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立法: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坐标
直销立法: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坐标人们在两部草案中发现有的地方变得宽松与温和,有的地方像从前一样严厉,甚至更严厉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政府与直销企业之间的争执和谅解一直在进行着。这是政府决策逐渐向市场靠拢的过程,在经历反复权衡与激烈博弈之后,中国政府终于决定了如何来管理引起巨大争议的直销业。
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如果顺利的话,再经过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的细微调整,这两部条例就会正式颁布。
新条例(草案)在保证金制度、允许销售的产品范围方面做出了直销企业希望看到的调整,但在团队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问题上,立法者坚持了原有的主张。
对以直销为主要销售方式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总裁钱港基说,两部条例通过审议“对所有直销企业都是好事”。康宝莱是美国排名前五位的直销企业。虽然借助直销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与丰厚的收益,但和众多直销企业一样,他们一直为没有取得被法律承认的地位而表现得小心翼翼。
还有很多直销业从业者与在中国经营的直销企业没有感到完全满意,他们觉得政府开放这个市场的步伐略嫌保守。
在6月,与这两部条例同时由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起草并呈交国务院的,还有一部《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它并没有获得国务院的审议通过。中国直销传播网首席执行官王万军说,《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延迟推出“体现了政府仍然对直销抱着谨慎的态度”。
中国政府对直销企业是更宽容还是更严厉了?这很难用一句话去概括。人们在两部草案中发现了与之前出现过的一些方案有所不同的地方,有的地方变得宽松与温和,有的地方像从前一样严厉,甚至更严厉了。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政府与直销企业之间的争执和谅解一直在进行着。王万军说:“这个过程是政府决策逐渐向市场靠拢的过程。”
保证金制度两年三变
保证金制度在两年间的前后差异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实现的。
2003年发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第一次正式提出保证金制度。它规定直销企业必须将相当于3个月的营业收入总额的储备金存入商务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直销企业向政府缴纳这些巨额保证金以保证自己的经营健康而正常,不会超出政府的许可范围,并在不良情况出现时用来化解推销员和消费者退货的风险。
安利(中国)日用品公司当年的营业额为100多亿元,这意味着安利必须将超过25亿元的资金存入到商务部指定的账号。“将数十亿元资金按照这种方式存入银行,”王万军说,“这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
去年举行的直销立法专题北京会议对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当时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商务部便委托一家顾问公司研究保证金缴纳数额、管理和使用方案。
后来的修改草案采取了浮动政策,即在不低于2000万元的前提下,企业缴纳月销售额的20%。但当时并未设定上限,按照这个方案计算,安利去年的销售额为170亿元,加上今年的增长,至少应该缴纳3亿元以上。显然,这同样会给安利的现金流带来不合理的影响。
经过协商,已经审议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直销企业在设立时必须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运营后,保证金按月进行调整,数额为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但缴纳比例下调,而且设定了上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不过,一家月销售额不是很大的企业仍然会有可能给消费者和推销员带来损害,并且这种损害不会比大型企业小多少。完全按照销售额来确定缴纳数目是不是最合理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让利益集团充分地博弈”
这种争执和谅解还使“直销企业必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规定有可能被打破。《直销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母公司及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这要比以往宽松得多。1997年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传销的企业应当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1998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第31号文)规定,申请由传销转型为直销的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直到这次审议进行修改为止,之前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也一直有相同的规定。
这意味着像安利、雅芳、仙妮蕾德这样的外资直销企业,即使在本国拥有再丰富的产品线,也只有中国工厂制造的产品才能够在中国市场销售,有时这部分只占了1/10。
这种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直销立法小组争取到的。7家外资直销企业在去年5月举行的直销业苏州会议上组织了这个小组。在去年下半年商务部举行的四次直销立法专题会议上,他们对这个规定表示过强烈的反对。当时,多数企业认为,其母公司制造的产品应该也可以销售。有的企业认为,还可以销售一定比例的其他产品,他们建议把这个比例定为20%。
现在的结果也许可以符合他们的期望。
懂得向政府争取利益的不仅是外资企业。在决策者原本的思路中,直销业的开放对象并不包括国内民营企业。2003年9月,商务部在厦门召开第一次直销立法座谈会,这标志着中国直销业立法的开始,这次会议的参加者就是7家外资企业。11月,商务部外资司发布《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从主事的部门与规定的名称上就能看出商务部原来的意图:先向外资企业开放直销业,履行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
民营企业对外资企业获得超国民待遇的抱怨开始了。“区分内资外资毫无意义,”天狮集团的一位领导者说,“关键是争取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天狮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直销企业之一。
