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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法规 >>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切实贯彻实施两个《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切实贯彻实施两个《条例》

2005-10-02 00:00:00  作者:倪泰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0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工作,在年底之前开展一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通知》指出,直销是一种以面对面服务为基本特征的营销模式,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等优点,但因其自身特点,很容易演变为传销,传销也往往以“直销”为名从事非法活动。两个《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为工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提供了保证,指明了方向。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高度重视学习培训工作,将两个《条例》的培训纳入工商系统的整体培训范围,统筹安排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通知》要求,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制定宣传方案,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国家政策,加强对下岗职工、农民、学生、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在重点城市、重点地区、传销活动多发区和易发区、车站和码头等流动人员密集地区的宣传工作;剖析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传销的危害性和本质特征;公布大要案件,打击传销的嚣张气焰。

  《通知》强调,各地工商机关当前要抓好三方面制度建设:一是积极配合建立本地“政府负责、部门参加、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对传销活动实行综合治理;二是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三是根据两个《条例》实施的新情况,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和建立有关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在年底之前开展一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工商机关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确定重点地区,组织全面清查;确定本地长期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进行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取缔;对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活动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和规范,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试点地区工商机关要注意了解直销经营活动的规律,掌握关键环节,探索直销监管的可行办法,为《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摸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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