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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历史 >> 中国直销,潮起潮落15年

中国直销,潮起潮落15年

2006-04-30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引  子

  又一个“五一”,节日期间,总有一种冲动要写写直销这些年来在中国的潮起潮落。可是提及述史,就想到了我们国家的改革史。进而,又想到了我们国家的建国史。

  打从毛泽东主席率了大队人马从西柏坡拔营向北京进发算起,到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末的经济改革这是差不多的三十年的时间。这段时间,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事件、经厉了土改和经公私合营事件、经历了抗美援朝事件、经历了中印边界保卫战事件、经历了中苏边界保卫战事件……。同时也经历了三反五反、四清运动、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运动、文革……。毛主席在进京的时候曾经戏说这是共产党人在进京赶考,事实上成绩还是很不错的。在蒋介石的政权退让出大上海时,曾经有人预言别看中共军事厉害,轮到经济就坚持不了3个月。看看这30年,竟是那样的风风雨雨、潮起潮落。

  党的集体智慧和思想,建国的经验和教训造就了邓小平领导集体。这个核心开创了经济的而后是政治的改革先河,当时的口号是摸着石头过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商品经济。结果怎么样?结果是国力剧增,百姓富裕,是世界为之震惊和佩服的超过8%的经济增长速度。尽管,这里也有贫富出现差别、失业、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曾经有人也预言过,说中国会成为前苏联第二,但是五星红旗依然在世界的东方高高飘扬,飘扬的那般热烈和从容不迫。看看到今天为止的这改革25年,竟还是那样的风风雨雨、潮起潮落。

  在这个改革的进程中,发生了许多事件、许多的大事件。比如私有经济的出现、比如外资大量的进入中国参与经济建设、比如股票和证券、比如电子技术和互联网、还比如一种新的经营模式——直销。

  直销其实是中国经济进程中的一个一般性的事件,和私有经济、外资进入相比,其冲击性实际是小的多了。回忆一下就知道,当私有经济的出现不仅带来贫富差别而且出现雇工的时候,全社会是一种怎样的不接受!那不是地主资本家又回来了?这怎么得了?那么多的先烈抛头颅洒热血打下的江山不是受到了根本性的威胁?再回忆一下当初外资的进入,那时有一个原则的、不可动摇地红杠杠,就是基础的重要的行业不准进入,可以进入的领域也不许外资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超过49%。因为很担心被外资控制啊。可是私有经济和外资到今天仍然在轰轰烈烈的发展,因为这一切不可能让江山变色。恰恰相反,这些成分共同铸就了共和国今天的辉煌!

  莫非发展一个直销模式会比当年的发展私有经济和引进外资更可怕?这是不可能的,但是看看直销的发展历程,依然是那样的风风雨雨、潮起潮落。

  二、直销模式进入我国的初期如同刚刚从掀开门帘的缝隙中涌入的晨风,于不经意中让人打了一个喷嚏。

  关于直销进入大陆的时间,比较公认的纪录是1990年。中美合资企业雅芳使用直销模式经营其产品,一些媒体也给与了肯定的报道。实际上还有比雅芳更早的企业。早在1990年以前,一家经营磁性保健床垫的日本公司(Japan Life)就已经悄然的进入深圳,开始按直销制度来销售床垫——尽管没有取得任何许可经营。这家公司首先在深圳开始,然后进入广州。参与的人数之多、发展的速度之快,连这家日本公司自己都深感震惊!

