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暴富的心理作祟 两起传销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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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都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两起重大传销案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正式批准逮捕谭某、严某、刘某及丁某四名犯罪嫌疑人。
2006年11月起,于都籍犯罪嫌疑人谭某、严某、刘某等以连锁经营为名,窜入贵州遵义,在当地组建传销网络,实行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的分配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鼓动他人发展下线,大肆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谭某发展下线20余人,涉嫌传销金额52万余元;严某发展下线15人,涉案金额39万元;刘某发展下线3人,涉案金额12万余元。
2006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丁某在广西来宾打着“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连锁经营的形式,以小投资、高回报为幌子,诱骗亲戚、朋友、同学,特别是待业大学生加入传销组织。丁某成为高级业务员后,就逐级发展下线10余人,涉嫌传销金额57万余元,丁某从中获利15万余元。
这两起案件引发了人们的深入思考:当前,随着我国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广大群众对非法传销危害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相关部门对传销的高压态势从未减弱,非法传销却难以根除,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许多人难以抵挡一夜暴富的诱惑而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二是传销活动有了新动向,传销的形式已从大规模、公开化转为分散化、地下化,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流动性;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打击传销的法律、政策的认识模糊不清,使得滋生传销的土壤依然“肥沃”。
一夜暴富的心理作祟
为什么非法传销一边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一边却又屡禁不绝?
“为谋求一夜暴利铤而走险,这是所有传销人员的共同‘心理起点’。”于都县检察院一干警说。
从该县侦破的传销案中可以发现,不少传销者以开矿、办厂、做生意等名义,将人骗到当地后,传销组织者对他们采取“洗脑策略”,还有一系列的所谓管理制度,让新来人员在这个封闭的环境中思想慢慢地被控制,有人甚至产生了“骗我来是为我好”、“骗我来是让我发大财”的荒唐想法。
在暴利的驱使下,人性、道德都被抛之脑后,“杀亲杀熟”、亲友相骗已成为传销者惯用的手段。如贵州遵义案中一犯罪嫌疑人A发展父亲和弟弟为下线,致使其父和弟弟多年的养老积蓄和准备用来盖新房的数万元血汗钱血本无归。遭受损失后,其父与弟弟对A恨之入骨,甚至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还恨恨地表示“绝不再相认”。
标本兼治打击传销
“治理传销,从药方上说,需要反思,不能再单纯地以经济违法看待,传销已演变成社会管理问题,需要新的治理方法。这是个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归类到社会管理层面,只有全社会通力合作,才能奏效。”于都县检察院检察长谭年荣如是说。
就如何标本兼治打击传销,有关人士建议:
首先,将“单一打击”变“打防结合”。要不断加大对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在重点地区、人流密集地区设置宣传板,发放张贴宣传单,并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工商红盾信息网刊发打击传销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传销的危害性。
其次,针对传销团伙“打不走、驱不散”的特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相关辖区打击传销责任制、过错追究制、举报投诉和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奖励制度和警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同时,建立工商、公安联合执法的日常监管机制,为准确、高效开展集中打击传销活动奠定基础。
再次,完善监管体系,努力做到防微杜渐。善于发现案件线索是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前提条件,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镇的“眼线”作用,摸清和排查房屋出租情况,掌握非法传销活动窝点的分布、规模等,抓好案件线索来源工作。并通过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等措施,不断压缩传销人员的生存空间,坚决摧毁一切传销网络,让非法传销无处落脚。
最后,完善打击传销法律、法规。根据各地传销案件屡有发生,有的地方还出现愈演愈烈现象,建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传销等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明确界定,以使司法人员办案时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