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新“罚”: 揪“领导”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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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该规定共确定新罪名9个,修改罪名4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新确定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对该罪的量刑有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此前对传销类案件的审判,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做出专门规定。新规定和新罪名,将惩罚传销犯罪行为提前到组织、领导阶段,为及时依法惩治传销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