  1992年,安利进入中国,并取得了15亿人民币的销售额。而那些跻身其中的安利们也都程度不同的实惠自身,圆了自己的创业梦。安利和雅芳在中国如此漂亮的淘金,让商家们垂涎之余纷纷抢滩。1993年,仙妮蕾德进入中国。1995年,玫琳凯进入中国。1996年,特百惠进入中国,并将总部和工厂均设在广州。1997年7月华良公司以“消费联盟”名义,进入中国……。

  据统计,到了1993年,几乎全国所有省会城市、沿海大中城市都有传销公司活动,当时有传销公司近200家,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少于100万人。

  但也就在此时,负面的社会影响也随之而来。有些不法分子混水摸鱼,在传销活动中偷税漏税、推销质次价高、假冒伪劣产品以牟取暴利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

  在直销进入我国的整个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积极并且理性的关注和规范着直销行为。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注意一下这个比较早的文件的标题,我们不难知道,这时政府只想约束直销行为,打击其中的不法行为。而到了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开始强化控制,这时政府已经意识到负面问题越来越多,又一时找不到完全之策,于是开始增加控制力度,办法也只能是先降温再说的一刀切。

  直销无罪,罪在黑心。就如同一把好钢口的菜刀,用之于切菜是炊具,不幸被歹徒用之于抢劫就是凶器。尽管直销在我国是新东西,我国又有自身的国情。但是政府的政策理念依然是理智的、睿智的。我国政府从来都不曾在直销是商品经济的经营模式之一这个认知上动摇过、模糊过。这一点从1996年颁发的《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里面就可以清楚地看到。95年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确实是意在严管,但严管并不等于取缔,于是才有96年的《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并且正式批准了41家企业可以进行直销。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政府要使用法律来规范直销行为。

  紧接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传销管理办法》。同年,160多家企业通过国家工商局的审核批准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多层次及单层次传销。《传销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对传销的一种肯定,但在更深层的意义则是我国政府的施政和管理国家经济生活的政策理念和意志的体现。

  这个政策理念和意志是什么?就是法制原则,就是种树原则。什么是法制原则?就是用理性的规范去指导、约束经济行为,而不是用人治和权力。什么是种树原则?种树是为了乘凉,只要能够让我国经济和百姓乘凉的树就去种之养之护之——尽管这中间需要浇水、驱虫和剪枝修理。

  到了1997年,传销公司达几百家,从业人员在1000万人以上。

  尽管此时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但是直销的形势已经处于失控的状态了。“一场暴富的梦想笼罩着中国大地,传销在那时热遍祖国大江南北,在大街上,在汽车里,在办公室,在家里,在一切有人活动的场所,传销像幽灵一样徘徊着,真真假假,泥石俱下。”做传销公司的好象是经济邪教的教主,做直销人的好像是中了魔障,并且,完全以诈骗和非法集资为目的的“老鼠会”和非法传销公司大行其道,鱼龙混杂之处,根本无法分辨那里是黑、那里是白。至此,传销逐渐成为商业诈骗的代名词。

  1998年1月20日,国务院会同国家计委、经贸委、公安部、内贸部、工商局等部门决策,决心“禁止传销”。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终于以“一刀切”的形式对传销和直销活动全面地、严厉地加以禁止。

  考察这八年,我们会发现什么?值得反思的东西实在太多太多,从宏观概括的角度,我们会在4个方面有所发现。

  其一是发展趋势的大认同。在当时,发展私有制经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引进外资、还有提到日程的政治体制改革……那一桩都比直销模式更有社会的影响力,所以当时政府把直销列在靠后的位置去关注是再正常不过的次序排列。但是,政府意识到,直销模式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应有之议,应该去发挥这种经营模式的作用。在另外一个方面,经过了10年的改革开放,人们不再担心会有过去运动那样的反反复复了,于是极大的认同了商品经济,也雄心万丈的要去一试身手。这种对发展趋势的大认同,引发了更加广泛的经商大潮。

  其二是完善政策法律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到90年,我们的国家改革开放仅仅十几年的时间,我们的政府刚刚把中华之巨轮驶入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而手中的航海图资料并不齐备,是需要摸着石头前行的。也就是说,对于遇到的每一个新东西、新事物、新理念、新模式……都不可能有完备的处置预案备选,对于直销模式进入中国,我们的政府也是一样,这需要一个过程来逐步的熟悉和掌握。其实就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也不可能做到完美控制。那我们又为什么苛求于我们的政府呢?

