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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政策 >> 市商务局负责人就商务领域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市商务局负责人就商务领域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8-06-16 13:23:38  作者:  来源:国家商务部网站  点击:
关键字:商务局 商务领域 法律法规

  为构建和谐商务,奋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我市商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达州市商务局从6月1日起启动了为期一个月的“商务法规宣传月”活动。日前,达州市商务局胡兵局长就与广大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商务法规宣传月”活动期间,市商务局将开展那些专题活动?

    答: 这次 “商务法规宣传月”活动,我们将开展媒体宣传(即在达州主要报刊上进行为期1个月的商务法律法规宣传)、编印《商务适用法律法规汇编》、街头法律咨询、商务专项执法检查、商务法律法规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为了搞好这次 “宣传月”活动,我局成立了工作机构,明确了责任,并将该项活动的开展纳入了工作目标考核。

    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何时实施,与旧《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内容?

    答:国务院最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条例”相对旧“条例”完善了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是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设置管理。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报省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大了对违反“条例”活动的打击力度,如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限塑令”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相关行为规范是如何规定的?“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有哪些?

    答:“限塑令”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单价和款项;不得不按标示价格销售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限塑令”将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本办法所称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

    问:商务部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构,我市商务局有无直接审批权限?

    答: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四川省商务厅的授权,凡在我市申报上述企业其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且属于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我局均有权对其合同、章程进行审批。凡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或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应由我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问:设立拍卖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5、有公安机构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什么叫直销?直销产品范围是怎样确立的?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什么叫直销员、哪些人员不能成为直销员?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有什么规定?

    答: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产品的范围应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1、未满18周岁的人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3、全日制在校学生;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5、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6、境外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4、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问:什么是二手车?在我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什么条件?哪些车辆禁止做为二手车交易?

    答: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符合《达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车辆禁止作为二手车进行交易: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问:什么是报废汽车?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除上述条件外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达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问:《洗染业管理办法》对洗染企业经营活动做了哪些具体规定?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洗染业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境总局颁布的,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从事洗染业经营活动的从业要求的具体规定是:1.要求经营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洗染企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应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2.明确禁止洗染企业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坏的事实等欺诈行为。3.对于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收衣检验、保管、服务凭证等经营环节,对经营者提出了程序和规范性要求。《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还规定了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商务部门负责洗染业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注册登记,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可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问:市商务局作为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如何规划或谋划对这个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的?

    答:再生资源回收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和民心工程。作为再生资源行业的主管部门,我局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这个行业的规范管理:一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座谈、专题研究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国家有关再生资源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制发我市贯彻落实再生资源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目前,我局已对我市再生资源行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并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以达市商改[2007]334号文件转发了贯彻实施意见。三是组建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规划建设达州中心城区(规划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我局的初步意见是:主城区(通川区、达县南外镇)的回收门市、企业纳入我局统一备案管理,目的是中心城区的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要形成一盘棋,并按照国家商务部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对回收门市重新进行规划,原有设置的站点,不符合规划要求该撤的全部撤除;实行“统一布局、统一标识、统一计量”等八统一服务;对流动、沿街叫买的回收人员,委托市行业协会拟定管理办法,实行规范管理。四是加快进度,早日建成达州市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我市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该市场建设占地150亩,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该市场建成后,市中心城区所有的经营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交易的个人必须进驻该市场。

    问:商务局在确保市民喝放心酒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酒类流通身份证,在酒类流通上实施了《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要求所有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售酒时必须开具《随附单》,实行单随货走,一货一单;所有的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向批发商索取随附单,并且妥善保管《随附单》备查;二是扶优打劣,坚持不懈地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保证酒类市场消费安全;三是继续加大日常执法打击力度。市民若发现假冒伪劣酒或疑似假冒伪劣酒,欢迎向我局举报,我们的举报电话是:2678873。

    问: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我市如何保障市场供应?

    答:一是按有关要求,建立了由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达州火车站等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协调小组,明确了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二是在原达州市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关于建立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生活必需品保障机制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下发了《关于完善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供应保障机制的通知》,扩大了应急物资涵盖范围及应急联络组成员单位,完善了应急商品组织和供应网络,严肃了应急纪律要求,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满足市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问:现在一些商家促销行为很不规范,怎样约束商家的促销行为?

    答:2006年9月12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予 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零售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我认为有效地规范了零售商的促销行为,这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零售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我市劳务人员到境外务工需注意哪几个关键问题?

    答:到境外务工人员应特别注意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者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二是根据《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规定,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招收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省商务厅或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登记手续。三是到境外务工人员必须与派遣单位签订好对外劳务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境外保险、违约责任以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内容。

    问:我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如何办理备案登记?需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哪些备案登记材料?

    答:我市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就是我们市商务局。凡我市有意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直接向我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经我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登记材料: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登记机关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应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完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即可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问:你局依法行政工作如何监督?

    答: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接受三方面的监督:一是接受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二是接受局内部监察室和政策法规科的监督;三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举报电话:0818-2679309、2678929
  

  来源:国家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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