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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法规 >> 刑法新罪名助剿传销

刑法新罪名助剿传销

2009-05-21 10:59:40  作者:陈辉 王伟宾  来源:河南日报  点击:
关键字:刑法新罪 助剿传销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办、中原区检察院批捕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成为河南首个以新罪名批捕的非法传销案嫌疑人。

  ●传销屡禁不止,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能否从根本上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值得期待。

  两个年轻人的

  传销生活

  王伦,25岁;王梅,22岁。2009年3月31日,两个年轻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王伦说他是去年10月份开始搞传销,经朋友介绍加入进来。王伦加入后首先发展了哥哥王辉加入组织,然后又发展了几个人,于是他变成了组织内的“领导”,负责一个“家”的各种活动,“家”里面有8个人。

  负责此案的郑州市凯旋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说,从多个证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这个传销组织内部分为 A、B、C、D、E 5个等级,刚来的男的叫帅哥、女的叫美女,交2800元之后发展两个下线就成为E级领导,E级再发展3-9个下线之后,就成D级领导,D级再发展下线(10-65个)就成为C级领导,再继续发展65-392个下线是B级,A级领导要求发展393个以上的下线。

  王伦对警方说:“我是C级领导。我发展了我哥,我哥又发展了3个下线,我哥发展的人也算我的,我哥发展的人再发展了也都算我的。”

  王伦说,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上课,主要内容是向新来的业务员介绍公司和产品,讲如何完成财富积累、利益如何分配,争取多发展下线,早日发财。“我们销售的是一种保健品。但我自从来到这里,一直都没有见过这种产品。”

  王伦说,他们主要是靠公司返还的提成挣钱,级别越高分得的提成就越多。

  在这个20多人的传销队伍中,有一个很关键的人物叫王梅。被抓获后,王梅称自己只是被朋友叫来玩。但王伦和其他人的证言都表明,她是团队中的领导,至少也属于C级别,很多新加入的人都被介绍给她,王还负责团队生活中的买菜、买米和安全,所谓安全,指新人来到,要派人跟随看守。

  构成组织传销行为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在第224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传销罪”。办理此案的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凯旋路派出所所长许磊说,警方就是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罪名提请逮捕王伦、王梅2名犯罪嫌疑人的。

  办案民警陈庆峰说,王伦的下线不仅仅有他哥哥,还包括梁情龙、丁小龙等多人,这些人又发展了新人,他们加入后把钱交给了王伦。

  同样,王梅的下线至少包括范勇、彭斌、胡建生等人,而这些人又积极发展下线,其中,范勇把自己的亲爹也拉了过来,交了2800元钱加入组织,范勇因此得到了返还的420元钱。

  许磊说:“从这些证据看,王伦、王梅不是单纯的个人加入传销组织,已经有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并且从中得到了返利。”

  许磊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个新设罪名,因此在办案运用时很慎重。原本提请逮捕的范勇后来并没有逮捕,原因就在于他仅仅发展了一个下线,且是他父亲。“和王梅、王伦比,他的行为不能算组织、领导传销”。

  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黄文阁认为,王梅、王伦所在的传销组织有一定层级,新人都要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才能加入,并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按照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条款,其行为已经涉嫌组织传销罪,因此被批准逮捕。

  黄文阁说,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但王伦、王梅这个案子并不符合上述罪名,但符合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我们第一次以新罪名批捕非法传销者,据核实,也是河南省首例以此罪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黄文阁说。

  新罪名更有利打击传销

  此前,对非法传销的打击主要依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由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在具体的法律运用上,基本集中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者。如果发生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才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但在实际办案中,这些罪名的认定很难。中原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黄文阁说,非法经营罪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去年办理的传销案中,只有一例是以非法经营罪批捕的。”黄文阁说。

  中原区公安分局法制室主任张晓光也说,从该局办案情况看,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认定很难。“诈骗数额超过3000元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现在传销者为了躲避打击,都收3000元以下的入门费,比如2800元。”

  至于非法拘禁罪,中原公安分局凯旋路派出所所长许磊说,去年他们以此拘留了一批传销人员,但由于情节不是很严重,非法拘禁的罪与非罪,取证非常困难,抓获的大部分传销者最终都没法以非法拘禁论处。

  对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黄文阁、张晓光、许磊均认为,此项罪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应该是更有利于打击非法传销行为。

  工商部门也担负打击传销活动的责任。郑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梁保敏说,他们也注意到了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这肯定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从此前查处的传销案看,有些结构严密、层级分明的传销团伙应该符合这个罪名。”梁说。

  “将传销罪的犯罪行为开始提前到组织、领导,并不需要等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对那些传销领导者、组织者,具有极强的威慑力。”上述执法人员均认为。

  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传销猖獗十几年,指望增设一个新罪名就可以根除并不现实。郑州市公安局凯旋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介绍了一个细节:王梅、王伦这个团伙里有几个人已经多次被该派出所抓获,但每次进来都不以为意,认为警方对他们没办法。但这次听到民警说根据刑法新罪名要逮捕他们时,他们傻眼了。“这些人陷得很深,赶都赶不走。同时也很可怜,根本不懂法,不知道现在法律是可以制裁他们的。”凯旋路派出所所长许磊说,这就不是公安部门所能及的,需要全社会来解决。

  此外,传销如今也改头换面,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2009年3月,郑州市工商局发布1号警示,要警惕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无风险创业”、“无压力赚钱”、“反传统消费模式”等幌子诱骗一些渴盼就业的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参加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在我市的一些地区呈抬头之势,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所谓的‘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电子商务’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大部分参加者被骗得血本无归,生活更加困顿。”该警示提醒到。③18

  ■相关链接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在第224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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