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投稿 | 搜索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政策 >>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政策 >> 工商总局解读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工商总局解读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12-07 01:06:05  作者: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关键字:工商总局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

    避免同案不同罚
    --解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8日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对这一办法进行解读时表示,出台这一办法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在行政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

  据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各个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为两种,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和以在违法行为中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长期以来,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仍然适用获利说原则,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例外规定。

  如: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并不是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来计算,而是要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区分一般性认定和特殊性认定

   尽管办法适用获利说原则,进而对违法所得作出一般性认定,但同时也有特殊性认定。

    一般性认定是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特殊性认定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则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

  当然,我们在办法中严格限定了适用特殊认定的案件范围。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成本。

  对传销行为违法所得作出专门规定

  传销行为是危害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赋予工商机关重要职责。

  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过程中,工商总局对传销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认定进行了规定,增加了认定非法所得案件类型,加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0

顶一下

0

踩一下
 
 

 

版权说明:

    本网未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或已经支付稿酬的合作媒体所有。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原作者不愿意将文章在本栏目刊出,或发现有与原作不一致的偏误,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将您的版权信息添加到本文章中,或者根据您的意见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 尽快来电或来函与中国直销网联系。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 http://www.zhixiaowang.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页底导航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专家专栏 |  非法传销 |  直销企业 |  教育培训 |  健康美容 |  直销人才 |  直销杂志 |  资料下载 |  招聘求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