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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专家专栏首页 >> 欧阳文章 >> 第二章 中国直销的经济学定义、基本分类及发展阶段

第二章 中国直销的经济学定义、基本分类及发展阶段 (1)

2008-02-19 13:24:13  作者:欧阳文章  来源:中国直销的经济学  点击:
关键字:中国直销的经济学
  在这一章,我们主要先搞清楚中国直销经济学的经济学定义,然后在这基础上按照不同方式划分中国直销的各种类型,同时对中国直销的发展阶段作一下客观的分析。这是我们研究中国直销经济学的前奏,为我们运用宏观经济学理论和微观经济学理论创立中国直销经济学这门学科作基础性的准备。

  第一节中国直销的经济学定义

  对中国直销的定义是否科学,这关系到中国直销经济学研究的思路是否正确。本书对中国直销的定义是在经济学意义上加以确定的,因为这是创立中国直销经济学这门新学科的需要。

  一、西方主要国家对直销的定义
  直销发源于美国,中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引进直销这种营销方式。为了正确确定中国直销的经济学定义,我们先考察一下西方主要国家对直销的定义情况。根据创立中国直销经济学这门学科的需要,我们主要选择以美国、韩国以及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的定义。
  (一)美国对直销的定义
  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对直销的定义是:"直销是一种通过人员接触(销售员对购买者),不在固定商业地点,主要在家里进行的消费性产品或服务的配销方式。"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定义:
  1、直销是"一对一"的活动
  什么叫"一对一"?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对直销的定义中说得很明白,就是"销售员对购买者"。这和传统销售是有区别的。传统销售的中间渠道很多,比如有一级批发、二级批发、三级批发,然后到商场,不是"一对一"的销售。由此可见,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在定义中把"一对一"销售作为直销区别于传统销售的一个主要特征。从经济学角度看,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把"一对一"作为直销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一,从经济的原始意义上看,"一对一"销售对家产和管理来说,无疑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销售方式,这对节约家产管理的成本是十分有效的。第二,从谋生的角度上看,"一对一"销售方式可以达到买卖双方都能达到谋生最佳福利的要求,是一件"双赢"的好事。如果不是"一对一"销售,从理论上讲,就要多付出买卖双方经济活动的成本,对双方都没有什么益处。因此,"一对一"销售方式是谋生的理想销售方式。
  2、直销是在"商业地点"以外进行
  根据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对直销的定义,我们就知道直销不是在固定场所(如商场、百货商店等)进行的,而是"主要在家里进行"的。对此,我们应该注意理解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直销在"商业地点"以外,二是直销"主要在家里"进行。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对直销定义中的这一确定,就告诉我们直销的另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与传统销售相比较,其销售地点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直销的地点以在家庭为主,也可以在家庭以外,没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直销场所确定在"商业地点"以外,可以减少流通领域的很多不必要的环节,以减少和节约商品流通成本,提高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满意度。
  3、产品的消费性和服务性
  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对直销定义的第三层内涵,就是直销产品应该是消费品,销售过程中应该是以服务为主。直销产品确定为消费品,这与直销的"一对一"销售方式和在"商业地点"以外进行这两个特征是有联系的。非消费品与民众的切身利益关切度不大,而且很多产品十分笨重,不宜"一对一"销售,也不宜在"商业地点"以外销售。所以,直销产品只能是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关系紧密的消费品,而不是其他的非消费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对消费性产品的直销应该是服务性营销。服务性营销是现代营销的新概念,被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吸纳到直销的定义中,具有深刻的经济学意义。传统销售没有什么服务的要求,只要在固定的商业场所销售出产品就算完成了整个营销过程。而直销则不同,在销售过程中要服务,在销售以后也要服务,真正做到让消费者满意。这是家产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民众也乐意接受这种有利于家产管理的服务性营销。
  (二)韩国对直销的定义
  韩国在该国的直销法规中对直销定义为:"直销是一种交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在商店、销售部、营业处以及通商产业部列举的营业场所之外的地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从事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并收取付款。"这一定义,基本上包含了美国对直销定义的内容,如销售地点也是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销售过程中也要做到服务贯穿其中等。但也有不同的地方,如要"签订销售合同"。在这里,我们主要对不同的地方作一下经济学分析。签订销售合同,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普遍做法,直销中有之本不应该有什么需要讨论的。但是,直销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韩国在对直销定义时把"签订销售合同"的内容纳入其中是有其深刻原因的:
  1、规范直销活动
  与任何新生事物成长初期不规范一样,直销一开始也不是十分规范运作的。所以,以合同形式建立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就会使直销的运作就有了规范的可能。规范直销活动,这涉及到经济学领域的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市场竞争的客观公平、个体经济行动对市场的影响等方面,所以,签订直销合同除有着法律意义以外,还有着深刻的经济学意义。也就是说,从经济学意义上看,签订直销合同有利于直销市场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建立直销市场完全竞争机制,也有利于调整买卖双方利益关系结构。所以,把"签订销售合同"纳入直销定义中,对规范直销活动是有很大作用的。
  2、防止出现诈骗
