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文章]行政垄断导致中国直销竞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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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读后小议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尽管专辟一章讨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问题,但对于仍然流行的由于行政审批导致的交易限制和由于高“准入门槛”带来的竞争不足却不置一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设定也仅限于商品经营者歧视和地域歧视两个方面。也就是说,行政垄断并没有真正列入反垄断的范畴,行政与市场的分权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保护。从中我们不难看到,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对企业进入直销所设的高门槛规定,实际上就形成了直销行业竞争的不足。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是行政垄断的结果。
不管哪个行业,只要有企业存在,总会有大中小三种类型之分。但是,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对企业进入直销设定的门槛很高,进入直销行业的企业只有大型直销企业和少部分中型直销企业了,大量的中小型直销企业在这高门槛下一个个随之消亡,或转入灰色地带进行违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有12项,其中第3项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直销管理条例》对企业进入直销行业的规定十分严格,在第7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才能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第29条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该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收入的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资本加保证金至少要达1个亿。这样的高门槛,实际上就把中小型直销企业挤出了直销行业,剩下的就是大型直销企业和少部分中型直销企业。也就是说,中国直销市场已形成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局面。而这正是《反垄断法》所要禁止的现象。
《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第三十七条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照这一条款,我们认为,中国直销行业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是由行政垄断造成的。虽然我国政府对直销门槛的设定并没有“滥用行政权力”,但由于政府对这直销行业存有一定的偏见,从政治学的角度去左右这一行业,这本身就是对行业的一种权力垄断,因此,随之而来的就是“申请”、“批准”、“发牌”等一系列的行政垄断措施,这怎么能使直销行业有充分的竞争呢?由此可见,尽管政府主观上没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为了社会的稳定(这里需要加注的是,放开直销市场,只要政府引导、服务、监管得当,是不会引起所谓的社会动乱的),客观上使《直销管理条例》对进入直销行业的规定成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在这里,我建议政府对此应作必要的修正,这是直销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行政垄断导致中国直销行业竞争不足,这是当前切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不解决这一问题,必然要导致直销市场的混乱,加大政府监管直销市场的成本。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中国直销市场竞争不足,外资直销企业已垄断了中国直销市场60%-70%左右的份额,大部分中小直销企业或转入灰色地带违规经营,或转入传统行业。另一方面这种垄断也助长了传销的发展,使政府在打传方面陷入被动,行政执法的成本很高。因此,我作为一个直销经济理论的研究学者,在此郑重建议:从现在起,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沉”到直销市场作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尽快对《直销管理条例》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作认真的修改,以确保我国直销行业有一个充分的竞争环境,促进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真正做到健康、有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