  其三是直销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不成熟。1990年前后,正是我国改革进程中比较关键的一年。一方面经过10年的改革开放,全国公民的改革和创新意识已经完全被唤醒,那种求发展的意识和创财富的冲动是十分强烈的。10年之隔,犹如昨天,不用费力的回忆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时的一切。那个时候,参与商品经济未久的中国公民是那样的希望改变生活的质量,是那样的希望摆脱清贫的桎槁,这种热情是民族性的,是国民性的,同时也是不理智的。而恰在这个时候,夸张的一夜暴富梦从这个时候的林林总总的传销中衍生出来,于是就和当时那种致富狂热一下子窍合上了。自此,非法传销和真正意义上的直销不再有形式上的分别,都成了致富创业的捷径和魔棒。

  其四是直销公司短期行为倾向严重。对取得利润的冲动是公司的本质,而对中国初期改革开放的态度保留又必然会纵容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于是,在这个时期里,我不想说那些真正意义上的直销公司曾经理智和坚决的阻止和杜绝具体经营人员的拉人头行为。这些真正意义上的直销公司有一件事情是彻底的做了,就是始终保持了产品的质量。这也是为什么在严厉打击之后,还有不少公司作为直销模式的代表得以保留经营的原因之一吧。

  以上四个原因共同存在于这个时期之中。这四个原因,每一项都是要命的原因,有了这四个原因并存,这个时期不翻江倒海、一塌糊涂才怪。我觉得,反思历史是为了更好地走今后的路,作为直销模式的支持者,我不想重复过去,只想让直销模式在中国发展的更好,让更多的人从中受益。

  三、在中期则是针对当时正处在整合变身的社会环境和没有很好的规范的直销行为的双重因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进行刹车处理。

  本篇文章以1998年到2001年这段时间为分析背景。

  可以说,私有经济、股票和证券、自由竞争、浮动汇率以及直销等等,这些都是商品经济中的锋利无比的双刃宝剑,用的不好,就会自伤自毁。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远的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是不是自由竞争的负面结果?曾经发生的纽约股市的黑色风暴是不是股票和证券的负面结果?几年前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是不是浮动汇率的负面结果?那么,我们因此废除自由竞争?废除股票和证券?废除浮动汇率?我们不能这么做,这么做就叫因噎废食,这是十分蠢笨的十分不理智做法。

  同样的,对于直销这种经营模式,从政策这个角度也同样不可能是在真正意义上去封杀处理。98年开始的所谓对直销的封杀,实质是处理混乱局面的一种临时措施。

  在当时的情况下对直销的市场进行控制,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笔者都认为是必需的。不控制,老鼠会将更加无法无天;不控制,国民的暴富狂热就不能很好的降温;不控制,也就不能很好告诉众多直销公司到底该怎么做才是符合百姓和国家利益;不控制,政府也没有时间来喘口气、来很好的考虑该如何打造直销的法律环境。

  政府对直销的控制和对非法直销的打击开始于1998年。1月20日,国务院专门会议研究传销问题,会议决心“禁止传销”。1月24日,李岚清强调:传销方式应予禁止;2月14日,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李必达出面讲话。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成的传销活动。6月1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原外商投资传销公司转型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有64家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呈报了转型方案,其中安利、雅芳、仙妮蕾德、天狮、玫琳凯、完美、特百惠等10余家企业获得批准。

  在《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对相关的查禁和打击行动开始,98年11月,安徽省蒙城县永青日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法机关认定为变相传销而查处;1999年初,金星保健品实业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变相传销而查处……自此以后国家对非法传销一直严抓不怠,从1998年7月之后,又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等一系列政策加强打击力度。各地执法机关查获传销案件数以千计……。

  98年前后,也可以说是中华文化传统中几个互相冲突的人文意识大冲突的集中表现时期。在中华民族的思想理念中,有两种意识非常值得注意,一个是“大圆满崇拜情结”,一个是“无奸不商”。这两种意识在国民参与直销的过程中体现的十分突出。

