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增设组织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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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情况汇报时表示,草案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有些常委会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不宜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李适时称,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相应修改,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