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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文章∶一定要准确认定传销

2008-09-16 23:41:53  作者:欧阳文章  来源:直销人网  点击:
关键字:欧阳文章 准确认定 传销

     ——有感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对传销问题的答复 


     现在,大家对传销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对《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也有异议。我认为,在学术上讨论“到底什么是传销”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在《刑法应重新准确定义传销》一文中,对传销的概念表达我的看法,以求大家教正。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最近我看了隶属于商务部的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对一些咨询者的答复,我觉得很有道理,不妨摘录如下:“一般来讲,传销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是介绍加入隐性网络,传销者交了钱就要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人员的网络。第二,复式计酬,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报酬。再一种是根据参加者本人和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来给付报酬。如果您所说情况存在以上特点则可以认定为传销。”我认为,这个答复是比较科学和比较准确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准确认定传销。

 

第一,传销者必须交钱才能有资格被介绍加入隐性网络结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传销的网络结构是隐性的,这个隐性的网络结构是传销者交了钱以后发展下线,下线交了钱以后再发展下线,依此类推而形成一个以交钱为传导机制的人员网络。这就是各国司法部门都反对和制裁的金字塔式的传销。我国广西、贵州、山东等地的所谓“资本运作”,实际上就是这样的金字塔式的传销。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传销是有一个组织在具体策划,第一个人进入时得先向这个传销组织交相当可观的钱,第一个人所发展的第二个人,也必须向传销组织交同样可观的钱,如此发展下去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传销人员隐性网络结构。这个隐性的传销网络结构是用每一个参与传销人员所交的钱“链接”起来的。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人员,应该也有网络结构,但和传销的“隐性”是不同的,直销的网络结构是公开的,直销人员的名单都要在商务部的直销管理信息网上和本企业网上公布的。同时,直销人员被直销企业招募是不需要交所谓的“加盟费”或“入门费”的,也就是说,直销人员的网络结构的形成,不是以向直销企业交所谓的“加盟费”或“入门费”为前提的,而是在推销直销产品的过程中形成的。这就是直销和传销的重要区别。

 

第二,传销采用的是复式计酬方式。

 

     我认为,用复式计酬代替团队计酬比较科学。复式计酬的“酬”,实际上说明了传销人员取得的是不劳而获的非法所得。按照传销者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来计“酬”,这是传销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根据传销者本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来给付报酬,这也是传销的一个重要特征。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个“业绩”,不是销售产品的业绩,而是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所交的钱。传销销的不是产品,最多就是以劣质产品为道具,他们销售的是“人”。所以,他们只有多直接或多间接发展人才有“业绩”。亦即说,传销者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越多,下线交的钱也就越多,他们的“业绩”也就越多,从而非法所得也就越多,而真正上当受骗的是被发展的大量下线人员。那么,团队计酬是什么概念呢?我认为直销企业实施的团队计酬,是指直销团队根据销售直销产品的贡献大小,直销企业对直销团队人员给予不同的报酬。但其前提是,直销人员不向直销企业交所谓的“加盟费”或“入门费”,直销人员的报酬只能从销售直销产品过程中获得。所以,象这样的销售直销产品的团队计酬,与传销的复式计酬是根本不同的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我认为,对传销我们不能用团队计酬而应该用复式计酬加以认定。

 

第三,没有直销许可证的有实力的企业做直销应该还定为非法经营。

     对没有获得直销许可证的且有实力的企业以直销的名义做直销,国家应该怎么查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不管有没有实力都属于传销。在国家没有修改直销法规之前这样查处是对的,但我认为,传销是有特定概念的,如果《刑法》对传销作了重新定义,那么没有获得直销许可证的有实力的企业做直销,应该还定为非法经营。说其是非法经营,这是因为直销只能是获得直销许可证的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其他企业是不可以做直销的。也就是说,直销是一个特许行业,不是随便哪一个企业都可以做直销的。凡是没有获得直销许可证的且有实力的企业做直销,就违背了国家对行业特许的法规,应该属于非法经营。但如果收取数目可观的“加盟费”或“入门费”,那就另当别论了。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实力的企业用自己劣质产品或用价格虚高的好产品做直销,且收取“加盟费”或“入门费”,就属于传销行为,必须按照《刑法》的条款定为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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