  大圆满崇拜情结简单说就是对行为和追求本身赋予了太多地理想化色彩和成分,因为理想化的过分了从而显示出明显的不切实际和幼稚。对“大圆满”的崇拜,在中华民族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中显得十分的热切和执著,其社会基础也是十分的广泛和深刻。从“五四”运动开始,全社会性的反思在鲁迅等一大批觉悟者的带领下迅速形成。直到今天,这个反思依然没有停止。

  在太多地市民百姓抱着强烈的投机心理投身直销,投身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对自主创业和发家致富这个目标里参杂了太多的理想化的、非理性的期望和因素。我们回过头来检视那段时间里参与直销和非法传销的人们的心理和动机,是不是看到了“大圆满崇拜情结”在作祟?

  无奸不商,作为一种态度和意识。从一个方面讲,利益驱动下的商业活动确实是不择手段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目标,所谓“奸”的概念涵盖了商业动机上的无情攫取,涵盖了方式方法上的不择手段,涵盖了买卖关系上的互不信任。所以这个文化认知也是实事求是的。在另外一个方面,泛中华文化中的“奸商”理念又包含着深刻和顽固的歧视意识和弹压意识,也就是片面的强调了商业的负面作用,进而对商业行为不是积极的调控而是消极的排斥和压制。

  这种思想和意识在我国的现阶段依然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当使用不恰当的方式从事直销的时候会有负面影响,当怀抱着“一夜暴富”的动机加入“老鼠会”或者非法集资组织更加会有负面影响。这些负面的影响不仅涉及自己也涉及他人,于是就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问题,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当这些问题出现之后,社会各个阶层往往不是冷静的、理智的去客观全面的分析个中的原因而只是片面的指责这些直销公司、这些运作模式、这些坑人害人的骗子,于是一切都归结到“无奸不商”之上,于是用事件的一个原因掩盖了事件的所有原因。

  这样做真的有利于一件事情的客观处理?真的有利于一件事情的全面认识?真的有利于在长远意义上保护市民、百姓和消费者自己?

  从民情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不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在我国不断完善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国民的商情教育应该也是关键的不可缺少的大环节和大课题。笔者认为这是必须的,这个大课题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让理性的认知、行动和理念的更多一些,让全社会对直销、对商品经济的了解更多一些。

  在我看来,这段时间的严控和严打有三个大意义,一是对非法活动有彻底的打击作用。二是对国民有全面的教育作用。三是对直销商家有明确的规范作用。诚然这样做有损失,但是损失是个方面的,不单单是百姓,也不单单是商家。如果这些损失能够换来今后的直销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那么在国家是幸事,在商家是幸事,在百姓更是幸事。

  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十分必要,其必要性不仅仅是减少对社会和百姓的危害,也在于为真正的直销正名和清理场子。如果不对非法传销进行打击清理,那么这块市场如同炖鱼的大锅,则非法传销就是腥鱼臭鱼在里边混杂,这锅鱼任谁都吃不好。

  对国民的教育十分必要,其必要性不仅仅是理性化的消费者行为是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最好方式,也是对直销商家最好的支持,因为只有理性行为才能对直销这个模式有更好的理解和认知,只有理性行为才能形成稳定的健康的消费。

  四、现在和今后,问题的关键不是去限制直销这种经营模式,而是如何引导、如何规范、如何运用

  之所以用2001年做为时间坐标来划分直销到目前为止的不同时期,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年我们的国家正式加入了WTO组织,并且承诺在三年内开放大陆的直销市场。其二,经过三年对各种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的严厉打击,各种老鼠会几近绝迹,政府花大力气进行的清场工作做有成效。其三,社会的各个阶层在对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的严厉过程中受到一定的系统教育,分辨能力有所提高。对于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什么是非法的传销有了初步的甄别能力。