  还有一点需要向读者说明的是,韩国把"签订销售合同"纳入直销定义中,是吸取国内外多次出现重大直销诈骗活动的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营销中的诈骗在传统营销中也有,但直销中的诈骗有着传统营销不可比的隐蔽性。比如各种鲜花铺满的暴富陷阱,就会让许多消费者受诈骗后就难以自拔,有的甚至倾家荡产。所以,韩国把"签订销售合同"纳入直销定义中,就可以从法规的约束上防止直销诈骗活动的出现。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防止出现直销诈骗,这是整顿和规范直销市场的需要。从各直销国家的情况看,凡是直销市场不规范的地方,也是直销诈骗出现频率较高的地方。所以,直销市场要规范,就必须防止直销诈骗的情况出现。从这一点上看,韩国把"签订销售合同"纳入直销定义中,比美国的直销定义要科学一点。
  3、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是直销商的"上帝"。韩国把"签订销售合同"纳入直销定义中,意在保护消费者这"上帝"的利益。在直销中,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签订销售合同"是一个重要途径。因此,韩国的直销定义把"签订销售合同"作为重点,就很明白地告诉人们:直销必须要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的定义
  拥有41个会员国的世界直销联盟(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WFDSA),通过参盟国的反复研究磋商,制定了《世界直销商德约法》,每个会员国都要遵守它。正如"世界直销联盟"秘书长尼尔·奥芬1995年2月28日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协会的下属会员国必须申明遵循商德约法,尽管它不是法律,但能否遵循它是加入世界直销联盟的必备条件。"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的定义是:"直销是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地点通常是在消费者或他人家中、工作场所,或其它有别于固定性零售商店的地点。"这一定义,综合了41个会员国对直销的理解和认识,基本上都能为会员国所认同和接受。与美国和韩国对直销的定义相比,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的定义的不同处,就是强调的直销的"零售"特性。美国和韩国对直销的定义也都是说在非固定销售场所,但我们知道,非固定销售场的经营所有批发,也有零售。这就告诉我们,零售固然是单层次的,而批发就可以多层次了。世界直销联盟在对直销的定义中,专门强调了直销应该在"有别于固定性零售商店的地点"进行。这也就明确告诉我们,世界直销联盟倡导的不是多层次直销,而是单层次直销。深刻了解这一点,对于中国直销经济学确定中国直销的经济学定义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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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直销的法律定义
  下面,我们对中国直销的法律定义作一下全面了解。
  (一)中国直销法规的解读
  了解中国直销的法律定义,我们首先要解读我国的直销法规。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43、444号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件》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和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直销法规的颁布,为解除中国长达8年的直销禁令画上了一个大大的句号,也标志着我国真正走上法治直销轨道的开始。准确解读直销法规,对于认真执行直销法规,促进我国直销事业健康发展不无裨益。
  1、中国直销法规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主要特征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经过多次反复修改,终于成为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为直销企业、直销经销商和直销员基本都能接受的两部直销法规。这两部直销法规是对我国15年直销发展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对西方国家直销立法经验的科学借鉴。
  出台背景。一是为了实现我国加入WTO时的庄严承诺。大家知道,在2001年11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向美国、欧盟等谈判方做出的承诺是:①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3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②中国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2005年是我国政府实现这一承诺的最后一年。实际上,我国政府为实现这一承诺早就开始了积极工作。早在2003年9月10日,第一次厦门直销立法座谈会正式宣告:"2004年为中国直销立法元年"。2004年9月10日,第二次厦门直销立法座谈会又正式确立"内外一致、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方针。这两次座谈会,外资直销企业和民族直销企业以及直销理论专家、学者对立法的宗旨、内容,特别是直销企业进入行业的条件和报酬、奖金划拨比例等,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国的立法工作者还到国外考察世界直销立法的情况。所有这一切的努力,都是为了实现我国加入WTO时作出的3年内直销立法的承诺。因此,我国直销法规的出台的第一个背景是实现我国加入WTO时的庄严承诺。
  二是打破外资垄断和竞争无序局面。打破外资垄断和竞争无序局面,这是我国直销法规出台的第二个背景。所谓外资垄断,就是中国数以百亿人民币的分销渠道利润,被少数外资直销企业所垄断。外资企业在中国直销行业的垄断地位,已经使中国数以千亿计的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向国外。所谓竞争无序,就是直销立法前,我国有数千家大大小小的直销企业,鱼龙混杂,乱象丛生,一些直销企业动机不纯,非法操作,过度敛财,严重干扰了社会的发展,破坏了社会安定,也玷污了直销本身。当看到国外大资本在中国商业领域逐步坐大,对中国流通业的垄断越来越强的时候,直销法规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政府保护民族直销业,打破外资直销垄断的一个法律保障。第二次厦门直销立法座谈会后,中国大大小小的直销企业很快就突破了1,000家,竞争无序的状态越来越严重。中国直销法规的出台,对抑制我国直销市场无序竞争的状况具有调整和规范的强制作用。
  三是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上世纪90年代,当直销传到我国以后,直销人员象滾雪球一样进入了直销行业。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各种各样的直销公司基本上在一夜间冒了出来,其中大部份是属于传销性质。当时,我国有数千万人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以及一些大城市,大部份人被传销坑得倾家荡产,有的甚至家破人亡。中国政府不得不于1998年4月18日发文全面禁止传销。这一沉痛的教训可谓非常深刻,人们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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