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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专家专栏首页 >> 欧阳文章 >> 建议重新定义传销就是藐视《禁止传销条例》吗?

建议重新定义传销就是藐视《禁止传销条例》吗?

2008-09-16 23:34:48  作者:欧阳文章  来源:直销人网  点击:
关键字:重新定义 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

      最近我写了一篇《刑法要重新准确定义传销》一文,一位朋友打电话告诉我,有人认为,“这篇文章是欧阳文章对《禁止传销条例》的不满和藐视”。好大的一顶“帽子”!我要在这里郑重告诉大家,建议重新定义传销和藐视《禁止传销条例》是两码事,我从来没有对《禁止传销条例》有过不满的情绪,请大家不要产生更多的联想。

      建议重新定义传销果真就是对《禁止传销条例》不满和藐视吗?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此立论可能成立,因为那时有“帽子公司”,可以随时给人扣上一顶政治帽子而致人于死地。但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帽子公司”早已不允许开了,所以这个立论实在有点荒谬,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一件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构成了我国的直销法规。2005年9月1日直销法规出台后,我于当年11月就出版了《法治下的中国直销》一书,阐明了我对直销法规的理解。我认为,直销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中国直销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尤其是对传销,我先后写了一系列的文章,表达了我对打击传销的一贯主张。特别是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对直销市场进行大检查前,我就发表了《坚决维护直销法规的尊严》一文,进一步清楚地表达了我对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基本态度。如果不满和藐视《禁止传销条例》,我会写这样的文章吗?

      《刑法》增设传销罪,这是一件民心所向、众望所归的事。但是,对传销的定义在直销行业里许多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所以,我从学术的角度提出了对传销概念的理解,认为传销应该是特指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反对的金字塔式的传销,因为直销企业的直销员销售产品的多层次,和金字塔式的传销是根本不同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才撰文建议《刑法》重新准确定义传销的概念。如果说从学术的角度提出这样的建议是“藐视《禁止传销条例》”的话,那恐怕以后就没有人再敢向政府提什么建议了。我始终认为,在国家没有放开多层次直销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无条件、不折不扣地贯彻直销法规,不管是直销企业还是非直销企业,都不能做多层次直销。但是,如果把金字塔式的传销与多层次直销划等号的观点,在学术研究上我是不赞成的。作为学者向政府提建议这是一种责任,应该加以鼓励而不是扣“帽子”!如果有人用我文章中的观点或用一些只言片语来给我扣上一顶“对《禁止传销条例》不满和藐视”的政治“帽子”,我是断然不会接受的。当然,如果我的观点有错,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是非常欢迎大家的批评甚至是批判!

      我在《刑法要重新准确定义传销》一文中主要表达的主要意思是,《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并不十分科学,因为把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式的传销混为一谈,很可能会给我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可预料的负影响。“以此确定传销罪这对直销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大灾难”,这是我在该文中的一个担忧。有朋友对我说:“你在文章中用‘灾难’一词,有些领导就认为你对《禁止传销条例》的不满和藐视。”我听了感到莫明其妙!作为一个研究直销理论的学者,应该忧直销企业之所忧、想直销企业之所想、急直销企业之所急。难道凡是搞多层次销售的直销企业的老板也和搞金字塔式传销的组织者一起作为传销分子,一起被定为传销罪获刑,就是对直销行业的“保护”?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尽管我国的直销法规只允许单层次直销,但实际情况却是单层次直销运行过程中已到了难以执行的窘境,所以很多拿牌的直销企业从本质上看都是实行的是多层次销售。这个现实难道我们视而不见吗?因此,我们不能再犹豫不决了,应该乘《刑法》增设传销罪之机重新准确定义传销的概念。这样的建议难道就是对《禁止传销条例》的不满和藐视吗?

      《禁止传销条例》从总体上看是一部很好的行政法规,她凝聚了直销监管部门、直销行业很多人的智慧,对打击传销活动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法规是有阶段性的特点。当《禁止传销条例》在实施中发现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及时中以完善。我认为,目前《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比较宽泛,把直销企业的多层次销售也作为传销认定,这不符合我国直销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直销企业的正常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应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我们就要调整生产关系,千万不能抱残守缺、墨守成规。我们建议《刑法》重新准确定义传销的概念,旨在把真正的金字塔式的传销坚决加以打击,把符合直销规律的多层次直销加以正确引导,从而真正达到全面规范直销、彻底打击传销的法治目的和政策意图。所以在这里,我真诚希冀“有些人”千万不要把建议重新定义传销与藐视《禁止传销条例》划上等号,因为我的“头”太小,这么大的“政治帽子”我戴了根本不合适。

      这里说几名句题外话。有一些人说我写《坚决维护直销法规的尊严》一文是当枪手,拿了一些直销企业的钱才写的。后来我对一家直销企业说了一些公正话,又有人说我这次真的拿了直销企业的钱。这些都是子虚乌有,纯粹是胡说八道!我从事直销方面的研究,是基于对这一行业的钟爱,本人不会做“枪手”,也不会做去直销企业到处捞钱、骗钱的假学者、伪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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