  以上三个原因,人们往往偏重于第一条原因。笔者认为,加入WTO仅仅是政府中止临时性政策的一个藉口和时机的选择而已。中国政府从来的作风都是在原则问题上毫不让步的,否则加入WTO也不会谈了这么多年。夸大WTO的影响力的说法既不切合实际,也无益于更好的理解和勘透政府的政策意图。倒是后两条才是政府改变方针政策的真正原因。

  在1998年到2001年这期间,依据政府的规定,在经营模式上做出变通的直销公司也表现不错,这多少有一点大浪淘沙的效果。因为这些转型后的直销公司用自身的诚信和优质的产品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息,这个信息就是真正的直销是以高品质的产品为依托的,是把正常的销售获利返还给消费者而不是依靠非法利润,是非常利国利民的。

  紧接着,新兴起的以直销模式为自己的一部分经营方式的公司开始陆续进入大陆,这些公司更带来了全新的理念,让社会的各个阶层从更新和更高的角度来重新认识直销这种一度谈虎色变的经营形式。

  比如像LEXXUS公司就是这样的公司。LEXXUS公司就其本质来说是以互联网为技术依托的电子商务公司,他的产品全部是采用网上购物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销售,其结算同样是依靠电子结算体系来完成。这种电子经营特征明确的公司也需要直销这种经营模式来解决产品的体验和交流的问题。因此,过去单一的直销模式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今天又有了新的用武之地。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真的要把直销永远的封杀?那么网上销售的产品该如何走近消费者?

  我们知道,消费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越来越理性和多样化,可是网上购物又注定无法完成商品和消费者的直接接触——因为屏幕是商家和消费者沟通的主体沟通方式。于是,如何体验产品就成了网上购物的最大障碍。这个障碍不解决就不可能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这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一个死结。怎么办?只是单一的依靠电视广告?

  上面例举的电子商务仅仅是一个现实的例子,通过这个例子也足以说明了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其存在的必然性。实际上,直销这种形式直接拉动了就业容量,更加细致的呵护了消费需求多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直销可以降低创业的资金门槛和知识门槛从而有助于缩短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直销还可以让传统销售经营的死角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了直销的生命力和应用的价值。既然价值存在,那么就不可能在历史的舞台上消失——不管使用什么限制方式。

  所有这些,不仅存在于有识之士的认知之中,也存在于政府施政的考虑之内。所以,解除封杀、积极扶持也必然是政府政策和国家立法的应有之题——就如同  98年为了整顿市场而大力封杀一样的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   

  2002年2月21日政府颁布(工商公字[2002]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也就是《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在31号文发布不到1个月,2002年3月13日,朱总理在向人大代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对人大代表明确表示,政府要把打击非法传销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义之一。

  在前文笔者就表述过,对“老鼠会”等形式的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的铲除是为了给真正的直销清场子,而三年的期限内如果铲除的不干净,到了放开之时鱼龙混杂、投鼠忌器,收拾起来就更难了。所以,在这些年里,政府的目标极为明确,就是铲除产出再铲除。有关这一点,在“31号文”中的第二、三、九、十条正都有明确体现。而对单层次直销,31号文则多是在管理上规范加以强调。这反映在文件中的第三、四、五、六条上。

  与此同时,政府也在试图树立一些在今后有一定示范作用的标杆,供以后规范市场使用。因为一旦开放直销市场,国内外直销公司定是一拥而起。如果能在这队伍里,安放几个标杆式的经营模式提供参考,似乎对市场的管理能够更加容易一些。

  31号文件依然不是直销法,有不少人在抱怨国家立法太过缓慢。其实,“31号文”本身就是借鉴其他国家的直销法的一个阶段性的成果。比如在31号文的第十条规定,转型公司“每次培训的推销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这规定,和韩国法律规定直销公司每个地区的推销人员达到50人就必须设立一家店铺来管理的内容几乎如出一辙。

