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 2008-06-23 13:29:03 作者: 鸣仁 来源: 食品商务网
一、山东谊丞麟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山东谊丞麟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18日至11月29日期间,建立了“消费者”—“业务员”—“专卖店店长”—“市场开发经理”—“市场督导”—公司六级金字塔式的营销网络,每个层级随着发展“下线”数量的增加自动升级,并从新成员认购资金中获取提成。谊丞麟公司规定,参与者必须认购最低1350元1单的产品即“入门费”后,才能成为公司的“消费者”;取得所谓的“消费者”资格后,通过介绍他人购买1个消费单获得“业务员”资格,“业务员”每介绍一个“消费者”可分24次获得480元招商奖励,招商发展“消费者”越多获得的奖励越多;一次性购买该公司20个消费单可获得该公司“专卖店(网络虚拟站)店长”资格,专卖店每发展一个消费者,店长获得60-80元店补;作为较高级别的“市场开发经理”和“市场督导”获得的提成则更多。该公司让“消费者”认购的1350元1单的产品仅仅是价值不过百元的所谓的护心贴、按摩器、健身酒等凑成的“大礼包”。同时随着网络传销组织的迅速膨胀,该公司已经无法满足供应,便从商店购买了彩电、冰箱、空调、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微波炉等产品,以高于市场价10倍以上的价格推销给参与者,1部三星手机D908以3.5万元的高价卖出,1台普通冰箱以1.75万的高价卖出,短短半年时间内非法传销款高达2.4亿元,发展专卖店1000多个,非法所得90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行为,工商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2.1万元、没收用于传销活动用品、罚款7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益美康诚经贸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7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对济南益美康诚经贸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06年11月20日开始,设立“www.emkc.com.cn”网站,并制定了《销售计划》。参与人最低交纳660元购买一份阿胶糕、阿胶枣产品,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可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并形成上下线关系。根据直接购买或推荐购买产品份数,还可升级为“专卖店”、“区域经理”资格。参与人推荐他人购买一份产品可得奖金60元,“专卖店”可从其下线发展人员按每份30元提取奖金,“区域经理”可从其下线发展人员按每份10元提取奖金。下线购买产品的数量越多,上线得到的奖金越多。至被查处时,该公司共发展参与人1689人次,其中成为专卖店的30人,成为区域经理的2 人。该公司总计销售商品23909单(份),涉及资金1441.86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犯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传销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万元,没收涉案用品的行政处罚。对3名主要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传销网站设计、物品存放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另案处理。
三、“广美莎缇”传销案
2006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组织了30多名工商人员,会同20多名公安民警,对正在培训场所开会的组织成员和在居所遥控指挥的组织者同时采取了行动,抓获传销头目11人。经查,该组织以孙某为首,从2005年底流窜烟台市芝罘区租赁场所从事传销活动,对诱骗来烟台的组织成员进行培训、洗脑,打着直销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成形式共分五个级别,即E、D、C、B、A五级。新加入者交纳3050元认购商品才能取得成员资格,成为组织内的“经销商”(E级),经销商直接发展4人成为“组长”(D 级),发展14人成为“主任”(C级),发展90人成为“经理”(B级),发展560人成为“高级经理”(A 级)。加入者通过交纳商品认购款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该组织还设立了直销奖、差额奖和育成奖,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商品认购款中获取收益。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取的利益就越多。工商、公安执法机关先后端掉该团伙在芝罘区的多处窝点,驱散传销人员400余人,刑事拘留11名,依法对传销头目和骨干作出刑事处罚。
四、泰安市康利来经贸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6年11月28日,泰安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员对泰安市康利来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9月20日注册登记,10月12日从泰安市中信灵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灵芝产品7件,加工包装后以“泰安市康利来经贸有限公司”和“香港康利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销售经营,价格以每组660—6600元不等。当事人聘请销售策划人员,制定了“顾客消费奖励计划”。规定:产品销售实行会员制,分层次进行销售。要求购买一定数额的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后就可以获得上一层和直荐下一层的“开拓费”以及市场管理奖,以推荐的会员数量和销售产品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当事人在销售产品时,通过制定“顾客消费奖励计划”,明确规定以发展会员分层次销售方式销售产品,并且以发展的会员数量和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传销行为。工商机关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案
2007年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高唐县工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某商城北四楼4049房间内查获一非法传销组织,当场抓获传销人员55名,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传销人员作出刑事拘留16人,行政拘留2人。经查,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产权归自己所有的某商城北四楼4049房间出租给王某使用,租期三个月,租金1162元已由当事人财务部门收取。而后王某组织人员以销售“娇妃”化妆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并在该商城北四楼4049房间授课。该公司的行为违犯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62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LOB网络传销案
2007年,聊城市东阿县公安局经过9个月的艰苦奋战,一举破获了LOB网络传销案。经查明,该传销团伙以发展LOB远程教育网为名,要求新加入用户交入网费1680元。然后按照:每直接发展1名用户,公司给奖金200元,发展2名用户后,成为左右两区,当发展到9人,且左右两区成3:6或者4:5的模式时,公司给600元的团队奖的返利方式,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线,至案发,全国20余个省市数十万人参与,涉案金额8.9亿元。截止目前,该案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3名,2007年11月,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等5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泰安“8.15”非法经营案
2006年,泰安市宁阳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了梅某等非法经营案。经查明,2006年8月至10月间,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制,形成典型的金字塔非法传销网络,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由“家长”实施封闭式管理,每天在“家长”带领下,集体食住,集中授课培训。该案涉及贵州、四川、云南、广西、湖北、河南及山东等十多个省,参与传销人员2万余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2007年3月23日、4月29日,宁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梅某等2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
八、盛某等非法经营案
2007年6月28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破获了盛某非法经营案。经查明,200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盛某作为“贵州红跃”药业传销组织的销售总监(A级别),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发展下线3.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亿元。2007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盛某被依法移送起诉。破案后,23名A级传销头目相继投案自首。
九、威海“9.01”非法经营案
2007年,威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近8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经营案。经查明,2005年底,犯罪嫌疑人许某伙同他人,成立山东鸿洋神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五一七电子商务中心,建立传销网站hys517.cn,大肆进行传销活动。截止案发,该网络在山东、江苏、黑龙江等多地发展传销人员13万余人,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5名,许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十、叶某、魏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07年8月31日,日照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叶某、魏某等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