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传销的思考和建议 (2)
关键字:打击传销 思考 建议
无容讳言,现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对非法传销坐视不管,他们认为打击传销是工商为主,公安为辅,如果工商局请求公安机关配合,他们才会出警,即使向110举报传销窝点,也被他们推脱得一干二净:传销归工商管,你找工商局!甚至连亲人解救,公安机关也是很难伸出援手的,经常听到警察说:如果没限制人身自由,他本人不愿意走,我们不管!然后一下全推到工商局。
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上不应该“民不举官不究”,或者干脆不管,因为刚被骗来的新人人生地不熟,又加上人身自由被控制,根本没有机会报警,所以很多新人在那种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会感到恐惧甚至绝望,采取拿刀伤人,甚至跳楼的过急反应,导致了很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所以说当更多的人们落入传销虎口,失去自由,被愚弄,被欺骗的时候,作为手握公平正义之剑的公安机关,在传销经济邪教面前,更应该挺身而出,而不应该做一个平静的看客!
如果在一个城市,公安部门在打击传销上袖手旁观,只有一个工商部门在那里无力地单打独斗,那么这个城市的传销不猖獗才怪!
希望我们在举报传销窝点的时候,公安部门能出警,不说查处,就是简单的驱散,也可挽救很多刚被骗到传销组织的新朋友,让他们以及传销人员知道,这个是犯法的,不让传销组织者留下口实:你看我们这个肯定不犯法,连警察都不管!也希望我们在解救自己的亲人时,警察同志能及时提供帮助,你们的到来,肯定能吓阻那些围追堵截的传销人员,你们的几句劝说,也可能让一个人迷途知返。有困难找警察,我们太需要你们的帮助了。
《禁止传销条例》对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的分工协作上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很笼统,所以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还应该从法律上对它们应尽的职责规定得更详细一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法律上突出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上的主导地位。
打击传销应该公安主导,如果这种“工商为主,公安配合”的格局不打破,那么传销是打击不下去的。
再其次是对传销参与者不能只是简单地驱散,而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传销骨干必须拘留。虽然《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组织者、参与者都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传销流动性大,活动隐秘,加上被洗脑后都执迷不悟,不会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所以抓捕主要传销头目很难。主要网头往往躲在幕后,身居异地,遥控指挥,因此传销源头难以发现,组织者难以抓获。而底下的人都是受害者,根本就没有钱,即使刚加入的人有运作资金,但他们的自我保护做的非常好,钱和银行卡都藏起来的,不容易搜到,所以以上的处罚措施都没有可操作性,很多时候执法部门也无可奈何,只能驱散了事,即使抓了几个小头目,不大一会就放回去了,这样不但没有丝毫效果,相反传销组织更加有恃无恐,回去后更加猖狂地对底下的人叫嚣:你看这个行业犯法的话,警察(或工商)会把我们放回来吗?所以很多对“行业”怀疑的人就坚信不犯法,从而稀里糊涂地交钱上了线。
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在加大“抓头目,摧网络”力度的同时,应该把传销骨干(C级主任)也列入黑名单,抓到后实行拘留(最多可刑事拘留一个月)。虽然这些不明真相的C级小头目也是受害者,但他们已经变成了骗人者,在传销网头身居幕后以后,他们是传销骗术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把这些小头目抓进去以后,整个传销网络将会群龙无首,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如此,则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执法部门在清理传销窝点时,对传销人员只是驱散了事,很多地方连说服教育都没有,除非是构成刑事案件,才有可能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但传销人员已被传销组织“洗脑”,执迷不悟,把执法部门的打击当成“负面”,他们发财心切,辨别能力差,心存侥幸,没有耐心的说服教育是不可能醒悟的。所以执法部门要从心理上拯救他们的心,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做的是一个犯法的东西,引导他们知道事实真相,从而早日迷途知返,主动远离传销。
对于有过传销经历的人我们要多多理解,不歧视、不仇恨,让他们重新受到亲情的接纳,他们也是受害者,不是他们的错,错的是那帮黑心的网头,他们渴望改变、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错,错在他们选错了道路,被别人利用和欺骗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为有志者找适合的工作,或者提供一些劳动技能上的培训,让他们尽快从传销的泥潭中挣扎出来。
最后是严重的地方保护。非法传销在某些地方越来越猖獗,可以总结一下:黑心网头是罪魁祸首,地方政府和提供活动场所的老百姓成了帮凶!