  对国内直销市场来说,31号文件意义深远,国家的严厉监督和改制,并非是简单的封杀,是希望直销能更适应国情,以便于在将来谋求更好的发展。因为国情适合的程度,决定着直销开放的程度,决定着直销的发展进程。政府的这个意图在后来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这说明什么?还是在说明政府对直销的态度重在引导而不是封杀。

  2004年2月,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公开表示“要在年内为直销立法”。对于这个信息的发布,社会对此反应相对平静,倒是直销界业内人士震动剧烈,仿佛不敢相信一般。此后不久,众多企业纷纷开始动作,大有厉兵秣马重整旗鼓的心劲。像大连珍奥在同年五月收回了重庆的传统销售渠道,建立自有专卖店渠道,开始初期的直销尝试。在此期间,包括安旗、安惠、维佳、大连慧力、中山盛世铭在内的一大批直销企业也陆续浮出水面。

  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9·10厦门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更像一阵滚滚东风,大有拨云见日效果。

  但是在2004年内,直销法并没有如期出台,到了2005年的5月直销法依然没有出台。为什么?颁布法律的时机还是不成熟。

  首先是国民教育程度还是不够普及。前文我们反复指出过,从98年开始的严厉整顿中,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结果就是教育国民去如何分辨真假直销。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是有相当的比例的人群不具备这些基本的常识。就好比一个分不清刑法中“正当防卫”是怎么一回事的人犯了伤害罪还以为自己是正确的一样,相当一部分国民还在懵懂中,这是不利于直销法的执行的。

  其次是在3-4年的短短时间内政府还没在立法细节上准备充分,还不能把直销涉及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各种问题进行合理的务实的平衡的妥当的处理。

  最后是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彻底,各地区仍然有不同规模和不同形式的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存在。也就是场地清理的还是不够,对今后良性的发展直销还是有不利的影响。

  在以上三个原因存在的情况下,草率的出台直销法对于业界未必是好事,对于民众未必是好事,对于政府也未必是好事。

  但是,直销法的出台也不宜过分推迟,有道是迟则生变。这第一变就是直销企业由于运作成本等方面的原因无法久等,不能等则不免自行其事。这第二变就是国民由于参与意识强烈的原因无法久等,不能等则各自采取行动。这第三变就是不法分子乘机兴风作浪,反正政府已经有意放开直销市场,反正也没有什么明确规定,于是大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尽早出台《直销法》来规范市场是非常必须的。

  正是以上的诸种原因和实际情况的存在,所以从民间到政府在如何对待直销方面都呈现出极大的变数。如果考察从2001年到2005年这段时间里政府的动作,简直可以用“乱云飞渡”来形容。一边是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国外直销法的工作紧锣密鼓,一边是对直销业的现用管理口径咬住不改;一边是直销法立法的信息不断透出,一边是各地打击非法传销的行动接连不断;一边是注重和直销业代表接触以听取意见,一边是直销法草案的内容和业界期望的相去甚远。

  但是不管怎样,直销法的立法进程正在一步步从幕后走到台前。经过从90年始有直销到现在为止的15年的调整和磨合,无论是民间还是商家,无论是政府还是国际组织,都对如何在中国大陆展开直销业务有了不同于90年以及98年那段时期的认知,并且在很多方面达成了共识。这才是最可宝贵的,也是对今后最有意义的。

  如果说从2001年到2005年这段时期里有什么特点和值得注意的,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值得提及:其一是政府依然在扮演清道夫和开路人的角色,依然在打击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依然在如何创建良好的合理的法律环境方面做着不懈的努力。其二是社会各阶层对直销的理解依然不是十分的客观和全面,这个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其三是政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必然会兼顾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必然要考虑社会环境的成熟度的因素,因此一步到位的政策可能不会马上出台。其四是目前的态势即对商家迅速进入不利同时也是一个大机遇,因为此时进入大陆的直销市场必然还会遭遇诸多的变数,但是开放直销市场的大方向已经确定,此时不积极地参与,就必然是落得个“过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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