这种争取的姿态打动了决策者。清华大学经济外交研究中心主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法律室原主任何茂春认为,由于国内、国外企业实力不一样,过度的开放实际上会造成不平等。“要给国内企业竞争的公平机会,体现公平的原则。”他说,“这如何把握?就是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让利益集团充分地博弈。”
去年9月,商务部在厦门召开第二次直销立法座谈会。直销立法小组的成员扩大到22家企业,其中就有国内民营企业。在这次会议上还提出了“十二字方针”———“内外一致,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显然,民营企业初步赢得了他们想要的待遇。
何茂春对此的评论是,“立法的精神在于先要保持竞争合理的秩序,这比后期出现问题再去梳理,成本要低一点。”
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直销方式
但政府并不会一味让步。相反在某些方面,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国内企业,他们都遇到了坚实的障碍。
王国强仍然抱着政府会放宽对团队计酬限制的信心。团队计酬和与之配合的多层次直销在国外是最普遍的直销形式,政府的态度倾向于比较安全的单层次直销,之前这成为直销业立法的最大悬念之一。这位安利公司在南京的特一级经销商说:“我觉得中国政府会把一定的空间给团队计酬的。直销在中国都10年了,跟国际接轨,多层次直销也是主要方式之一。”
如果团队计酬确实无法实行的话怎么办?王国强拒绝考虑这种可能性。“不可能的,一定会给出路。”
至少现在看来,这条出路并没有显现。两部条例之中最引人注目的坚持是对团队计酬方式的继续排斥。推销员培养起他的下线,他的下线培养起又一层下线;在这个像树根一样蔓延的团队里,推销员的个人奖金以自他以下的整个团队为基数按比例计算。而这种庞杂的结构恰恰会令政府产生担忧。
“监管部门主要考虑的是便于管理、社会影响小。”何茂春说。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中国在1990年代初曾经爆发过非法传销的巨大浪潮,据说在1995年中国的传销规模已经达到“双两百”,即200家传销公司和200万名传销商。在那个疯狂追求财富的年代,传销引起了可怕的社会骚动,直至如今这仍然是一个使人厌恶的字眼。而直销与传销有时候很难区分。
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认为这些直销方式是不是成熟、是不是规范、是不是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是不是能够和国际上的直销相接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诸位可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直销的经验,但是每个国家都会有所不同。”在厦门直销立法座谈会上,她对直销企业的老板们说,“在中国,直销面临很多挑战,因为你必须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直销方式,你才能使你的业务有效地、合法地发展。”
“适合中国国情的直销方式”,首要的要求当然是不能影响社会的稳定。用王万军的话来说,“直销市场开放引发了社会空前的关注,不是因为直销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如何重要,而是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
直销业立法继续前行
两部条例的顺利发布并不是中国直销业立法的终点。
《直销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目前在中国运作的直销企业奖金拨出比例大多远远超过30%,如果降低奖金拨出比例,可以预见的结果是现有直销员队伍的流失,因为无法避免一些没有拿到牌照的企业仍然非法从事直销,而奖金拨出比例会高于30%的他们会对直销员产生强大吸引力。
“除非能保证市场上采取灰色运作的直销公司没有生存的空间,否则在不公平的市场环境下,拿到直销牌照的企业也难免会采取变相的手段给直销员支付高于30%的报酬。”王万军说。
而中国直销市场也不会立即对外完全敞开大门。这在《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对直销牌照申请资格、培训人员资格等方面作出更严格的规定上即可看出。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一年前就作出过明确表示,“考虑到直销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目前全面开放直销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
何茂春认为中国应该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服务业进行保护。“中国对外开放的目标没有减少,力度也没有减弱,但是我们在国外的竞争受到了不公平对待,所以服务业也许是我们可以拿来和外国进行交易的一个方面,包括直销代理人都可以作为我们对外开放的筹码。”
观察者认为,中国直销市场逐渐开放的过程也就是中国直销业立法逐渐完善的过程。
■链接
直销立法进程
●1997年:国家工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
由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对传销有过如下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传销企业进入严冬。
●1998年6月18日:《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禁止传销整整两个月之后,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促使多家企业转型经营。
●2002年2月21日:发布31号文
外经贸部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业内称之为31号文。
●2004年2月11日: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再次确认了中国将加快直销立法进程。他表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直销业的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8日:“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
“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这是一个过渡性组织,原由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莱7家企业组成。
●2004年9月10日: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开幕
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牵头,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在厦门悦华酒店开幕。重点讨论准入门槛。
●2005年4月8日:雅芳公司成为中国首家官方批准的直销试点企业
雅芳全球董事会主席兼行政长官钟彬娴在京宣布,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批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直销开放前第一家试点公司,在北京、天津和广东省进行直销试点。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据知情人士表示,在《直销管理条例》通过审议后,需要退回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至少1个月的微调,然后对外正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