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台湾多层次传销事业调查报告 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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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交易法于民国81 年2 月4 日正式实施,于88 年2 月3 日修正,依该法第23 条之4 规定由本会订定「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用以管理、规范多层次传销事业,兹为提供厘订有关辅导措施及管理决策需要,特针对报备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经营概况,按年举办本项调查。
法令依据
依据统计法第3、4 条暨公平交易法第25 条之规定办理。
调查范围与对象
至97 年底已向本会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均为调查对象。
调查项目
(一)基本数据:
包括事业名称、联络电话、事业成立时间、资本额、员工人数、营业据点分布等。
(二)事业经营概况:
1.参加人数及传销商数、未满20 岁传销商数、女性传销商数、专职传销商数、订货传销商数、领取佣(奖)金传销商数及退出之传销商数。
2.晋级规定及聘级数、最高聘级及最低聘级传销商数。
3.传销商加入之条件。
4 退货状况、续约状况、佣奖金及福利状况。
5.事业全部营业额、采行多层次传销营业额、进货(或制造)成本、支付传销商佣(奖)金、员工薪资及折旧费用。
6. 多层次传销所销售商品之类别、营业额及来源。
(三)对未来经营概况之看法及管理上之建议。
对未来经营概况之看法
调查时期
(一)调查资料标准时期:动态数据以97 年1 月至12 月全年数字为准,静态数据以97 年底数字为准。(二)调查实施期间:98 年4 月1 日至4 月30 日。
抽样方法
全查
调查方法
采通信调查为主,电话催表为辅。
调查概况
多层次传销为行销通路的一种,系指事业透过一连串独立之传销商销售商品,每一传销商除可赚取零售利润外,并可透过自己所招募、训练的传销商而建立之销售网来销售公司产品,以获取奖金及其它经济利益。鉴于以往不正当的多层次传销曾造成不小的社会问题,因此我国公平交易法特将多层次传销行为纳入规范,并且授权本会订定「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以为执行管理之依据。
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所有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事业,均需向本会报备,截至97 年底止向本会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计396 家,较96 年底720 家,减少324 家(或45%),主要系事业自行彻销报备,及本会97 年积极清查报备名册,将已无营业事实之事业剔除所致。本次调查97 年底仍于本会报备多层次传销之事业计396 家,其中回报97 年实施多层次传销之事业计 235 家,较96 年底258 家,减少23 家(或减8.91%),另23 家主动来函撤销报备、22 家97 年尚未实施多层次传销、余116 家系因故停止多层次传销传销行为或营业状况、搬迁不明。(表1) 本调查系搜集已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97 年经营概况资料,因此以下统计分析系以截至97 年底仍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之235 家事业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