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特大网络传销集团覆灭
发布: 2008-04-18 15:08:48 作者: 黄浚滨 来源: 清远日报
清远特大网络传销集团覆灭
一批高层人员纷纷落网
本报讯 近日,清远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总部设在清远市的特大网络传销犯罪集团,抓获该集团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会计、出纳等一批传销组织高层人员,缴获非法传销产品570多箱一万余盒,以及车辆、电脑、账册、宣传资料等一大批。
1月23日,根据群众的举报并经过严格审查,清远市公安局决定对清远市盈草堂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明,盈草堂公司属于个人独资公司,公司全称为“清远市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钱某祥,该公司主要经营电脑软件研发、食品零售、饮用水设备及材料销售、国内贸易。2007年6月,盈草堂公司在互联网上开设独立网站、印发宣传资料等进行公开宣传,称自己是隶属于香港某健康事业机构旗下,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集团公司,并先后在成都、重庆、西安、青岛、广州、乌鲁木齐、南宁等大中城市设立“市、区级代理”店100多个,大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通过高提成、高返还的手法引诱了大批消费者加盟。
3月14日,清远市公安局决定对该网络传销集团展开收网行动。当天清晨,由清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伟文统一指挥,调动经警、网警、刑警、巡警等警种80余警力,并在工商、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兵分几路,对涉嫌网络传销的清远市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总部、财务室、电算室、仓库、员工宿舍等地进行搜捕,抓获该集团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会计、出纳等传销组织高层人员在内的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缴获非法传销产品570多箱一万余盒,以及车辆、电脑、账册、宣传资料等一大批。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组织参与网络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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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特点
与传统的传销相比,盈草堂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更加隐蔽,况且它打着“直销”的名堂,很容易迷惑消费者误以为是合法的。传统的传销组织在给消费者“洗脑”时,比较注重宣传加盟会员后如何快速致富,让人很容易识别这是非法传销;而盈草堂公司却非常注重宣传其产品的质量和效果,该公司用作传销“道具”的产品有“虫草精工粉”、“灵芝孢子粉”等,通过宣传其产品的质量和效果,抓住消费者的心理,让消费者信服该公司是以推销产品为目的,也就是直销,另外,就算发展不到新会员,花点钱购买这些“优质”产品也不会“吃亏”。正是这些心理战术,迷惑了不少消费者,使得该公司的传销网络迅速扩大,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拓展”到了10多个省市。
当然,“直销”只是漂亮的外衣,精明的消费者之所以被迷惑,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经济利益驱动。消费者一次购买该公司780元的产品,就可以成为该公司的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每发展一个新会员都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下线越多则提成越多。另外,购买该公司产品还可以高额返还消费金额,比如消费者购买一份780元的产品(普通会员),就可以获得50%即390元的返还金额,购买3份产品(银卡会员)返还比例为60%,购买5份(金卡会员)返还比例为80%,购买10份(VIP会员)返还比例为100%(当然,返还的期限比较长,而且最终可能兑现不了)。为了鼓励会员多发展新会员,该公司还根据会员的“业绩”设立了“业绩奖”、“辅导奖”、“补贴奖”、“保障奖”、“物流奖”等名目。这些经济利益大大刺激了消费者加盟的积极性。
防范攻略
在互联网时代,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如何识别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呢?据办案民警介绍,方法有以下几种:1、消费者首先要树立法制观念,充分认识传销活动是非法的,做到自觉拒绝参与,不要受利益驱动而以身试法;2、不要轻信网络直销宣传,凡是合法的直销公司都要经过国家工商部门审批,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合法直销公司只有10多家,并且对直销公司的直销产品范围也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到工商部门的网站、或百度搜索查询了解;3、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是:直销是通过多卖出产品来获取更多的提成收益,而传销则通过多发展下线来获取更多的提成收益。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打击传销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力度,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严惩非法传销犯罪分子。2001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凡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