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原则通过业内变数仍在 直销立法的加减法
草案原则通过南方网讯 虽然千呼万唤始出来,直销立法依然保留巨大玄机。
8月10日,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和《禁止非法传销条例》草案?。
这意味着,直销立法终于走到了立法环节的最后一环,尽管还需要一段时间直销法规才能正式公布实施。从此,直销将正式作为一个合法的销售方式存在。
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布这两个草案。有消息说,这两个草案还将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微调,这两个部门长期以来一直负责直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将是未来直销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行业的监管。
这两天,几乎所有的直销企业都在做一件事情——向相关部门打听两个草案的详细情况。其实,大家都在观望,只有等两个条例正式公布,企业才能通过对条例文本的理解,对企业进行调整,并组织合适的材料申请直销的许可证明。“拿不到许可证做什么都没有意义。”行业人士说。
此外,来自行业内的消息说,直销企业并没有停止游说的步伐。只要条例一天没有出台,就充满变数,谁都希望将其改得对自己更有利一些。
另据可靠消息,业界同样关注的《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暂时还未定稿,正式出台还要等比较长的一段时间。
从2003年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到本次原则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非法传销条例》(草案),直销法规几易其稿,过程曲折。而相关法律条文在修改过程中的“加减法”,则凸现了政府的管理思路:使直销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直销业规范发展的同时,逐渐吻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加法”使对直销企业的管理更为严厉,而“减法”则剔除了原来并不吻合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
“加法”
记者手头掌握了《直销管理条例》的几次修改稿,其中最新的是今年7月份的修改稿。虽然国务院通过的两个草案的详细内容尚未正式对外公布,通过对7月份修改稿的内容解读,至少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从该修改稿来看,由于我国直销行业相对混乱的局面,本次直销立法一直遵循了“乱世用重典”的原则。针对某些可能扰乱市场的行为,该条例采取了“加法”,在许多方面比以前的规定更为严厉。
最明显的,是对直销企业申报资格的规定。
据了解,本次原则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申报直销牌照企业“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而原来的规定是“连续2年内”。3年的提前量,把原来不太规范的企业拒之门外,由此大大净化了申报企业规范经营的资质。
对外国投资者,本次规定,“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而在原来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这种经验是“在中国”。尽管目前有大量国外公司对中国直销市场虎视眈眈,但此规定无疑使这类企业只能“望洋兴叹”。
但有分析认为,许多外国投资者尽管没有在内地开展业务,但却早已在“港澳台”开展业务,而本次规定并没有区分“港澳台”三地,单纯从法律上来说,应该还是有机会的。至于在审批中是否区分,暂时还不能确定。
另一个“加法”是关于直销业务人员的培训的规定——不但严格规定了培训人员的资格,还要求“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而在此前的条例草案中,却并没有如此规定。
有业内人士认为,培训是直销业必不可少的市场行为,一些培训机构或拥有庞大团队的直销员为了谋取暴利,往往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对直销人员进行培训,或者甚至采取一些过分神秘的方式,尤以境外培训机构为甚,致使直销业存在着严重的“洗脑”现象,甚至扭曲了许多直销员的灵魂,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隐患。本次对培训人员资格的规定,将“第三方”和“境外人员”排除在外,净化培训人员将进一步消除隐患。
不过,有分析认为,由于直销业的特点,直销企业的直销员队伍将非常庞大,多的将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原来强调的是直销员队伍的“自我复制”能力,现在要求授课人员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这些员工是否能够应付得来仍将成为问题。
“企业要招聘多少讲师才能满足需要?”一位直销企业老总颇感无奈。
“减法”
相对“加法”而言,所作的“减法”更多,也更有利于直销企业的发展。
“减法”首先表现在对直销企业销售产品方面的放宽。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但如今的《条例》中则取消了这条限制。
在产品销售方面,“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直是我国直销管理方面的“铁律”——早在1997年的《传销管理办法》便规定了这条,以后一直沿用。尽管安利、雅芳、如新等直销公司在国外有丰富的产品,但受“铁律”的约束,其在中国销售的产品一直不多,例如,安利在国外有1000多种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则只有100多种,并且部分产品因为要在国内生产而大大提高了成本。这套“铁律”曾遭到过强烈的反对,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甚至认为如果中国坚持“直销+工厂”模式,就明显违背WTO协定。
但最新的《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母公司及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这无疑将使直销企业销售的产品更为丰富。
在“店铺”规定方面,《条例》并没有再对企业所开店铺作出数量方面的限制。而此前,则对企业店铺做出了数量方面的规定。
尽管直销企业开设店铺一直是“中国特色”,并被许多企业接受,许多企业甚至已经建立了几千家店铺,但原来要求的数量却使直销企业频频喊冤。“新市场是逐步拓展起来的,新市场开始并不需要许多店铺,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开拓新市场先要建店10家、20家甚至更多,无疑大大提高了市场拓展成本。”一位直销企业高层曾如此感叹,“现在好了,在开拓新市场时,店是要建的,但我们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决定店铺的数量,只要符合要求。”
在保证金方面,尽管仍然规定必须是2000万元以上,但已将原来规定所缴纳额度为每月销售额的20%降低为15%;原来并没有规定上限,但本次则将上限设定为“1亿元人民币”。原来规定的保证金利息是用于对消费者的直销教育,现在则改为“保证金利息”归企业所有。
这不能不说是种进步。以安利为例,其去年销售额为170万,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要缴纳的保证金约为2.8亿元。
另外,在退货制度、培训人数限制、奖金拨付比例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放宽(见附表)。
至于业界最为关注的放宽团队计酬的问题,本次《管理办法》仍然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