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通过《直销管理条例》的奖金制度
质疑通过《直销管理条例》的奖金制度看了《东方直销网》2005年11月8日热点新闻,《天狮集团调整直销员薪酬制度方案》,方案主要内容:
1.直销员一律从销售产品中得到18%折扣优惠
2.根据销售数量可以得到4%—12%的佣金。
虽然两项合计不超过《直销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规定,但是,代理商(直销员)根据商品数量可以享受不同折扣率,这样和传统的销售模式有什么区别?怎么体现直销模式的特色和优势?也许直销员可以不用开店铺,不用申请营业执照,但如果取得直销员资格过低,等于产品降价18%,直销员怎么直销?如果直销员取得资格门槛过高,又涉嫌收取入门费赚取营业外利润行为,同样违法。这样的制度即使通过取得牌照对企业有什么意义?对直销员有什么意义?这样的模式还算直销模式吗?如果企业是为了取得牌照,另行变通,那么,政府如何监管?不能让《条例》成为笑柄吧?
至于其他企业的制度调整,可以做同样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