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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政策 >> 商务部责令整改 直销立法应按国际惯例对症下药

商务部责令整改 直销立法应按国际惯例对症下药

2006-06-21 16:09:00  作者:孟立昕  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
关键字:商务部 整改 直销立法 国际惯例

    商务部8月12日宣布停止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销核查、备案程序,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商务部强调,其他已获得直销许可的企业也不得高调炒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直销管理条例》的要求进入实施程序。

    继雅芳之后,今年8月初商务部批准了珍奥集团等四家中外公司进行直销经营的许可,珍奥集团也因此成为拿到直销牌照的第一家内资企业。但珍奥集团近日在多家媒体利用“许可”高调宣传其产品和营销方式;在商务部政府网站正式发布批准信息之前,企业擅自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了“直销经营许可证”影像,公开发布批准信息;企业负责人还通过新闻媒体表示其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将企业申请直销部分商品的经营许可,夸大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多年来企业产品和经营方式的全面肯定,并声称要将其直销范围“逐步向全国推广”。

    商务部表示,珍奥集团及其负责人的言论和行为是错误的违规炒作,误导了社会公众。

    直销立法面临两种路径选择

    从年初政府明确表示进行直销立法,在9个月后,此次由商务部为组织单位唱主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唱配角的立法成果终于浮出了水面。尽管目前这些法律内容并未以成熟的文件形式从官方渠道公示于众,但是,由各种非官方渠道流转出来的信息和要闻汇编却引发了整个中国直销行业的躁动和不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直销问题专家、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胡远江表示,其根本性的问题在于本次中国直销立法中的目标诉求、方法运用和内容框架的构筑。与此前的局部振荡相比,当这些立法成果直接面对中国企业界和中国投资者时,其带来的行业冲击将有可能引发舆论地震。因此,有必要探索如何避免直销立法中的形而上学主义,真正实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实事求是立法原则。

    立法深度与广度难以得到最大限度保证

    胡远江分析说,在中国直销立法的基础原则中,很明显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目标体系。其中一个表现为“应对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另一个则表现为“真正解决中国现存的直销问题”。而从“应对中国加入WTO的承诺”目标来看,这种目标的形成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下的产物,纯粹可以视为一种外在压力下的目标体系。它将有可能使本次直销立法更多地停留在一种形而上的粗糙理论状态上,在立法态度和愿望上容易引发参与立法的具体机构和人员的一种潜在的无奈心态。而在这种心态之下,立法过程在深度和广度以及严谨性上都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

    从“真正解决中国现存的直销问题”目标来看,它实际上指的是通过对直销进行立法来有效规范和管理中国现在虽无确切名份但在市场上却已广泛存在的直销运作企业和各种直销行为。

    14年以来,特别是1998年全面禁止多层次直销以来,各种形式的直销运作不仅没有能够逐渐平息下来,反而愈演愈烈,并已经演化成为了一种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把“真正解决中国的直销问题”作为目标,是完全必要的。这种目标是中国直销业的运营现状催生出来的,可以视为一种内在压力下的目标体系。这种目标体系的设立有可能将把本次直销立法往深度和广度上推进,在立法态度和愿望上使参与立法的具体机构和个人增强责任性和创造性,形成实事求是探讨中国直销问题、解决中国直销问题基础上的立法成果。

    胡远江说,立法的根本宗旨原本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对中国直销业进行管理,引导中国直销业健康发展。只有这个目标达成,中国直销立法的长远意义和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才会凸现出来,而不至于让本次直销立法沦落为一种应对外在压力之下的权宜之计。

    中国直销立法中的两种方法

    与“单纯应对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和“真正解决中国现存的直销问题”两个目标相对应,胡远江认为,在直销立法的方法体系上也存在两种方法,即“西体为主,中体为用”与“中体为主,西体为用”。

    所谓“西体为主、中体为用”的方法体系,指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全程关注国际直销立法的经验和框架,并把它作为本次直销立法的核心内容。第一步要解决的是在规定的时空环境下与国际直销行业的游戏规则接轨的问题。第二步要解决的是1990年就已先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的利益体系,其中尤为重要的是1998年以后中国政府全面禁止多层次直销后以安利公司、雅芳公司等为代表的10家外资、转型企业。第三、成立行业协会的问题,即把行政监管这个烫手山芋的一部分职能按国际惯例转移为行业自律。当然,由于在立法重心中偏重于外资企业,因而在行业协会的架构雏形中也一定会以外资为主体;第四步要解决的问题才是中国本土直销企业的问题和中国直销问题的真正解决。

    胡远江分析说,正是在这种思路下,本次立法才会以商务部外资司为主负责,而条法司和市场体系建设司则只有参与讨论的辅助性作用。而且在这种方法体系中,对国际上其它国家的立法考察和由安利、雅芳等公司提供中国直销立法的版本就会成为核心的立法手段之一。因此,2004年中国直销立法流程就难免不处处体现这种为外商投资直销企业“量身定做”的痕迹了。

    而“中体为主、西体为用”的方法体系,第一步要解决的就是中国直销行业健康运营秩序的建立,形成在直销企业准入和监管审核中的正规流程;第二步要解决的就是中国直销商商业行为的有效管理体系,形成对直销商管理的规范性流程;第三步要解决的就是内外资直销企业共同组成的行业协会问题,按国际惯例打造中国直销行业的自我监管体系;第四步要解决的就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良性监管秩序和中国直销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基于以上前提,在本次直销立法体系中,它就应当从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及其它关联部门、研究机构调专业人员,组成固定的、专业化的立法小组,在对中国直销行业现状做出充分调研后来解决该行业长期沉淀的各种运营与监管问题为立足点,结合国际惯例,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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