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不要成为少数人的专利,“解救”、“卧底”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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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网络一些报导,某某人“卧底”传销组织内部,揭破内幕,还经常看到一些文章,“反传”人员成功“解救”某某人。对此,让人深感疑惑和不安。“卧底”和“解救”这两个词组,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是专政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为。电视中经常看到,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刑警组织、禁毒组织、特种部队成员……冒着生命危险,执行这些特殊任务。而这些任务首先是受到当局的全力支持,甚至就是当局策划的行动计划一部分。“卧底”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犯罪组织的内幕情况和犯罪证据,以便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解救”则是因为有人受到生命伤害的危险,人权第一的思想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无偿对待民众的要求,必须用具体行动证明政府是保护人民的。但是,目前网络中出现的很多报导,令人存在疑惑和不安。
“卧底”是对犯罪组织已经由执法机关内部定性后的特殊行为,正是因为法律上反对有罪推定,所以为了解决没有证据无法制裁罪犯的社会问题,才采用的特殊手段。特别是腐败成风,有钱鬼磨互动成为社会问题的时候,用“卧底”的手段来维护法律的权威,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特殊现象。
至于“解救”,只能是人身可能受到伤害危险时才采取的紧急措施,而且是执法机关无偿的行动。电视剧也经常看到,受害人家属出于对家人安全的担心,宁肯向犯罪组织妥协,破财免灾,不愿意执法机关介入,甚至不让执法机关知道。很多胁迫行为往往不是针对受害人自身,是利用受害人的安全作为筹码,大多是为了交换其他利益。所以,才有受害人家属宁肯妥协破财免灾的思维。
“卧底”和“解救”词组不是滥用的,有前提和条件的约束。如果一个社会“卧底”和“解救”成为普遍现象,这样的社会令人恐怖。
反观目前网络上很多媒体、记者、个别人员,对此津津乐道。“卧底”的无组织、无计划、无结果的行为,是为了什么?因为什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必须采取这种非常手段,而且是个人不是执法机关制订的特殊行动计划?
还有“解救”行动,报导中经常看到这样的陈述,有的不仅不是执法机关的特殊计划,甚至还抱怨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置之不理,不管不问的情况下,“受害”人员家属才求助他人的无奈之举。
无疑,这样的人这样的壮举更增添了正义的光环!但却反衬了社会的黑暗,国家的腐败,执法机关的冷漠无能……
如果是个别地方个别案例,不仅是解救个别受害人员的事情,而且涉及到追查当地政府机关行政不作为惰政的问题。
难道中国当今社会到处都是贪官污吏和犯罪组织互相勾结?对民众的正常要求视而不见,推出门外,让民众自己去解决“解救”问题?让个人冒险去“卧底”?“卧底”后怎么处理?中国存在那么多定性的“犯罪组织”,需要用“卧底”手段才能解决法律执行问题,这样的宣传,这样的报导现象成为普遍,是事实真相还是曲解误导?
这样的宣传泛滥成灾,不是好事情。让人民怎样看政府?世界怎样看中国?怎样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难道中国不仅有台独倾向,还存在桂独、滇独、黔独、川独……遍地烽火狼烟,中央不能集权,各地诸侯分裂独立自治,县官不如现管的问题?
不要沽名钓誉乱用这两个词组,更不要认为有偿解救只要金额少就可以理所当然理直气壮。就应该“受害人”家属提供必须的费用。真的有证据证明当地政府不作为,该解救不实行解救行动的案件,直接告涉案机关和人员渎职罪好了,如果渎职罪不能成立何必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