售。
挨门挨户销售:销售人员采用从一个地方走到另一个地方进行推销的形式,而不是依靠固定商店形式;或者销售人员采用电话推销形式。根据上述推销形式,销售人员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和消费者沟通。
固定商店:(A)销售人员在一个固定地方提供和展示产品并实施销售;(B)销售人员在一个固定地方实施服务经营。
第三章  直销企业核发执照规定
第三条  (条件)
1、    直销企业只能从事商业行为,不得从事其它活动;
2、    须在中国境内设有工厂,只能生产本公司产品;
3、    直销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
第四条  (必须根据特许执照从事直销)
    凡欲从事直销个人经营者需提交书面申请书给直销公司。并同时具备以下文件:
1、提出申请的有关文件备忘录副本,申请人指导者的法律证明书;
2、最新财务审计表、收支盈亏报告;
3、说明条款;
4、申请者名称、地址、建立日期;
5、申请者相关公司的名称、地址、建立日期;
6、申请者和它的相关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
7、申请人的指导者或其相关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五条  (直销公司的权利)
1、直销公司可以加以限制或不加限制内容以批准申请人加入。也可以无理由拒绝批准;
2、直销公司批准直销商加入时,可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3、申请人的直销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公司有权拒绝;
4、已经加入的直销商,若发现有本条1中所述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被视为违规,公司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第六条  (直销公司的义务)
1、直销员的薪金,应由顾客服务报酬和产品销售报酬两部分构成;
2、直销公司要对直销员定期培训,使其掌握产品功效。
第七条    (限制)
1、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以下理由,责令停业或调消已被批准的直销公司的执照;
2、直销公司行为违反本规定,违反法令,不论对其违法行为有无起诉;
3、直销公司在被批准直销执照后或发现在申请直销执照期间、有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4、直销公司侵犯购买者权益;
5、直销公司不遵守其经营范围。
第三章  直销和邮购
第八条  (直销—挨门挨户销售)
1、    在非直销日以及在非直销时间、任何人都不能挨门挨户敲门进行直销;
2、    任何挨门挨户敲门直销者、在进屋前都应说明他的访问目的,房主要求他离开时,他应马上离开;
3、    任何违反此规定者被视为违法。
第九条  (身份证明)
1、任何从事挨门挨户直销者都应出示他的身份证和授权经营证;
2、直销人员制造虚假证件则属违法;
3、直销人员出示虚假证件则属违法。
第十条  (直销合同要求)
1、直销合同和邮购合同;
2、应是书面合同;
3、合同上应说明:“本合同遵守十天冷静期”;
4、合同应由买卖双方签字;
5、被直销商授权签定合同的人也被视同直销商;
6、签定合同的购买者应保留一个合同存联。
第十一条  (直销合同内容)
1、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详细说明,如果产品和服务有特殊性质,合同上应注明;
2、所付钱款价格项目应计算清楚;
3、付款的时间、地点、方式;
4、    送货和所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
5、    附有“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利通知书;
6、    不符合本条款者,合同无效。
第四章   冷静期和退货
第十二条(冷静期内产品和服务的销售)
1、    在冷静期内,产品和服务暂不提供;
2、    如果消费者在书面通知上签字交给直销商,允许直销商在任何时间提供产品和服务,则属消费者自愿放弃冷静期权利;
3、    消费者的书面通知签字,自签字时起,72小时之前不认为送达直销商手中;
4、    冷静期结束之前,消费者不向直销商付款;
5、    任何违反以上规定的直销商被视为违规。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取消)
1、    签定购物合同的消费者在冷静期结束以前可以把取消合同通知书递交直销商,以取消合同,通知书上要注上取消意图;
2、    该取消合同通知书可亲自送给直销商,也可以根据合同书上直销商地址挂号邮寄给直销商;
3、    规定取消合同通知书自挂号邮寄之日起七日期限后被视为已到达直销商手中。
第十四条  (取消合同效力)
取消合同通知书送达直销商手中后,合同随即失效,任何合同担保也即失效。
第五章   执行
第十五条  (官方规定)
每一位国家官员、当他根据本规定对任何直销商或直销公司采取行动时、应立即告知他的职务、并出示行使权力的证件。
第十六条(进入直销现场检查和没收产品和文件的权力)
1、    如果地方执法者有充分的证据确信、某场所有某些产品和文件、该产品和文件很可能是违反本规定。或者地方执法者有充分证据确信、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某现场中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该执法者可以进入该现场检查、如必要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强行进入该现场。
2、    任何执法者都可以要求在现场的任何人提供有关直销经营的任何情报,或出示任何产品和文件并惊醒复制。并可以 扣押任何产品和文件,如果他相信这种产品和文件可以作为触犯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据。
3、    执法者应该尽快的提出所扣押产品和文件的清单。
4、    如果该产品和文件不容易移动、执法者可以在现场就地封存这些产品、其它任何人无权打开、篡改、损害、移动这些物品,或企图这样做。
第十七条 (逮捕权)略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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