传销组织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其生存环境。大家都知道传销组织都采取异地邀约,把天南海北的人骗到某一城市进行集中“洗脑”。由于大批人员的集聚,他们要吃要住,所有生活资料都在当地选购,某种程度上会给当地经济带来短期的“繁荣”。再加之许多群众法律和社会意识淡薄,唯利是图,主动为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场所。更有甚者,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地方保护根深蒂固。我们很多地方政府对非法传销的默许和纵容已经不算是什么秘密了,广西对非法传销的地方保护更甚,因为很多城市都很贫穷,地方政府把传销也当做“产业”来发展,因为几万人的传销大军,对当地肯定有好处,菜价涨了,菜农受益;房价涨了,老百姓争相盖房,据说当地还提供优惠贷款,鼓励盖房。一个传销“产业”,带动了其它各个产业,何乐而不为呢?如果地方经济上去了,为政一方的父母官不但脸上有光,而且还可以升官发财。
当然地方保护在全国都普遍存在,地方政府确实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社会需要公平正义,我们的执法部门更应该拿起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把非法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露头就打,而不是消极应付,坐收渔翁之利!
传销组织经过这么多年的苦心经营,很多都带有黑社会性质,并存在官匪勾结的现象,在当地建立了一张关系网,一有风吹草动,很多既得利益者都会向其通风报信,并提供保护。很多传销课堂在当地都存在好几年了,而且家喻户晓,执法部门也多次清理过,可是依然“涛声依旧”,又有几个见利忘义的房东领到了5万到50万的罚款呢?这一现象值得深思。所以要想彻底铲除传销,还必须打掉这张关系网,惩治不作为并提供保护的贪官污吏!
传销组织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让一个新朋友从不理解到理解,不认可到认可,最终把受骗者改变为死心塌地的骗人者。在做反传销的解救时,我们反传销的专业人员面对传销痴迷者们往往也无能为力,他们把我们所说的一切全都当成负面,只相信他们所看到的“现实”,反洗脑的工作实在太难了。而传销网头活动隐秘,身居幕后,遥控指挥,连传销人员都不知道他们身在何处。因此传销网头难以发现,组织者难以抓获。打击传销的重点只能放在传销的源头,出租屋的管理上下手。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在一个城市里非法传销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谁敢给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就罚款,让《禁止传销条例》得到真正执行,非法传销没有了生存的土壤,肯定就不会那么猖獗了。执法部门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传销。
打击传销取决于各个地方的态度,需要切切实实的行动,更需要各个部门的齐抓共管。打击传销工作应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区、街道(村)为单位完善综合整治的格局,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的范畴,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警力有限,民力无限!光靠执法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每个有良知的人行动起来!为了提高民众的积极性,政府机关可加大宣传,在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并向举报者予以奖励,也可公开招募一些热心公益的反传销志愿者,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非法传销打一场持久的阻击战,彻底地铲除传销经济邪教!
附: 可以学学一些城市打传的成功经验:
建立“一个信息台”。各居(村)委会制作“房屋租用动态图”,并上墙公示,把出租房、宾馆、饭店以及社区(村)内的常住人员、外来人员等基本信息录入台账,建立集线索收集和指挥协调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执法部门可通过该平台,根据线索迅速进行排查并制定行动方案,捣毁传销窝点。
发放“一封公开信”。居(村)委会组织人员向辖区的每个出租房主发放印有非法传销危害、相关法规及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致出租房主的一封公开信》,同时,通过发放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加强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房主的教育工作。
签订“一份责任状”。区(县)政府与街道办(乡、镇)、街道办(乡、镇)与居(村)委会;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责任民警以及工商局与工商所之间要层层签订“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责任状。明确打击传销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因渎职、失职或重视不够导致恶性事件或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构建“一个监管网”。街道办(乡、镇)居(村)委会组织常住居民、保安、联防队员等组成“打传巡查组”加强社区巡查,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监控传销,让外来人员能够拒绝传销,让出租房主能举报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