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内资直销企业审批工作流程
2007-07-01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外资直销企业已达16家,而内资直销企业仅仅5家,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此。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内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工作流程做了规定,并对行政事项名称与类别,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具体事项作了明确说明。 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申请材料: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经当地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当地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服务网点方案的,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审批机关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内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工作流程图
相关法规:中国政府颁布十四部直销行业法规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