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投稿 | 搜索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其它相关 >>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其它相关 >> 药监局关于化妆品、保健品等收费事宜的通知

药监局关于化妆品、保健品等收费事宜的通知

2009-12-25 18:15:49  作者: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
关键字:药监局 化妆品 保健品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化妆品审批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从2009年起,受理化妆品审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保健品审评不得收取上述相关费用,但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陕西等12个省(市、区)局药品行政受理部门仍然给企业开具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通知书,致使企业误将不该缴纳的费用汇至国家局相关账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请你们不得再给企业开具已取消收费项目的缴费通知书。自2010年1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退费。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鸣仁
 

0

顶一下

0

踩一下
 
 

 

版权说明:

    本网未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或已经支付稿酬的合作媒体所有。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原作者不愿意将文章在本栏目刊出,或发现有与原作不一致的偏误,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将您的版权信息添加到本文章中,或者根据您的意见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 尽快来电或来函与中国直销网联系。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 http://www.zhixiaowang.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页底导航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专家专栏 |  非法传销 |  直销企业 |  教育培训 |  健康美容 |  直销人才 |  直销杂志 |  资料下载 |  招聘求职 |