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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法规 >> 直销立法有待完善 北大教授呼吁开放多层次直销

直销立法有待完善 北大教授呼吁开放多层次直销

2007-01-01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直销产业发展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就直销立法的完善与开放多层次直销的可能性发表了意见建议。

  刘凯湘直言不讳地说,《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须肯定其积极作用,毕竟第一次从立法层面确认了直销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营销模式,有利于直销业走向规范。但解读两个条例,其立法宗旨是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中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是怀有一种保守心态、怀疑心态来制定条例的。尤其是只允许单层次直销,禁止多层次直销。显然是谨慎有余,开放不足。

  刘凯湘说,直销立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从政府的审慎、保守走到慢慢开放。直销确实是在商业营销模式当中比较特殊一种模式,有一定的风险。

  但是,刘凯湘认为,直销立法应该是鼓励交易的。他说,直销说到底是一种交易方式、商业营销方式,任何关于商业营销的交易法律,如果最终不是鼓励这种交易,而是限制这种交易,甚至禁止这种交易,它就不能说是好的法律。民商法也是体现这种理念的,倡导公平交易。

  其次,立法应该完成法律界定。按照条例对直销的定义,只要你不是向最终的消费者推销产品和服务,你就不是直销,不是直销是什么?就是传销?!这就很麻烦。直销和传销在法律上的界定,必须要清晰。

  刘凯湘说,两个条例难免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一是计酬方式30%的比例控制问题,难以符合客观实际;二是直销员队伍,因制度变化可能发生动荡;三是由于直销员的资格限制,可能降低未来从业人员的层次;四是否定多层次直销,可能会阻碍直销业的长远和良性发展。

  刘凯湘称,现行法规在实施中显然会遇到问题。实施成本应该比较低、效果比较好,才是一个好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如果实施过程问题很多,人们都想怎么来规避你,这样的立法问题就很大。通过立法来人为地制造灰色地带,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按照现行法规企业很难做下去,胆大一点就会搞变通,变相实行多层次直销。比如说直销员自己注册公司,或把直销员变成公司员工,还有经销商加员工制之类。

  刘凯湘提出:“应在立法中真正明确规定对金字塔式销售的限制,使相关人员包括消费者知道,真正非法的有危害的,就是金字塔式销售。”

  刘凯湘说,市场准入属商务部以及下属机构,市场经营属工商总局以及下属机构,公安机关也介入,打击传销。其实,在监管方面,行业组织可以起作用,全国性的、地区性的、行业性的(如保健品、化妆品),都成立协会,社会监管多一些,不要光依赖政府监管。另外,作为一个行政法规立法以后,还有相关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部门规章之类比较完备的体系规范。从法律责任上,比如说对于连带责任问题,消费者退货换货问题责任倒置的,这些都是对消费者有利的,还应该增加一些对直销企业有利的条款,要多赢。

  刘凯湘还说,关于开放多层次直销的可能性,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多层次直销的合理性,包括理论基础,体现按劳取酬,鼓励交易,符合国际惯例。“现在有学者乐观提出,8年到10年会实现多层次直销,这个具体时间很难准确预测,但是我看还是挺符合实际的。多层次直销最终会得到承认,在多种场合我都秉承这样的思路,呼吁政府最终要开放多层次的直销。”刘凯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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